开元食味
德国频道
查看: 3404|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威斯敏斯德信条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10.6.2010 14:22: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即时机票
威斯敏斯德信条
王志勇牧师 译注


导  读   
《威斯敏斯德信条》是基督教神学的典范,由参加英国威斯敏斯德会议的一百多位教牧神学家,经过长达三年的讨论,于1646年12月完成,1660年得到教会公认。这一信条内容完整、精确、简洁、平衡,每个句子都经过小组的仔细斟酌和大会的公开辩论。教会史学家斯卡福评论说:“在基督教信条中,就清晰性、深刻性、精确性和全面性而言,没有其他任何信条超越《威斯敏斯德信条》。”[1]这一信条在1881年的时候已经翻译为中文。[2]目前译本是译者直接根据原英文直接翻译,同时参照了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历代基督教信条》、台湾基督教改革宗翻译社《历代教会信条》的译本,改革宗经典出版社的唐修贤牧师提供了宝贵的修正意见。
      《威斯敏斯德信条》是改革宗神学的经典性表述。信条融合了欧洲大陆基督教神学的发展,特别是1618年至1619年以反对阿米念派神学为主题的荷兰多特会议的成果,根据当时英国已经存在的各种基督教信条,以圣约神学为特色,将基督教教义优美地展现出来。
      这一信条共有33章,按圣经中所启示的逻辑顺序,阐明从创造开始到最终审判为止所涉及的各个主要教义。

第一章          圣经论
贯彻宗教改革时期基督教所坚持的“惟独圣经”的原则,阐明了圣经作为基督徒信仰与行为至高准则的默示性、权威性和充分性,既反对罗马天主教高举人的传统,也反对理性主义者高举人的理性,同时也反对各种主张有新启示的极端与异端作法。

第二章          论上帝与三位一体
阐明基督教信仰的基石三一论。基督教神学既不是以巴特为首的新正统神学所主张的以基督为中心,也不是以灵恩派在其作法中所强调的以圣灵为中心,乃是以圣经中所启示三位一体的上帝为中心。

第三章          论上帝的预旨
      本章的核心是预定论,预定论的目的是安慰和造就圣徒,绝不是为了满足人的好奇心,也不是合乎逻辑的需要,更不是为了消除个人的责任。因此当使徒保罗写信给以弗所的教会时,首先谈及的就是上帝的预定(弗1:5)。

第四章          论上帝的创造之工
      创造论是基督教的根基性教义之一,上帝是天地万物的创造者,人是上帝按照祂自己的形像造的。人的本分和幸福就在于顺服上帝的旨意,完成上帝所赐给自己的使命。

第五章          论上帝的护理之工
      护理论是创造论的自然延伸,万有都在上帝主权的治理之下,上帝是全地的大君王,正如主耶稣基督所强调的那样:“两个麻雀不是卖一分银子吗?若是你们的父不许,一个也不能掉在地上”(太10:29)。

第六章          论人的堕落、罪与刑罚
      本章论及人的堕落,堕落的原因就是人的犯罪,不管是原罪,还是本罪,犯罪的根源都是人心的叛逆,集中的表现就是违背上帝的律法,而罪的结局就是死。明白这一章,才能明白罪人现在的处境。

第七章          论上帝与人所立的圣约
      本章阐明上帝与人之间约的关系,一是行为之约,一是恩典之约。所有人都在行为之约的管辖下,都有责任完全顺服上帝。人在堕落之后虽然不能靠行为之约得生命,但行为之约并没有废止。基督为选民成全了行为之约的要求,救拔选民脱离律法的咒诅,使他们得以进入恩典之约。恩典之约只有一个,从伊甸园就已经开始。根据施行方式的不同,有旧约时代和新约时代之分。

第八章          论中保基督
      基督是上帝与选民之间独一的中保,论基督先知、祭司与君王的三大职分、神人二性,祂不仅是教会的救主和元首,也是万有的承受者和世界的审判者。这一章可以说是经典的基督论表述。

第九章          论意志的自由
      人的意志具有自由性,这是上帝造人本有的特性。阿米念派人士常常高举人的“自由意志”,把“自由意志”本身视为一个不可侵犯的概念。重要的是不能抽象地谈论个人的意志的自由,而是具体地放在创造、堕落、救赎、成全这四个历史阶段中。

第十章  论有效的恩召
在这一章中论及有效恩召的对象、时间、工具、方式,以及人蒙召时的境况。特别说明了婴孩和未蒙拣选者的结局。

      第十一章 论称义
      这一章是基督教神学的核心教义,谈及称义的归算基于基督主动和的被动的顺服,特别强调旧约时代和新约时代的圣徒都是因信称义。

      第十二章 论得儿子的名分
      那些得蒙有效恩召、称义的人,也被上帝收纳为儿女,成为上帝的子民。得儿子的名分代表基督徒的身份和权柄,意味着我们在这个世界上的责任。

      第十三章 论成圣
      改革宗神学不仅注重称义的教义,也强调成圣的教义。生命的特征就是成长,基督徒新生命的特征就是在圣洁生活中的长进。在这一章中值得注意的是并没有直接提及“魔鬼”,因为成圣是我们个人的责任,最需要对付的并不是魔鬼,而是我们自身的邪情私欲。“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雅1:14)。

      第十四章 论得救的信心
      信心是一种美德,是圣灵在选民心中做成的。信心并不是抽象的,而是“相信圣经中所启示的都是真实可靠的”,并且顺服上帝的诫命。

      第十五章 论悔改得生
      此处特别强调当传悔改的教义,罪人不仅应当认识到罪的危险性,更要认识到罪在上帝面前的可憎性,最终认识上帝对悔改之人的怜悯,由此才能真正产生感恩之心。最重要的还是要落实到“定意努力按照上帝的一切诫命与祂同行。”

      第十六章  论善行
      上帝拯救我们的目的乃是“为要叫我们行善”(弗2:5)。改革宗神学一向注重以各样的善行传福音,荣耀上帝,造福他人。本章首先界定什么是真正的善行,然后说明了善行的来源和功用。上帝已经赐给我们信心、盼望、爱心等各样内在的美德,但我们仍然需要圣灵在我们心中继续做工,同时我们自己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章也回答了未重生者能否行善的问题。

      第十七章  论圣徒的坚韧
      圣徒的坚韧首先在于上帝的保守,虽然圣徒也有善用各种蒙恩之道,坚韧到底的责任,但圣徒坚韧的确定性和无谬性完全在于三一上帝的救赎。中国教会曾经争论“一次得救,永远得救”(once saved, always saved)的问题。其实,正确的译法应当是“一旦得救,永远得救”。关键是要明白罪人得救最终的根本并不是罪人本身的信心,乃是上帝白白的恩典。

      第十八章  论蒙恩得救的确信
      只有在改革宗神学中才清楚地宣讲“得救的确信”,因为只有改革宗神学强调圣徒得蒙上帝的保守,一旦得救,就永不失落。同时,救恩不仅是主观的领受,更重要的是有客观的依据,也就是基督已经完成的救赎之工。得救的确信使圣徒有安慰,有力量。

      第十九章  论上帝的律法
      本章是律法论,非常优美、平衡。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要有人存在,就需要一定的标准和次序,律法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关键是采纳谁的律法。作为基督徒,我们当然要以上帝的律法为行为的标准。本章把上帝的律法分为道德论、民刑律(或译为“司法律”、译为“民事律”容易与民法混淆)和礼仪律三部分。道德论是永恒不变的,礼仪律已经废止,民刑律对于我们也没有直接的约束力,但我们应当予以参照借鉴。布郎凯马在分析清教徒的神学时指出:“实际上,对于清教徒而言,旧约律法中惟一没有持久性效力的就是礼仪律。”[3]基督徒要在律法主义和反律主义之间走窄路。

      第二十章  论基督徒的自由与良心的自由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基督徒尤其需要从圣经的角度明白“自由”的真意。基督徒在新约之下享有更大的自由。“惟有上帝是良心的主宰”这一宣告是一个伟大的自由宣言,任何个人以及个人所组成的组织,不管是家庭、教会,还是国家,都无权要求任何人绝对信服。基督徒的自由是上帝之下,以上帝的圣言为规范的自由,是荣耀上帝,造就他人的自由,绝不是随心所欲,无法无天的“自由”!因此,在强调自由的同时,本章也强调基督徒当顺服上帝在世上所设立的各种权柄。

      第二十一章 论崇拜和安息日
      这一章非常重要。在本信条中,第一章“圣经论”条目最多,有十条,然后条目最多的依次就是第三章“论上帝的预旨”,第八章“论中保基督”,第二十九章“论圣餐”,以及本章,都是八条。当今很多教会所说的崇拜往往是私意崇拜,所根据的多是个人的意见和感觉。今日大多数基督徒都不晓得遵守安息日的真意和重要性。因此,本章对于今日教会更有现实意义。惟愿上帝怜悯我们,使我们的敬拜能够更加合乎祂的心意。

      第二十一章  论合乎律法的宣誓和许愿
      宣誓和许愿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基督徒既不能一味回避,也不能完全回绝,当以上帝的圣言为标准对待宣誓和许愿。

      第二十三章  论国家官员
      许多基督徒受异教和暴政的影响,认为政治是肮脏的,基督徒不应当从政。从圣经的启示看,国家官员也是上帝设立的,秉公执法的官员乃是上帝的忠仆,基督徒对国家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章反对专制式的“政教合一”,反对国家官员直接插手教会事务;但本章所主张的“政教分离”乃是国家与教会在组织上的分离,并不是在宗教上的分离。基督教国家和官员有责任捍卫基督真道。

      第二十四章  论结婚和离婚
      本章所界定的是教会婚姻法,强调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的婚姻关系。基督徒当珍惜婚姻,但基督徒的婚姻本身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建立在合乎圣经的婚约的基础上,因此,奸淫、离弃等违背上帝律法和婚约的罪,也构成合法的离婚理由。本章在涉及不能结婚的亲等关系时,引证《利未记》18章为依据,可见当时制定信条的改革宗神学家并没有完全排除旧约民刑律的功用。

      第二十五章  论教会
      本章界定了无形教会和有形教会的概念。有真教会,就有假教会。信条显然不赞同当今世上所流行的那种不管是否宣讲真道,只求形式上统一的假合一运动,甚至明确反对罗马天主教教皇的僭越。

      第二十六章  论圣徒相通
      圣徒相通首先是指信徒与基督生命的合一或联合,其次是指他们彼此之间在基督里的联合。圣徒与基督的合一绝不意味着罪人就因此而具有了基督所具有的神性,也绝不意味着罪人在任何方面都与基督平等。圣徒之间的相通意味着彼此之间互相造就的责任,但绝不是实行世俗的共产主义。

      第二十七章  论圣礼
      本章是圣礼通论,注重强调圣礼的圣约性,也就是说圣礼是圣约的标记和印证。因此,我们既不能把圣礼视为魔术性的仪式,只要按照一定的仪式操作,就能达到一定的功用。同时,也不能小瞧圣礼的功用,因为圣礼是上帝亲自设立的蒙恩之道。

      第二十八章  论洗礼
      很多人往往因为受洗的形式而发生争议,但对受洗的意义并不了解。因此,本章首先阐明洗礼的本质,说明洗礼是恩典之约的记号和印证,因此明确主张婴儿也当受洗。此信条认可的洗礼方式包括浸水、浇水和洒水三种。洒水有时又称“点水”。

      二十九章  论圣餐
    本章有八款,是界定最详尽的一章,可见对圣餐的重视。这一章首先从正面阐明了对圣餐的正确理解,然后批判了罗马天主教圣餐观的荒谬性。圣餐的问题关键是如何理解基督的同在,本章赞同基督在圣餐中的临在,但这种临在是属灵的临在,并不是物质性或肉体性的临在。同时,这种临在也是真实的临在,惟独藉着真信心才能领受。

      第三十章  论教会劝惩
      教会的劝惩也是教会的标记之一,非常重要。教会的劝惩是服侍性、医治性的,核心不是惩罚,而是促使接受劝惩的人悔改。因此,凡是从个人恩怨出发而启动教会劝惩的人,未尝不是大大得罪主的。

      第三十一章   论教会总会和会议
      在敬畏上帝的基督教国家中,国家与教会同为上帝所设立的蒙恩之道,应当是彼此配搭的关系。但不管国家对基督教的态度如何,牧者应当无条件地尊重基督在教会中的王权,不可任凭世俗政府干预教会的事务。同时,各个地方教会之间也当有一定形式的联结。

      第三十二章  论死后情况和死人复活
      本章和最后一章讲末世论。本章集中阐明个人的归宿,分两种情况,一是在末日到来之前死去的人的归宿,二是在末日到来时还活着的人不会经历肉体的死亡,而是直接改变,并且论及人在复活时所得到的身体。这些方面圣经并没有详尽的启示,可见上帝的心意是让我们信靠祂的慈爱和公义,一心一意在这个世界上完成上帝交托的使命,不要对死后的状况花费时间猜测。

      第三十三章  论末后的审判
      在末世论的问题上,参与制定并采纳《威斯敏斯德信条》的苏格兰长老会,一直持守积极乐观的后千禧年立场,以赫治、华菲德为代表的美国普林斯顿神学家也是如此。这种立场的核心就在于相信上帝的国度虽然尚未完全,但已经大有能力地临到,必将在历史中、在地球上不断地胜过魔鬼黑暗的国度,并在耶稣基督二次再临审判世界的时候达于完全。威廉森在注释本信条时指出:“我们并不主张惟独后千禧年论者或乐观性无千禧年论者才有权利称为基督徒。但我们确实相信,前千禧年论与圣经和本信条的清楚教训是很难调和的。”[4]

第一章 论圣经
    一.自然之光和创造、护理之工,原彰显上帝的慈爱、智慧和权能,使人无可推诿(罗2:14,15;1:19,20;诗19:1,3;罗1:32;2:1);但它们并不足以将那得救所必需的对上帝及其旨意的知识给与人(林前1:21;2:13,14);所以主乐意多次多方将自己启示出来,向教会晓喻祂的旨意(来1:1);以后主为了更好地保守并传扬真理,且为了更加坚立教会,安慰教会,抵挡肉体的败坏以及撒但和世界的毒害,遂使全部启示笔之于书(箴22:19,21;路1:3,4;罗15:4;太4:4,7,10;赛8:19-20)。因此,圣经乃为至要(提后3:15;彼后1:19),因为上帝从前向祂百姓启示自己旨意的这些方法,如今已经止息(来1:1,2)。

二.圣经,即上帝的圣言,包括旧新约各卷书,其名称为:
旧约各卷书为:《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约书亚记》,《士师记》,《路得记》,《撒母耳记上》,《撒母耳记下》,《列王纪上》,《列王纪下》,《历代志上》,《历代志下》,《以斯拉记》,《尼希米记》,《以斯帖记》,《约伯记》,《诗篇》,《箴言》,《传道书》,《雅歌》;《以赛亚书》,《耶利米书》,《耶利米哀歌》,《以西结书》,《但以理书》;《何西阿书》,《约珥书》,《阿摩司书》,《俄巴底亚书》,《约拿书》,《弥迦书》,《那鸿书》,《哈巴谷书》,《西番雅书》,《哈该书》,《撒迦利亚书》,《玛拉基书》。
  新约各卷书为:《马太福音》,《马可福音》,《路加福音》,《约翰福音》;《使徒行传》;《罗马书》,《哥林多前书》,《哥林多后书》,《加拉太书》,《以弗所书》,《腓立比书》,《歌罗西书》,《帖撒罗尼迦前书》,《帖撒罗尼迦后书》,《提摩太前书》,《提摩太后书》,《提多书》,《腓利门书》,《希伯来书》,《雅各书》,《彼得前书》,《彼得后书》,《约翰一书》,《约翰二书》,《约翰三书》,《犹大书》;《启示录》。
      这些书卷都是上帝所默示的,是信仰与生活的准则(路16:29,31;弗2:20;启22:18,19;提后3:16)。

三、通常称为次经的各卷,并非出于上帝的默示,所以不属于圣经正典;因此,它们在上帝的教会中没有任何权威性,只能当作一般人的著作来看待或使用(路24:27,44;罗3:2;彼后1:21)。

四.圣经的权威性应当受到人的信服,这权威性并不倚赖任何个人或教会的见证,而是完全在于其作者上帝,祂就是真理本身。所以,既然圣经是上帝的圣言(彼后1:19,21;提后3:16;约壹5:9;帖前2:13),我们就应当接受。

五.我们可能受教会见证的感动和影响,因而当以高度尊重和敬畏之心珍视圣经(提前3:15)。圣经属天的性质,教义的效力,文体的庄严,各部的契合,整书的目的(就是将一切荣耀都归给上帝),人类惟一得救之道的完全展示,和其他许多无可比拟的优点,及整卷书的全备,都十足自证其为上帝的圣言;虽然如此,我们得以完全信服并确知圣经无谬的真理性和神圣的权威性,乃是由于圣灵的内在之工,祂藉着上帝的圣言,并与上帝的圣言一道在我们心里作证(约壹2:20,27;约16:13,14;林前2:10,12;赛59:21)。

六.上帝全备的旨意,也就是关于祂自己的荣耀、人的得救、信仰和生活所必需的一切事,或已明确记载于圣经之中,或可用合理的推论,由圣经引申出必然的结论;不论是所谓的圣灵的新启示,还是人的遗传,都不得于任何时候加入圣经(提后3:15,17;加1:8,9;帖后2:2)。然而,我们承认,要明白圣经中所启示的使人得救的知识,圣灵内在的光照是必不可少的(约6:45;林前2:9,10,12);有若干关于敬拜上帝和教会治理的处境性细节,与人类日常生活和社会团体有相通之处,可以根据自然之光和基督徒的智慧予以规定,但总要遵照圣道的通则(林前11:13,14;14:26,40)。

七.圣经中所记各事本身并不都是一样明显,对各人也不都是一样清楚;然而为得救所必须知道、相信并遵行的事,在圣经此处或彼处已明载而详论,以致不仅有学识的,而且无学识的,只要正当使用通常的蒙恩之道,便都可以有充分的理解(彼后3:16;诗119:105,130)。

八.希伯来文(古时上帝选民的文字)旧约,和希腊文(新约时代各国最通用的文字)新约,都是上帝直接默示的,并且其纯正因上帝特别看顾和护理而在历代得以保守,所以它们是真实可信的(太5:18);一切有关宗教的辩论,教会最终都当诉诸圣经(赛8:20;徒15:15;约5:39,46)。但因这些原文并非为上帝的众民所通晓,而他们都有权利拥有圣经,并从中得益,而且上帝也吩咐他们存敬畏的心去诵读查考(约5:39),所以,圣经所到之处,都应译成当地民族的方言(林前14:6,9,11,12,24,27,28),使上帝的话充充满满地寓于各地选民的心中,他们就可以用上帝所悦纳的方式去敬拜祂(西3:16),并可以因圣经所赐的忍耐和安慰得着盼望(罗15:4)。

九.解释圣经无谬的规则,就是以经解经;因此,当我们对圣经某处真实和完全的意义发生疑问时(该意义只有一个,不是多种),就当查考其它更清楚的经文来加以解明(彼后1:20,21;徒15:15-16)。

  十.要判断一切宗教的争论,审查一切教会会议的决议、古代作者的意见、世人的教训和私人的经历,我们所当依据的最高裁决者,除在圣经中说话的圣灵以外,别无其他(太22:29,31;弗2:20;徒28:25)。

第二章  论上帝与三位一体
    一.上帝是独一的(申6:4;林前8:4,6),又真又活的(帖前1:9;耶10:10);在其存有和完全上都是无限的(伯11:7-9;26:14),祂是至纯之灵(约4:24),无形(提前1:17)、无体(申4:15-16;约4:24;路24:39)、无欲(徒14:11,15)、不变(雅1:17;玛3:6)、无量(王上8:27;耶23:23-24)、永恒(诗90:2;提前1:17)、不可测度(诗145:3)、全能(创17:1;启4:8)、全智(罗16:27)、至圣(赛6:3;启4:8)、最自由(诗115:3)、最绝对(出3:14),祂按照自己不改变和至公义的旨意行作万事(弗1:11),为的是荣耀祂自己(箴16:4;罗11:36);祂极其慈爱(约壹4:8,16),有恩典,有怜悯,恒久忍耐,有丰盛的慈爱和信实,赦免罪孽、过犯和罪恶(出34:6-7);祂赏赐那殷勤寻求祂的(来11:6);同时,祂的审判最为公义,极其可畏(尼9:32-33);祂憎恶诸恶(诗5:5-6),断不以有罪的为无罪(鸿1:2-3;出34:7)。

二.上帝拥有一切生命(约5:26)、荣耀(徒7:2)、良善(诗119:68)和福分(提前6:15;罗9:5),是本乎祂自身,出于祂自身;惟独祂本乎自己,并对自己而言是完全自足的,不需要祂所造的任何受造之物(徒17:24,25),也不从他们得任何荣耀(伯22:2-3),却只在他们里面,藉着他们,向着他们,并在他们身上彰显祂自己的荣耀;祂是万有惟一的根源,万有都是本于祂,依靠祂,归于祂(罗11:36);祂对他们有至高的统治权,藉着他们,为着他们,并在他们身上行祂自己所喜悦的事(启 4:11;提前6:15;但4:25,35)。万有在祂眼前都是赤露敞开的(来4:13);祂的知识是无限的,无谬的,不依赖任何受造物(罗11:33-34;诗147:5);所以,对于祂而言,没有什么事物是偶然的,或不确定的(徒15:18;结11:5)。祂的一切预旨、作为和命令都是至圣的(诗145:17;罗7:12)。天使、世人和其它所有受造之物,都当照祂按其美意所吩咐的敬拜祂,侍奉祂,顺服祂(启5:12-14)。

  三.在上帝的统一性中有三个位格,即圣父上帝,圣子上帝,圣灵上帝,同实质、同权能、同永恒(约壹5:7;太3:16-17;28:19;林后13:14)。圣父既非受生,亦非被发出;圣子在永恒中为父所生(约1:14,18);圣灵在永恒中由父和子发出(约15:26;加4:6)。

第三章 论上帝的预旨
    一.在永恒中,上帝就按其至圣至智的旨意,自由不变地预定了将来所要发生的一切(弗1:11;罗11:33;来6:17;罗9:15,18);祂虽如此预定一切,并不因此就是罪恶的创始者(雅1:13,17;约壹1:5),也不强迫受造者的意志,而且诸次因的自由运行或因果关系也并未废去,反而得以确立(徒2:23;太17:12;徒4:27-28;约19:11;箴16:33)。

二.虽然上帝预知在各种可能出现的条件下所能发生的一切(徒15:18;撒上23:11,12;太11:21,23),但祂预定某事,并非因祂预知将来此事如何,或预知此事在这些条件下必然发生(罗9:11,13,16,18)。

  三.按照上帝的预旨,为了彰显祂的荣耀,上帝预定有些人和天使得永生(提前5:21;太25:41),而其余的人或天使则受永死(罗9:22-23;弗1:5-6;箴16:4)。

  四.那些如此被预定的天使和人,都有个别性的计划,并且是不变的;数目确定,无可增减(提后2:19;约13:18)。

五.那些在创世以前被预定得永生的人,是上帝按其永恒、不变的目的,及其隐密的计划和祂自己的美意,在基督里拣选了他们,使他们得永远的荣耀(弗1:4,9,11;罗8:30;提后1:9;帖前5:9)。这预定惟独是由于上帝白白的恩典和慈爱,并非因为祂预见到他们的信心或善行,或是预见到他们在信心与善行上的坚忍,或是预见到人身上其它任何因素,这些都不是上帝预定他们的条件或原因(罗9:11,13,16;弗1:4,9);这一切都是为了使祂荣耀的恩典得着称赞(弗1:6,12)。

六.上帝既预定选民得荣耀,便以其永恒的、完全自由的目的,预定了一切达此目的的途径(彼前1:2;弗1:4-5;2:10;帖后2:13)。所以凡被拣选的,虽在亚当里堕落了,却被基督救赎(帖前5:9-10;多2:14)。由祂的灵按时运行,有效地呼召他们归信基督;他们称义,得儿子的名分,成圣(罗8:30;弗1:5;帖后2:13),并藉着信,得蒙祂的权能保守,以致得救(彼前1:5)。除选民以外,无人被基督救赎,蒙有效的恩召,称义,得儿子的名分,成圣,并得救(约17:9; 罗8:28-39;约6:64-65;8:47;10:26;约壹2:19)。

七.至于其余的人,上帝照着祂那不可测度的计划,施与或保留怜悯,为了使祂对受造者的主权,得着荣耀,祂随己意撇弃他们,并预定他们因自己的罪受羞辱,遭忿怒,使祂荣耀的公义得着称赞(太11:25-26;罗9:17-18,21-22;提后2:19-20;犹4;彼前2:8)。

八.预定论是一崇高的奥秘,因此,对于这一教义我们要特别谨慎,并留心处理(罗9:20;11:33;申29:29),好叫那些听从上帝在圣经中所启示的旨意的人,可以从他们有效蒙召的确实性,得以确信自己在永世中蒙了拣选(彼后1:10)。如此,这教义就为那些真心顺服福音的人,提供了赞美、敬畏和爱慕上帝(弗1:6;罗11:33),谦卑自己、殷勤做工的根据,并使他们得着丰富的慰籍(罗11:5-6,20;彼后1:10;罗8:33;路10:20)。

第四章  论上帝的创造之工   
一.圣父、圣子、圣灵三一上帝为彰显祂永能、智慧和慈爱的荣耀,就按祂自己的美意,在起初,于六日之内,从无中创造了世界及其中有形无形的万物,并且都是很好的(创1;来11:3;西1:16;徒17:24)。

二.上帝在造了其它一切受造物之后,就造男造女(创1:27),有理性和不灭的灵魂(创2:7;传12:7;路23:43;太10:28),按祂自己的形像赋予知识、公义和真圣洁,(创1:26;西3:10;弗4:24),并把上帝的律法写在他们心里(罗2:14-15),使他们有能力遵行上帝的律法(传7:29);但是,上帝让他们有自由按自己的意志行事,而这意志又是可变的,因此便有干犯律法的可能性(创3:6;传7:29)。除这写在他们心里的律法以外,他们还领受了不可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的禁令;他们遵守这命令时,就与上帝相交,以此为乐(创2:17;3:8-11,23),又对万物拥有治理的权柄( 创1:26,28)。

第五章  论上帝的护理之工   
    一.上帝是万物的伟大创造者,祂维系(来1:3)、引导、管理、统治一切活物、运动和事物(但4:34-35;诗135:6;徒17:25-26,28;伯38-41),从最大的到最小的(太10:29-31)。这是藉着祂至智至圣的护理(箴15:3;诗104:24;145:17),照着祂无谬的预知(徒15:18;诗94:8-11),并按着祂自己旨意所定的自由、不变的计划(弗1:11;诗33:10,11),好使祂自己的智慧、权能、公义、慈爱和怜悯的荣耀得着称赞(赛63:14;弗3:10;罗9:17;创45:7;诗145:7)。

二.上帝是始因,虽然万事万物都毫无变更、准确无误地照着上帝的预知和预旨而发生(徒2:23),但是祂用同一护理,统管它们,使它们或是必然地,或是自由地,或是有条件地照着诸次因发生(创8:22;耶31:35;出21:13;申19:5;王上22:28,34;赛10:6-7)。

三.上帝在祂通常的护理中使用各种工具(徒27:31,44;赛55:10-11;何2:21-22),但祂也可自由而行,随己意不用工具(何1:7;太4:4;伯34:10),超乎工具(罗4:19-21),反乎工具(王下6:6;但3:27)。

四.上帝在其护理之中,彰显极大的权能、难测的智慧和无穷的恩慈,甚至及于第一次堕落,以及天使和人的其它所有罪恶(罗11: 32-34;撒下24:1;代上21:1;王上22:22,23;代上10:4,13-14;徒2:23,4:27)。这不只是有上帝的许可(徒14:16),也是有上帝极其智慧和极有权能的约束(诗76:10;王下19:28)。祂支配并掌管它们,以多种方式成就祂自己圣洁的目的(创50:20;赛10:6-7,12)。尽管如此,受造物的罪纯粹是从他们自身,而不是从上帝发出的。上帝是至圣至义的,绝不是、也不能是罪恶的创始者或赞同者(雅1:13,14,17;约壹2:16;诗50:21)。

五.至智、至公、至慈的上帝,常常让祂的儿女一时经历各种试探,和他们自己内心的败坏,其目的或是要因他们过去的罪恶而责罚他们,或是要向他们显露他们的败坏所具有的隐藏的力量,以及他们内心的诡诈,好使他们谦卑下来(代下32:25-26,31;撒下24:1);另外,也是为了要使他们更加与祂亲近,常常依靠祂来扶持,并且更加警醒地防备将来一切犯罪的机会;同时还有其他各种公义和圣洁的目的(林后12:7-9;诗73,77:1:10-12;可14:66-72 ;约21:15-17)。

六.上帝是公义的审判者,祂对那些不虔不义的人,因他们过去所犯的罪而使他们眼瞎心硬(罗1:24,26,28;11:7-8),不仅不施恩给他们,使他们的悟性由此得蒙光照,从而使他们的心软化(申29:4),而且有时祂也收回他们已得的恩赐(太13:12,25:29),并任凭他们遭遇各样他们的败坏用于犯罪的事(申2:30;王下8:12-13);同时,把他们交付于他们自己的私欲、世界的引诱和撒但的权势(诗81:11-12;帖后2:10-12);因此,甚至那些上帝用以使别人心里软化的工具,在他们身上反倒使他们刚硬自己(出7:3;8:15,32;代下2:15,16;赛8:14;彼前2:7,8;赛6:9-10;徒28:26,27)。

七.上帝的护理之工不仅遍及所有的受造之物,更是以特别的方式及于祂的教会;上帝藉其护理之工眷顾祂的教会,叫万事互相效力,使教会得益处(提前4:10;摩9:8,9;罗8:28;赛43:3-5,14)。

第六章               论人的堕落、罪与刑罚  
   一.我们的始祖被撒但的诡计和试探诱惑,吃禁果而犯罪(创3:13;林后11:3)。上帝既特意要使祂自己得荣耀,就按自己所喜悦的,照祂智慧和圣洁的计划,准许这罪的发生(罗11:32)。

二.因为犯了这罪,他们就从原初的公义以及与上帝的相交中堕落了(创3:6-8;传7:29;罗3:23),并且,因此而死在罪中(创2:17;弗2:1),身体、灵魂的各个部分和一切能力都被玷污了(多1:15;创6:5;耶17:9;罗3:10-18)。

  三.他们既是全人类的根源(创1:27-28;2:16-17;徒17:26;罗5:12,15-19;林前15:21-22,49),这罪债就归算在他们藉常例而生的后裔身上,而罪中之死,以及败坏的性情,也同样传递给了他们(诗51:5;创5:3;伯14:4;15:14)。

  四.这原初的败坏使我们完全不倾向善,也完全不能行善,而是与善完全对立(罗5:6;7:18;8:7;西1:21),一心倾向邪恶(创6:5;8:21;罗3:10-12),由此就生出一切本罪(雅1:14-15;弗2:2-3;太15:19)。

五.这种人性的败坏,今生仍然残留那些已经重生的人里面(约壹1:8,10;罗7:14,17,18,23;雅3:2;箴20:9;传7:20);虽然藉着基督得蒙赦免,受到克制,可是它本身及其一切所欲仍然是真正的罪(罗7:5,7,8,25;加5:17)。

  六.每个罪,无论是原罪,还是本罪,都违背上帝公义的律法(约壹3:4),与上帝的律法完全对立,在其本性上就将罪债归在罪人身上(罗2:15;3:9,19),他因此当受上帝的忿怒(弗2:3)、律法的咒诅(加3:10),并已经处于其中,因而处于死亡以及其它各样愁苦的辖制之下(罗6:23),既有灵魂的(弗4:18),也有身体的(罗8:20;哀3:39),既有现世的,也有永世的(太 25:41;帖后1:9)。

第七章                论上帝与人所立的圣约  
    一.上帝是人的创造者,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所以,人本当顺服上帝。但是,上帝与受造者之间的不同如此巨大,所以,人绝不能享有祂,以此为自己的福分和赏赐,除非是上帝自愿俯就,这俯就乃是祂乐意用立约的方式显明的(赛40:13-17;伯9:32,33; 撒上2:25;诗100:2-3;113:5,6;伯22:2,3;35:7-8;路17:10;徒17 :24,25)。

二.上帝与人所设立的第一个圣约是行为之约(加3:12),以完全和个人的顺服为条件(创2:17;加3:10),将生命应许给亚当,以及在他里面的后裔(罗5:12-20;10:5)。

三.因着堕落的缘故,人完全没有能力使自己靠那约得生命,主按祂自己的美意设立第二个圣约(加3:21;罗3:20-21;8:3;创3:15;赛42:6),通称为恩典之约。在此约中,上帝藉着耶稣基督白白地向罪人提出了生命和救恩的邀约,吩咐他们归信耶稣,从而得救(可16:15-16;约3:16;罗10:6,9; 加3:11),并应许将圣灵赐给一切预定得永生的人,使他们愿意并且能够相信(结36:26,27;约6:44-45)。

四.这恩典之约在圣经中常称为遗命,是指立遗命者耶稣基督的死,又指由遗命所留下的永远的产业及其所附属的一切(来9:15-17;7:22;路22:20;林前11:25)。

五.此约在律法时代和福音时代(林后3:6-9)的施行各有不同:在律法时代,它藉应许、预言、献祭、割礼和逾越节的羔羊,以及其他交付犹太人的预表和蒙恩之道而施行。它们都预表基督要来(来8-10;罗4:11;西2:11,12;林前5:7)。在那时代,藉着圣灵的运行,它们足以有效地使选民因相信所应许的弥赛亚而受训诲,得建立(林前10:1-4;来11:13;约8:56)。选民藉着弥赛亚而有完全的赦罪和永远的救恩。此约称为旧约(加3:7-9,14)。

  六.在福音时代,当所预表的实体――基督(西2:17)显现的时候,施行此约的蒙恩之道乃是圣道的传扬、施洗与圣餐这两个圣礼(太28:19,20;林前11:23-25);这些蒙恩之道虽然为数较少,并且施行起来比较质朴,少有外表的荣耀,但是在它们里面,此约对万民,连犹太人带外邦人(太 28:19;弗2:15-19),显明得更丰富,更清晰,有更大的属灵果效(来12:22-28;耶31:33-34)。此约称为新约(路22:20)。所以,并不是有两个实质不同的恩典之约,而是同一个恩典之约,只是在不同时代,施行的方式不同(加3:14,16;徒15:11;罗3:21-23,30;诗32:1;罗4:3,6,16,17,23,24;来13:8)。

第八章  论中保基督  
     一.上帝按祂自己所喜悦的,照祂永恒的旨意,选定祂的独生子主耶稣作上帝与人之间惟一的中保(赛42:1;彼前1:19,20;约3:16;提前2:5);为先知(徒3:22)、祭司(来5:5,6)和君王(诗2:6;路1:33),教会的头和救主(弗5:23),万有的承受者(来1:2),和世界的审判者(徒17:31);上帝在永世中便将一群人赐给祂作后裔(约17:6;诗22:30;赛53:10),而且到了时候,就使他们由祂得赎、蒙召、称义、成圣并得荣(提前2:6;赛55:4-5;林前1:30)。

二.上帝的儿子,三一上帝的第二位格,既是真实和永恒的上帝,与父同质同等,当日期满足的时候,就取了人性(约1:1,14;约壹5:20;腓2:6;加4:4)及其诸般基本的禀赋和共有的软弱,只是没有罪(来2:14,16-17;4:15);所以,祂因着圣灵的权能,在童贞女马利亚腹中成孕,从她取了人性 (路1:27,31,35;加4:4)。因此,完整无缺却又截然不同的神人二性,不可分离地联合在一个位格里面,不相转化,不相混合,不相混乱(路1:35;西2:9;罗9:5;彼前3:18;提前3:16)。这一位格是真正的上帝,也是真正的人,但只是一个基督,是上帝与人之间惟一的中保(罗1:3,4;提前2:5)。

三.主耶稣,在祂这样与神性联合的人性中,分别为圣,无限量地受圣灵的恩膏(诗45:7;约3:34);所积蓄的一切智慧和知识,都在祂里面藏着(西2:3),父按祂自己的美意,叫一切的丰盛都居住在祂里面(西1:19);好叫祂既是圣洁,无邪恶,无玷污,满有恩典和真理(来7:26;约1:14),便可全备地执行中保的职分(徒10:38;来12:24;7:22)。这职分不是祂自己取来的,乃是蒙父所召(来5:4-5),父将一切权柄和审判的权力都交在祂手里,并且授权祂去执行(约5:22,27;太28:18;徒2:36)。   

四.主耶稣完全甘心乐意地担任这一职分(诗40:7,8;来10:5-10;约10:18;腓2:8);为要执行这一职分,祂就生在律法之下(加4:4),并确确实实地成全了律法(太3:15:5:17);灵魂遭受极大的伤痛(太26:37,38;路22:44;太27:46),身体遭受极大的苦楚(太26,27),被钉死在十字架上(腓2:8);被埋葬,处于死亡的权势之下,但未见朽坏(徒2:23,24,27;13:37;罗6:9)。第三天,祂从死里复活(林前15:3,4),带着原来受苦的身体(约20:25,27),也带着这身体升到天上,坐在祂父的右边(可16:19),为我们代求(罗8:34;来9:24;7:25),并在世界的末了还要再来审判世人和天使(罗14:9-10;徒1:11;10:42;太13:40-42;犹6;彼后2:4)。

五.主耶稣把祂那完全的顺服和自我的牺牲,藉永恒之灵,一次献给上帝,便完全满足了祂父的公义(罗5:19;来9:14,16;10:14;弗5:2;罗3:25,26),不仅为父所赐给祂的人买赎了和好,也买赎了天国永恒的基业(但9:24,26;西1:19,20;弗1:11,14;约17:2;来9:12,15)。

六.虽然救赎之工要到基督道成肉身以后才由祂施行,但是其功德、果效和惠益,却都在那些应许、预表和献祭中,而且藉着它们,从世界起始以来便在历代之中赐给选民了;这些应许、预表和献祭,启示并表明祂就是那击碎蛇头的女人的后裔,是那自世界之初就被杀的羔羊,因为祂昨日、今日、一直到永远都是一样的(加4:4-5;创3:15;启13:8;来13:8)。

七.基督按照其神人二性,执行祂中保的工作;每一性都作其分内的事(来9:14;彼前3:18);但因其位格的同一性,所以圣经有时将同一位格中那属于此一性的归之于另一性(徒20:28;约3:13;约壹3:16)。

  八.对于那些已由祂代为买回了救赎的人,基督肯定会有效地将此救赎实施并传递给他们(约6:37,39;10:15,16)。基督为他们代求(约壹2:1,2;罗8:34),在道中并藉着道向他们启示救恩的奥秘(约15:13,15;弗1:7-9;约17:6);用祂的灵有效地说服他们相信并顺服;用祂的道和灵管理他们的心(约14:16;17:17;来12:2;林后4:13,罗8:9,14 ;15:18-19;);用祂的全能全智胜过他们一切的仇敌,而且所用的方式完全与祂奇妙莫测的旨意相合(诗110:1;林前15:25,26;玛4 :2,3;西2:15)。

第九章  论意志的自由
    一.上帝造人,把自由赋予人的意志。这意志既不受强迫,不得不行善作恶,也不会因其本质而必然如此去行(太17:12;雅1:14;申30:19)。

二.人处于无罪状态时,有自由和能力立志行事,得蒙上帝的悦纳(传7:29;创1:26);但人本是可变的,所以他也可以从那状态中堕落(创2:16-17;3:6)。

三.因堕落在罪中,要行与得救相关的属灵的善事,人在意志上已经完全丧失了这样的能力(罗5:6;8:7;约15:5);因此,他既是属乎血气的人,心中完全与善为敌(罗3:10,12),死在罪中(弗2:1,5;西2:13),所以,他无法靠他自己的力量归正,也不能预备自己归正(约6:44,65;林前2:14;弗2:2-5;多3:3-5)。

四.当上帝使罪人归正,把他迁移到恩典中时,就将他从与生俱来的罪的捆绑中释放出来(西1:13;约8:34,36);又惟独藉着上帝的恩典,使他能够自由地立志并行属灵的善事(腓:2:13;罗6:18,22);然而,因他身上仍有残余的败坏,所以,他既不完全,也不专一立志行善,还会定志行恶(加5:17;罗7:15,18,19,21,23)。

  五.惟独在得荣的状态中,上帝使人的意志达于完全、不变的自由。那时,人的意志才能完全向善(弗4:13;来12:23;约壹3:2;犹24)。

第十章              论有效的恩召
    一.上帝惟独对那些预定得永生的人,才按祂自己的美意,在祂所指定和悦纳的时候,藉着祂的道和灵(帖后2:13,14;林后3:3,6),有效地呼召他们(罗8:30;11:7;弗1:10-11),使他们脱离与生俱来的罪和死亡,藉着耶稣基督而蒙恩得救(罗8:2;弗2:1-5;提后1:9-10)。在属灵与得救的事上,上帝光照他们的心思意念,使他们得以明白关乎上帝的事(徒26:18;林前2:10,12;弗1:17-18);除掉他们的石心,赐给他们一颗肉心(结36:26);使他们的意志更新而变化,用祂的大能使他们定意向善(结11:19;腓2:13;申30:6;结36:27),并有效地吸引他们归向耶稣基督(弗1:19;约6:44-45)。因着祂的恩典,他们的归向是甘心乐意的,因此,他们来到基督那里,是完全自愿的(歌1:4;诗110 :3;约6:37;罗6:16-18)。

二.这种有效的恩召惟独出于上帝白白和特别的恩典,而绝非由于祂在人里面预见到什么(提后1:9;多3:4-5;弗2:4-5,8-9;罗9:11);在这一过程中,人是完全被动的,直到圣灵使他活过来,并更新他(林前2:14;罗8:7;弗2:5),他才有能力回应这一呼召,领受其中所显明的恩典(约6:37;结36:27;约5:25)。

三.那蒙拣选的婴孩,若死于幼年,则藉着基督由圣灵重生得救了(比较路:18:15-16;徒2:38,39;约3:3,5;约壹5:12;罗8:9)。圣灵何时何地,用何种方式做工,都是随祂自己的美意(约3:8)。其他未能在外部蒙受所传之道呼召的选民,也是如此(约壹5:12;徒4:12)。

  四.其他未蒙拣选者,虽然被所传之道呼召(太22:14),也多少有圣灵的普通运行(太7:22;13:20-21;来6:4-5),可是他们从未真正地来到基督面前,因此不能得救(约6:64-66;8:24);不信服基督教的人,更不能靠其他任何方式得救,不管他们是何等殷勤地按照理性之光和他们所信奉的宗教的律法生活(徒4:12 ;约14:6;弗2:12;约4:22;17:3);若主张他们可以得救,乃是非常有害、极其邪恶和可憎的(约贰9-11;林前16:22;加1:6-8)。

第十一章  论称义
     一.凡蒙上帝有效恩召的人,上帝也白白地使他们称义(罗8:30;3:24)。祂称他们为义,不是将义灌输给他们,而是赦免他们的罪,算他们为义,接纳他们为义人;不是因为在他们里面所成的,也不是因为他们所行的,而是惟独因着基督的缘故;也不是将信心本身,相信的行动,或任何其他福音所要求的顺服,归算为他们的义,而是将基督的顺服和补赎归算为他们的义(罗4:5-8;林后5:19,21;罗3:22,24,25,27,28;多3:5,7;弗1:7;耶23:6;林前1:30-31;罗5:17-19)。他们藉着信心领受并依靠祂和祂的义。这信心也不是出于他们自己,乃是上帝所赐的(徒10:43;加2:16;腓3:9;徒13:38,39;弗2:7-8)。

二.如此领受并依靠基督和祂的义的信心,乃是称义的惟一工具(约1:12;罗3:28;5:1);然而这信心在称义的人里面并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始终有其他与蒙恩相伴的美德,不是死的信心,而是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雅2:17,22 ,26;加5:6)。

三.基督以其顺服和受死,完全清偿了一切称义之人的罪债,并适当地、真实地、完全地代替他们补偿了祂父的公义(罗5:8-10,19;提前2:5,6;来10:10,14;但9:24,26;赛53:4-6,10-12)。然而,圣父既为他们而赐下基督(罗8:32),而基督的顺服和补偿也被接受为他们的(林后5:21;太3:17;弗5:2),并且二者都是白白赐予的,并非因为他们本身有什么功德,所以,他们的称义是惟独出于上帝白白的恩典(罗3:24;弗1:7);目的就是叫上帝严格的公义和丰富的恩典在罪人的称义上得着荣耀(罗3:26;弗2:7)。   

四.上帝从创立世界以前便预定了使所有的选民称义(加3:8;彼前1:2,19,20;罗8:30)。在时候满足的时候,基督就为他们的罪死了,又为他们的称义复活了(加4:4;提前2:6;罗4:25);虽然如此,但是,他们一直要到上帝所预定的时候,圣灵确实将基督的救赎施行在他们身上,才得以称义(西1:21-22;加2:16;多3:4-7)。

五.上帝继续赦免已经称义之人的罪(太6:12;约壹1:7,9;2:1-2)。虽然他们永不会从称义的地位堕落(路22:32;约10:28;来10:14),但他们可能因犯罪而遭受上帝如父一般的不悦,致使祂的脸不再光照他们,直到他们谦卑自己,承认罪行,恳求饶恕,更新他们的信心和悔改(诗89:31-33;51:7-12;32:5;太26:75;林前11:30,32;路1:20)。

  六.旧约时代的信徒称义,与新约时代的信徒称义,在这些方面都是一样的(加3:9,13-14;罗4:22-24;来13:8)。

第十二章  论得儿子的名分  
上帝在祂的独生子耶稣基督里,并为了祂,将得儿子的名分的恩典,赐给一切称义的人(弗1:5);他们由此而被归入上帝的子民之列,得享上帝儿女的自由和特权(加4:4-5;罗8:17;约1:12);有祂的名字写在他们身上(耶14:9;林后6:18;启3:12);领受那赐人儿子名分的圣灵(罗8:15);可以坦然无惧地来到施恩宝座前(弗3:12;罗5:2);得以呼叫阿爸,父(加4:6);并蒙受祂如父一般的怜恤(诗103:13),保护(箴14:26),供给(太6:30,32;彼前5:7),管教(来12:6);永不被撇弃(哀3:13),且受印记,等候得赎的日子来到(弗4:30),并承受应许(来6:12),为上帝永远救恩的后嗣(彼前1:3,4;来1:14)。

第十三章  论成圣
      一.凡蒙有效恩召并重生的人,既在他们里面有了新心和新灵被创造出来,便藉着基督的受死和复活(林前6:11;徒20:32;腓3:10;罗6:5,6),并祂那在他们里面内住的圣道和圣灵(约17:17;弗5:26 ;帖后2:13),进一步达到个人实际的成圣;罪在我们整个身上的权势被除灭(罗6:6,14),此身的各种邪情私欲也逐渐被削弱、治死(加5:24;罗8:13),并且他们在一切与救恩相伴的美德上(西1:11;弗3:16-19)越来越清醒、坚固,以致能够行出真正的圣洁来,因为人非圣洁就不能见主(林后7:1;来12:14)。

二.这种成圣贯穿全人(帖5:23),但在今生仍不完全;人的各个部分之中仍然存有某些败坏的残余(约壹1:10;罗7:18,23;腓3:12),从而,情欲与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这种争战无法和解,持续一生(加5:17;彼前2:11)。

  三.在这一争战中,虽然败坏的残余或许一时得胜(罗7:23),可是,靠着基督那使人成圣的圣灵所不断供给的力量,重生的部分终必得胜(罗6:14;约壹5:4;弗4:15,16);因此,圣徒会在恩典中长进(彼后3:18;林后3:18),因着敬畏上帝,得以逐渐成圣(林后7:1)。


第十四章  论得救的信心
      一.信心的美德是基督之灵在选民心里的工作(林后4:13;弗1:17-19;2:8),使他们能够信而得救(来10:39),这信心通常是藉着听道而成(罗10:14,17),并藉着圣道的宣讲、圣礼的施行和祈祷,得以增加并巩固(彼前2:2;徒20:32;罗4:11;路17:5;罗1:16,17)。

     二.藉此信心,基督徒相信圣经中所启示的都是真实可靠的,因为是上帝自己的权威在其中说话(约4:42;帖前2:13;约壹5:10;徒24:14)。基督徒也藉此信心照着每段经文所说的分别去行:服从其命令(罗16:26),因其警诫而战兢(赛66:2),并坚信上帝对今世来生的应许(来11:13;提前4:8)。但得救信心的主要活动,还在于使人因恩典之约,惟独接受并信赖基督,以至于称义,成圣,并承受永生(约1:12;徒16:31;加2:20;徒15:11)。

  三.这信心是程度不同,强弱不一的(来5:13-14;罗4:19-20;太6:30;8:10);它可能屡次多方受打击,被削弱,但终必得胜(路22:31-32;弗6:16;约壹5:4-5);它在许多人里面不断成长,直到藉着那为我们信心创始成终的基督(来12:2),获得充足的确信(来6:11,12;10:22;西2:2)。

第十五章  论悔改得生   
      一.悔改得生乃是一种使人得救的美德(亚12:10;徒11:18)。所以凡传福音的人,不但要传信基督的道理,也要传悔改的教义(路24:47;可1:15;徒20:21)。

二.罪人藉着悔改不仅意识到自己的罪的危险性,也意识到自己的罪是污秽可憎的,并且是与上帝圣洁的本性和公义的律法相悖的;而且,罪人一旦领悟到上帝在基督里对悔改之人的怜悯,便为自己的罪恶忧伤,恨恶己罪,以致于离弃一切罪恶,归向上帝(结18:30-31;36:31;赛30:22;诗51:4;耶31:18-19;珥2:12-13;摩5:15;诗119:128;林后7:71),定意努力按照上帝的一切诫命与祂同行(诗119:6,59,106;路1:6;王下23:25)。

三.虽然不当把悔改视为对罪的补偿,也不能把悔改视为赦罪的缘由(结36:31-32;16:61-63),因这是出于上帝在基督里白白赐予的恩典(何14:2,4;罗3:24;弗1:7);但是,对于众罪人而言,悔改乃是必不可少的,罪人若不悔改,就不要期望罪得赦免(路13:3,5;徒17:30-31)。

四.小罪不能因其小,而不该被定罪(罗6:23;5:12;太12:36);同样,大罪不能因其大,而使真心悔改之人沉沦(赛55:7;罗8:1;赛1:16,18)。

五.人不应满足于一般性的悔改,针对每一件具体的罪而努力悔改,乃是人人当尽的本分(诗19:13;路19:8;提前1:13,15)。

  六.人人当向上帝私自认罪,祈求赦免(诗51:4,5,7,9,14;32:5,6),这样,便可藉此并因着离弃其罪恶而得蒙怜悯(箴28:13;约壹1:9);照样,凡诽谤弟兄或基督教会的,应当自愿地私下或公开认罪,并为此罪忧伤,向那被冒犯的人表明悔改(雅5:16;路17:3-4;书7:19;诗51),如是后者便应与之和好,并用爱心接纳他(林后2:8)。

第十六章  论善行  
一.上帝在圣经中所吩咐的那些事才是善行(弥6:8;罗12:2;来13:21);没有圣经根据,只是因着人盲目的热心,或者假借善良的意图而由人所虚构的事,并非善行(太15:9;赛29:13;彼前1:18;罗10:2;约16:2;撒上15:21-23)。

二.这些顺服上帝诫命而行的善行,乃是真实和活泼的信心的果子和证据(雅2:18,22);信徒藉此表示感恩(诗116:12,13;彼前2:9),坚固确信(约壹2:3,5;彼后1:5-10),造就弟兄(林后9:2;太5:16),尊荣福音(多2:5,9-12;提前6:1),堵住敌人的口(彼前2:15),并荣耀上帝(彼前2:12;腓1:11;约15:8),他们原是祂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为要叫他们行善(弗2:10),以便有成圣的果子,最终得享永生(罗6:22)。

三.他们行善的能力绝不是出于自己,乃是完全从基督的灵来的(约15:4-5;结36:26-27)。他们为能行善,除已经领受的诸般美德[5]之外,还需要圣灵的实际影响在他们里面运行,叫他们立志行事,成就祂的美意(腓2:13;4:13;林后3:5);然而他们不可因此而疏懒,以为除非受圣灵特别的感动,就无须履行任何责任;反倒应当殷勤,将上帝在他们里面的美德再如火挑旺起来(腓2:12;来6:11-12;彼后1:3,5,10,11;赛64:7;提后1:6;徒26:6,7;犹20,21)。

四.就是那些在顺服上达到今生可能达到的最高境界的人,也不能立份外的功德,并且他们所行的不会过于上帝所要求的,反而大大亏欠当尽的本分(路17:10;尼:13:22;伯9:2,3;加5:17)。

五.我们不能靠最善的行为从上帝手中赚得赦罪,或永生,因为这种行为与将来的荣耀极不相称,而且我们与上帝之间又有天壤之别,我们藉着这些善行,既不能使祂受益,也不能补偿我们以前的罪债(罗3:20;4:2,4,6;弗2:8,9;多3:5-7;罗8:18;诗16:2;伯22:2-3;35:7-8)。我们尽力而为,只不过是尽当尽的本分,我们乃是无用的仆人(路17:10)。它们之所以是善的,是因从上帝的灵发出(加5:22-23)。同时它们又因是由我们行出来,便被诸多软弱和瑕疵玷污,并与之混杂,以致经不起上帝严厉的审判(赛64:6;加5:17;罗7:15,18;诗143:2;130:3)。

六.然而,信徒本人既因基督得蒙悦纳,他们的善行也在祂里面得蒙悦纳(弗1:6;彼前2:5;出28:38;创4:4;来11:4),这不是说,他们今生在上帝眼中完全没有瑕疵,无可指摘了(伯9:20;诗143:2);乃是说,祂既在祂儿子里看待他们,便乐意对那虽不免有许多软弱和瑕疵,却是出于至诚的善行,欣然接纳并予以报答(来13:20,21;林后8:12;来6:10;太25:21,23)。

  七.虽然未重生者所行的事,或许本身是上帝所吩咐的,并且对己对人都有益处(王下10:30-31;王上21:27,29;腓1:15,16,18);但是,因为它们不是从那被信心洁净了的心发出来的(创4:3-5;来11:4,6),也不是按照上帝的话用正当的方式行出来的(林前13:3;赛1:12),又不是为了荣耀上帝这正当的目的(太6:2,5,16);所以它们都是有罪的,既不能取悦上帝,也不能使人配受上帝的恩典(该2:14;多1:15;摩5:21,22;何1:4;罗9:16;多3:5)。可是人若忽略它们,便更是有罪,更为上帝所不喜悦(诗14:4;36:3;伯21:14,15;太25:41-45;23:23)。

第十七章  论圣徒的坚忍   
    一.凡蒙上帝在祂爱子里接纳并由祂的灵有效呼召并成圣的人,既不能完全,也不能最终从恩典的地位堕落;反而会在这恩典的地位中坚忍到底,永远得救(腓1:6;彼后1:10;约10:28-29;约壹3:9;彼前1:5,9)。

二.圣徒的这种坚忍,并非依赖他们自己的自由意志,乃是依赖从父上帝白白和永不更改的爱所发出的拣选预旨的不变性(提后2:18,19;耶31:3),依赖耶稣基督功德和代求的效力(来10:10,14;13:20-21;9:12-15;罗8;33-39;约17:11,24;路22:32;来7:25),圣灵的同在和上帝在他们里面播撒的种子(约14:16-17;约壹2:27;3:9),以及恩典之约的性质(耶32:40)。圣徒坚忍的确定性和无谬性就是由此而生(约10:28;帖后3:3;约壹2:19)。

  三.然而圣徒因撒但和世界的试探,在他们里面败坏的残余,以及对保守他们坚忍的蒙恩之道的忽略,都可能使他们落入大罪之中(太26:70,72,74),并一时留在其中(诗51标题;51:14),因而惹动上帝的不悦(赛64:5,7,9;撒下11:27),叫圣灵担忧(弗4:30),失去诸多的美德和慰藉(诗51:8,10,12;启2:4;歌5:2-4,6),心里变得刚硬(赛63:17;可6:52;16:14),使良心受伤(诗32:3-4;51:8),使别人受损,诽谤亵渎(撒下12:14),自取今生的审判(诗89:31-32;林前11:32)。

第十八章  论蒙恩得救的确信   
   一.凡假冒为善和其他未重生的人,虽然可能凭虚假的希望和属肉体的自负,自己欺骗自己,以为已经得蒙上帝恩宠,处于得救的状态(伯8:13-14;弥3:11;申29:19;约8:41);其实他们的这种希望必要落空(太7:22-23);但那真信主耶稣,诚心爱祂,努力用无亏的良心行在祂面前的人,在今生便可以确知自己已处于恩典之中(约壹2:3;3:14,18,19,21,24;5:13),并且可以欢欢喜喜地盼望上帝的荣耀,这盼望永不会使他们羞愧(罗5:2,5)。

二.这种确信不是一种空幻的臆测与或然的信念,基于可能有错误的希望(来6:11,19),而是一种由信所生的无谬的确信,基于上帝拯救人的可靠应许(来6:17-18),基于心中存有得到这些应许所必有的诸般美德的明证(彼后1:4,5,10,11;约壹2:3,3:14;林后1:12),又基于赐人儿子名分的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上帝的儿女(罗8:15-16)。这圣灵是我们得基业的凭据,我们受了祂的印记,等候得赎的日子来到(弗1:13,14;4:30;林后1:21-22)。

  三.此无谬的确信并不是信心的本质,一个真信徒在获得这种确信以前,他也许要长久等待,并与许多困难奋斗(约壹5:13;赛50:10;可9:24;诗88;77:1-12);可是,因为圣灵使他能够知道上帝所白白赐给他的事,所以他可由于善用普通的蒙恩之道,毋须特别的启示,就获得这种确信(林前2:12;约壹4:13;来6:11,12;弗3:17-19)。因此人人都当更加殷勤,使自己更加确知是真正蒙召和被选的(彼后1:10);如此,在自己心中便可以加增圣灵里的平安与喜乐,对上帝的爱慕与感谢,并在顺服的本分上力上加力,在顺服中甘心乐意,这些都是此种确信当生的果子(罗5:1,2,5;14:17;15:13;弗1:3-4;诗4:6-7;119:32)。但这确信绝不会使人趋于懈怠放荡(约壹2:1-2;罗6:1-2;多2:11-12,14;林后7:1;罗8:1,12;约壹3:2-3 ;诗130:4;约壹1:6-7)。  

  四.虽然真信徒得救的确信可能因各种缘故而被动摇、减弱或间断,如因忽略保守它,或因坠入某种损害良心、叫圣灵担忧的罪,或因遇着某种猝然和猛烈的试探,或因上帝收回祂面上的光,甚至让敬畏祂的人也行在黑暗中,而无光照(歌5:2,3,6;诗51:8,12,14;弗4:30-31;诗77:1-10 ;太26:69-72;诗31:22;88篇;赛50:10);但他们绝不会完全缺乏上帝所赐的生命的种子与信心的生命,也绝不会完全缺乏对基督和弟兄的爱,以及诚实之心和尽本分的良心。藉着这一切,圣灵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恢复这种确信(约壹3:9;路22:32;伯13:15;诗73:15;51:8,12;赛50:10)。同时,藉着这一切,他们可以获得帮助,而不至于绝望(弥7:7-9;耶32:40;赛54:7-10;诗22:1;88篇)。

第十九章  论上帝的律法  
    一.上帝赐给亚当一个律法,作为行为之约,用来约束他与他的后裔亲自、完全、严格、持续地顺服;上帝应许他遵守得生,警告他违背受死;并赐给他守此律法的能力(创1:26同2:17;罗2:14-15;10:5;5:12,19;加3:10,12;传7:29;伯28:28)。

二.在他堕落之后,此律法仍是公义的完美标准,并由上帝在西乃山颁布于十条诫命之中,刻在两块石版上(雅1:25;2:8,10-12;罗13:8-9;申5:32;10:4;出34:1);前面四诫包含我们对上帝当尽的本分,其余六诫包含我们对人当尽的本分(太22:37-40;出20:3-18)。

三.除这通称为道德律的十诫以外,上帝按祂自己的美意,把礼仪律赐给以色列人这未成年的教会,其中有若干预表性的律例,一部分是为崇拜之用,以预表基督和祂的美德、作为、苦难和惠益(来9,10:1;加4:1-3;西2:17);一部分揭示关乎道德责任的各种教训(林前5:7;林后6:17;犹23)。这些礼仪律在新约时代都被废止了(西2:14,16,17;但9:27;弗2:15,16)。

四.上帝把以色列人视为一个国家,也赐给他们各种司法性的律例。这些司法律已与那百姓的国家一同期满终止了,除了为着一般衡平法所要求的以外,现在不再有任何的约束力(出21,22:1-29;创49:10同彼前2:13-14;太5:17,38,39;林前9:8-10)。

五.道德律永远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不管是已经称义的人,还是其他人,都当顺服(罗13:8-10;弗6:2;约壹2:3,4,7-8);这不仅仅是因其所含的内容,也是因其颁布者造物主上帝的权威(雅2:10,11)。这种责任,基督在福音中,不仅丝毫没有废掉,反而更加强了(太 5:17-19;雅2:8;罗3:31)。

  六.虽然真信徒不在作为行为之约的律法之下,藉此称义或被定罪(罗6:14;加2:16;3:13;4:4-5;徒13:39;罗8:1),可是这律法对于他们以及别人都大有用处,因它作为人生的标准,既将上帝的旨意和人生的责任指示他们,便指导并约束他们照着去行(罗7:12,22,25;诗119:4-6;林前7:19;加5:14,16,18-23);并且他们藉此既发现他们的本性、心思和生活的罪污(罗7:7;3:20),就因自省而对自己的罪更加认识、差愧、恨恶(雅1:23-25;罗7:9,14,24),并更清楚地知道他们对基督及其完美顺服的需要(加3:24;罗7:24,25;8:3,4)。同样,律法对重生者也有用处,因它禁止犯罪,抑制他们的败坏(雅2:11;诗119:101,104,128);而它的警戒表明他们虽然免于律法所警戒的咒诅,但他们当知,自己因所犯的罪也应受什么惩罚,为罪今生要受什么痛苦(拉9:13,14;诗89:30-34)。照样,律法的应许向他们表明上帝是嘉许顺服的,虽然律法不被看作行为之约,可用来使人配得祝福(加2:16;路17:10),但他们若遵守律法就可以期望得到什么样的祝福(利26:1-14;林后6:16;弗6:2,3;诗37:11同太5:5;诗19:11);所以人因律法鼓励行善、胁止作恶而扬善弃恶,并不表明他是在律法之下,而不在恩典之下(罗6:12 ,14;彼前3:8-12;诗34:12-16;来12:28-29)。

  七.以上所述律法的用处与福音的恩典不仅不相矛盾,反而是密切契合(加3:21);基督的灵降服人的意志,并使人的意志能够自由自在、甘心乐意地去行上帝要人去行的事,也就是上帝在律法中所显明的旨意(结36:27;来8:10;耶31:33)。

第二十章  论基督徒的自由与良心的自由  
    一.基督为在福音之下的信徒所买赎的自由包括:免除罪债的自由,脱离上帝定罪之震怒的自由,和脱离道德律的咒诅的自由(多2:14;帖前1:10;加3:13);又把他们从现今这邪恶的世界、撒但的捆绑、罪恶的辖制(加1:4;西1:13;徒26:18;罗6:14)、苦难的煎熬、死亡的毒钩、坟墓得胜的权势和永远的定罪中,救拔出来(罗8:28;诗119:71;林前15:54-57;罗8:1);也使他们得以自由地进到上帝面前(罗5:1-2),顺服祂,不是由于奴仆的恐惧,而是由于孩子一般的爱和乐意的心(罗8:14-15;约壹4:18)。这一切也属于在律法之下的信徒(加3:9,14);但在新约之下,基督徒的自由更加扩大,他们从犹太人教会所服从的礼仪律的轭下得了自由(加4:1-3,6,7;5:1;徒15:10-11),并且能更加坦然无惧地进到施恩宝座前(来4:14,16;10:19-22),与上帝自由之灵有交通,这交通比在律法之下的信徒通常所享有的更丰盛(约7:38-39;林后3:13,17,18)。

二.惟有上帝是良心的主宰(雅4:12;罗14:4),并使良心在信仰或崇拜上,不受那些违背圣经或在圣经之外的属人的各种主义与命令的束缚(徒4:19;5:29;林前7:23;太23:8-10;林后1:24;太15:9)。所以人若本乎良心相信此类主义,或遵守此类命令,乃是背叛良心的真自由(西2:20-23;加1:10;5:1;2:4-5);若要求人毫无保留地相信,绝对地、盲目地服从,这乃是毁灭人良心和理性的自由(罗10:17;14:23;赛8:20;徒17:11;约4:22;何5:11;启13:12,16,17;耶8:9)。

  三.凡假借基督徒自由之名犯罪纵欲的,乃是破坏基督徒自由的真谛;因为主叫我们从仇敌手中被救出来,是为要叫我们终身在祂面前坦然无惧地用圣洁公义事奉祂(加5:13;彼前2:16;彼后2:19;约8:34;路1:74-75)。

  四.并且因为上帝的意思不是要叫祂所设立的权柄与基督为我们所买赎的自由互相毁坏,而是使二者互相维持,彼此保守;所以,凡假借基督徒自由之名反对国家或教会的任何合乎律法的权柄,或其行使的人,都是抗拒上帝的命令(太12:25;彼前2:13-15;罗13:1-8;来13:17)。凡人所发表的意见,或支持的行为,若违背自然之光,或违反基督教关于信仰、崇拜或品行的已知原则,或违反敬虔的实意,以及凡在其本身性质上,或在其发表和提倡的方式上,有损基督在教会中所设立的和平与秩序的荒谬意见和行为,都可以根据教会的审查,和国家官员的权柄(申13:6-12;罗13:3,4;约贰10,11节;拉7:23-28;启17:12,16,17;尼13:15,17,21,22,25,30;王下23:5,6,9,20,21;代下34 :33;15:12,13,16;但3:29;提前2:2;赛49:23;亚13:2,3),予以传唤,令其做出解释,受到合法的制裁( 罗1:32;林前5:1,5,11,13;约贰10,11节;帖后3:14;提前6:3-5,又多1:10,11,13又3:10;太18:15-17;提前1:19,20;启2:2,14-15,20,3:9)。

第二十一章  论崇拜和安息日
    一.自然之光显明有一位上帝,祂是万有的主宰,对万物有至高的主权;祂本为善,并善待万物;所以人当尽心、尽性、尽力地敬畏、爱慕、赞美、求告、信赖、服事祂(罗1 :20;徒17:24;诗119:68;耶10:7;诗31:23;18:3;罗10:12;诗62:8;书24:14;可12:33)。但敬拜真上帝惟一蒙悦纳的方法乃是由祂自己设立的,并限于祂自己所启示的旨意,因此我们不可按照人的想象和设计,或撒但的建议,使用任何有形的代表物或圣经所未吩咐的其他任何方法(申12:32;太15:9; 徒17:25;太4:9-10;申4:15-20;出20:4-6;西2:23),去敬拜祂。

二.崇拜应归于上帝父、子、圣灵;并且惟独归于祂(太4:10;约5:23;林后13:14),而不可归给天使、圣徒或其他任何受造之物(西2:18;启19:10;罗1:25);并且自从人堕落以来,只可藉着一位中保敬拜上帝;基督之外,别无中保(约14:6;提前2:5;弗2:18;西3:17)。

三.感恩的祈祷是崇拜的一个特别部分(腓4:6),是上帝向万人所吩咐的(诗65:2);为要祈祷蒙悦纳,必须奉圣子的名(约14:13,14;彼前2:5),藉圣灵的帮助(罗8:26),照上帝的旨意(约壹5:14),用悟性、敬畏、谦卑、热忱、信心、爱心和恒心去求(诗47:7;传5:1-2;来12:28;创18:27;雅5:16;1:6-7;可11:24;太6:12,14-15;西4:2;弗6:18);若出声祈祷,当用人明白的言语(林前14:14)。

四.我们祈求,是为合乎圣经之事(约壹5:14),是为现在和将来活在世上的人(提前2:1-2;约17:20;撒下7:29;得4:12);但不可为死人祈祷(撒下12:21 -23;路16:25-26;启14:13),也不可为那些明明犯了至于死的罪的人祈祷(约壹5:16)。

五.存虔诚敬畏之心诵读圣经(徒15:21;启1:3),讲道纯正(提后4:2),用悟性、信心和敬畏顺服上帝而认真听道(雅1:22;徒10:33;太13:19;来4:2;赛66:2),心被恩感歌唱诗篇(西3:16;弗5:19;雅5:13),以及正当举行和按理领受基督所设立的圣礼,都是宗教崇拜正常的一部分( 太28:19;林前11:23-29;徒2:42)。此外,宗教的宣誓(申6:13;尼10:29),许愿(赛19:21;传5:4-5),在特殊时节下严肃的禁食(珥2:12;斯4:16;太9:15;林前7:5),和感恩,(诗107;斯9:22),都要各按其时,以圣洁敬虔的方式举行(来12:28)。

六.如今在福音时代,无论是祈祷,或是崇拜的其他部分,既不限于任何地方和任何方向,也不因举行的地方或面对的方向而更蒙悦纳(约4:21);但要用心灵和诚实(约4:23-24),随处敬拜上帝(玛1:11;提前2:8);每日(太6:11)在个人家庭中(耶10:25;申6:6-7;伯1:5;撒下6:18,20;彼前3:7;徒10 :2),独自在隐密处,都要如此行(太6:6;弗6:18);照样在公共集会中更要严肃地敬拜上帝;当上帝藉着祂的圣言或护理招聚公共聚会时,不可漠不关心,或故意忽略,或停止聚会(赛56:6-7;来10:25;箴1:20-21,24;8:34;徒13:42;路4:16;徒2:42)。   

七.一般而言,把适当的时间分别出来敬拜上帝,乃是自然之理;同样,上帝在圣经中用一种积极的、道德的、永久的诫命,特别指定七日的一日为安息日,要万世万代的人都向祂遵守此日为圣日(出20:8,10,11;赛56:2-4,6,7)。这圣日从世界的起头到基督的复活都是一周的末一日;从基督的复活起,改为一周的第一日(创2:2,3;林前16:1-2;徒20:7),在圣经中称为主日(启1:10),而且要持守它作为基督徒的安息日,直到世界的末了(出20:8,10;太5:17-18)。

  八.人人都当向主遵守这安息日为圣,要适当预备自己的心灵,提前调整日常事务,然后不仅要整日停止自己的工作及有关属世职务和娱乐的言谈与思想,守圣安息日(出20:8,16:23,25,26,29,30;31:15-17;赛58:13;尼13:15-19,21-22),而且要用全部时间,或同众人,或在私下,举行礼拜,并尽本分行必要和慈善的事(赛58:13;太12:1-13)。

第二十二章  论合乎律法的宣誓和许愿   
     一.合乎律法的宣誓是崇拜的一部分(申10:20),即在必要的时候,宣誓者严肃地呼吁上帝,为他所讲述或承诺的事作见证,并按照他宣誓的真伪对他施行审判(出20:7;利19:12;林后1:23;代下6:22-23)。

二.惟有上帝的名才是人应当用来宣誓的,应用时当存完全圣洁的敬畏之心(申6:13);所以,人若用那荣耀和可畏的名虚空地或轻率地宣誓,或用别的名宣誓,都是有罪的,可憎恶的(出20:7;耶5:7;太5:34,37;雅5:12)。然而,不论是在旧约圣经还是在新约圣经中,在严肃的场合和重要的事件上,宣誓都是上帝的圣言所认可的(来6:16;林后1:23;赛65:16);这样,在这类事件上,合乎圣经的权威所规定的合乎圣经的宣誓也应当予以遵行(王上8:31;尼13:25;拉10:5)。

三.凡宣誓者,都要正当地考虑此严肃行为的庄重性,并且只宣述他完全相信真实无疑的事(出20:7;耶4:2)。任何人不应起誓把自己束缚于任何事上,除非那事是善良和公义的,是他如此相信的,并且是他能够而且决心实行的(创24:2,3,5,6,8,9)。然而在关于善良和公义的事上,若拒绝合乎圣经之权威所命令的宣誓,那便是罪(民5:19,21;尼5:12;出22:7-11)。

四.宣誓应照简明普通的字义,不可用模棱两可的双关语,或内心有所保留意思的字句(耶4:2;诗24:4)。宣誓不能迫人犯罪;但在非属犯罪之事上所作的宣誓,虽有损于己 ,也得遵守实践(撒上25:22,32-34;诗15:4);纵使向异端者或不信者所作的宣誓,也不可背弃(结17:16,18-19;书9:18-19;撒下21:1)。

五.许愿与带承诺的宣誓性质相同,当用同样的敬虔之心许愿,并用同样的真诚去遵守(赛19:21;传5:4-6;诗61:8;66:13-14)。

六.人不可向任何受造者许愿,只可向上帝许愿(诗76:11;耶44:25-26)。若要所许的愿蒙悦纳,就当甘心乐意,出于信心,并明白所包含的本份,为求对已经领受的慈爱表示感谢,或为求获得我们所要的而许愿;由此,我们对须尽的本分,或对与这些本分有关的事,应当更加严格地约束自己(申23:21-23;诗50:14;创28:20-22;撒上1:11;诗66:13,14;132:2-5)。

七.人不可许愿去行圣经所禁戒的,或阻止圣经所命令的本分,或行他力量所不及的,以及那未从上帝应许得着能力去实行的(徒23:12,14;可6:26;民30:5,8,12,13)。这样看来,罗马天主教修道者终生独身,自甘贫穷,和服从教规的许愿,决非更高的完全程度,而是迷信和犯罪的罗网,凡是基督徒,不可自陷于其中(太19:11,12;林前7:2,9;弗4:28;彼前4:2;林前7:23)。

第二十三章  论国家官员
    一.上帝是至高的主和全世界的王,祂在自己之下设立国家官员治理人民,是为了祂自己的荣耀和公众的利益,因此赋与他们佩剑的权柄,用以保护并鼓励行善的,处罚作恶的(罗13:1-4;彼前2:13-14)。

二.基督徒若被委任接受并执行国家官员的公职,乃是合乎圣经的(箴8:15-16;罗13:1,2,4);他们在按照各个国家健全的法律执行公职时,应当特别维持虔敬、公正与和平(诗2:10-12;提前2:2;诗82:3-4;撒下23:3;彼前2:13),同样,为此目的,如今在新约之下,他们可以合乎律法地从事公义和必须的战争(路3:14;罗13:4;太8:9-10;徒10:1-2;启17:14,16)。

  三.国家官员不可僭取讲道,施行圣礼,或执掌天国钥匙之权(代下26:18;太16:19;18:17;林前12:28-29;弗4:11-12;林前4:1-2;罗10:15;来5:4);然而他却有权,也是他的本分,维持教会的合一与和平,保守上帝真理的纯洁和完整,压制一切亵渎和异端,阻止或改革崇拜和法规的一切弊端,并正当地确立、执行并遵守上帝的典章(赛49:23;诗122:9;拉7:23-28;利24:16;申13:5,6,12;王下18:4;代上13:1-9;王下23:1-26;代下34:33;15:12-13)。为求促进这些目的,他有权召集教会会议,列席其间,并使所规定的合乎上帝的意旨(代下19:8-11;29;30;太2:4-5)。[6]

   四.人民当为国家官员祈祷(提前2:1-2),尊敬他们的人格(彼前2:17),给他们纳税(罗13:6-7 ),服从他们合乎律法的命令,为良心的缘故服从他们的权威(罗13:5;多3:1)。不信宗教或宗教差异,并不废止国家官员正当和合乎圣经的权威,也不解除人民对他们的顺服 (彼前2:13,14,16);这种顺服,教会人员也是不能免的(罗13:1;王上2:35;徒25:9-11;彼后2:1,10,11;犹8-11)。教皇在他们领土之内对他们或他们的任何人民都没有任何统治权或管辖权,尤其不能因着把他们判为异端者,或假托任何名义而剥夺他们的土地或生命(帖后2:4;启13:15-17)。

第二十四章  论结婚与离婚   
     一.婚姻只存在于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若同一时期一个男人有一个以上的妻子,或一个女人有一个以上的丈夫,都是不符合圣经的(创2:24;太19:5,6 ;箴2:17)。

二.婚姻制度的设立是为着夫妻之间彼此帮助(创2:18),以合法的方式生养众多,增加教会的圣洁后裔(玛2:15),并防止淫乱不洁之事(林前7:2,9)。

三.凡能按自己的判断表示同意的各种人都可结婚(来13:4;提前4:3;林前7:36-38;创24:57-58)。但基督徒的本分是只当在主里面结婚(林前7:39)。所以,凡信奉真正改革派宗教的不应与不信的、天主教的、或其他敬拜偶像的结婚;敬虔者也不可与罪恶昭彰的或持守可诅异端的人同负婚姻之轭(创34:14;出34:16;申7 :3,4;王上11:4;尼13:25-27;玛2:11-12 ;林后6:14)。

四.不可在圣经所禁止的血族或姻族的亲属等内结婚(利18;林前5:1;摩2:7);此等乱伦的婚姻,决不能因人为的法律,或双方同意,就变为合乎圣经,而作为夫妻同居(可6:18;利18:24-28)。男人不可娶妻子之至近的亲属;女人亦不可嫁丈夫至近的亲属,正如男女不可嫁娶自己至近的亲属一样(利20:19-21)。

五.人在订立婚约之后犯奸淫,若在结婚之前被发觉,无辜者一方解除婚约,乃是正当的(太1:18-20)。人在结婚之后犯奸淫,无辜者一方可提出离婚(太5:31-32),并于离婚之后另外嫁娶,把犯罪者看为如同死了一般,乃是合乎圣经的(太19:9;罗7:2,3)。

  六.虽然人的败坏老是寻找理由,不正当地将上帝在婚姻中所配合的分开,但是只有当人犯了奸淫,或是故意离弃而无法由教会或国家官员挽救时,才有充分理由解除婚约(太19:8-9;林前7:15;太19:6)。离婚应当遵照程序公开进行,而不可任凭当事人随己意自断其事(申24:1-4)。

第二十五章  论教会   
    一.无形的大公教会或普世教会由过去、现在和未来在教会的元首基督之下所召集的合而为一的全体选民构成;这教会是主的新妇、身体,是祂那充满万有的丰盈(弗1 :10,22,23;5:23,27,32;西1:18)。

二.有形的教会,在福音之下也是大公的、普世的(不像从前在律法之下仅限于一个国家),包括全世界一切信奉真宗教的人(林前1:2;12:12-13;诗2:8;启7:9;罗15:9-12),和他们的儿女(林前7:14;徒2:39;结16:20,21;罗11:16;创3:15;17:7;);这教会是主耶稣基督的国(太13:47;赛9:7)、上帝的家(弗2:19;3:15)。按照常例,教会之外,别无拯救(徒2:47)。

三.基督将牧职、圣言和上帝的蒙恩之道赐给这大公和有形的教会,以便在今生直至世界的末了召集并成全圣徒;又照所应许的,藉着亲自临在和圣灵,使它们生效(林前12:28;弗4:11-13;太28:19,20;赛59:21)。

四.此大公教会有时比较显明,有时比较隐蔽(罗11:3-4;启12:6,14)。作为这一大公教会肢体的各个教会的纯正程度,乃是照其所信奉所教训的福音教理,所执行的蒙恩之道,所举行的公共崇拜的纯正程度而定(启2,3;林前5:6-7)。

五.世上最纯正的教会也难免有混杂和错谬(林前13:12;启2,3;太13:24-30,47);有些教会是如此地堕落,显然不再是基督的教会,而成为撒但的会堂(启18:2;罗11:18-22)。虽然如此,在地上总是有照着上帝的旨意崇拜祂的教会(太 16:18,诗72:17;102:28;太28:19,20)。

六.除主耶稣基督以外,教会没有别的元首(西1:18;弗1:22);因此,罗马天主教的教皇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教会的元首,而是那敌基督者、大罪人和沉沦之子,是那在教会中高抬自己,反对基督和一切称为上帝的事(太23:8-10;帖后2:3,4,8,9;启13:6)。

第二十六章  论圣徒相通   
    一.凡藉着耶稣基督的灵,又藉着信,与那作他们头的耶稣基督联合的圣徒,便在祂的美德、受苦、受死、复活和荣耀中一同有分(约壹1:3;弗3:16-19;约1:16;弗2:5-6;腓3:10;罗6:5-6;提后2:12);并且他们既在爱里彼此联合,便分享彼此的恩赐和美德(弗4:15-16;林前12:7;3:21-23;西2:19),并担负公私的责任,互使身灵同得益处(帖前5:11,14;罗1:11,12,14;约壹3:16-18;加6:10)。

二.圣徒因着信仰宣告,有责任在敬拜上帝的事上,维持圣洁的团契和交通,并举行其他属灵的服事以求彼此互相造就(来10:24,25;徒2:42,46;赛2:3;林前11:20);当照着各人的能力和需要,将身外之物彼此互助。这种圣徒相通,要照上帝所赐的机会达于各处一切求告主耶稣之名的人(徒2:44-45;约壹3:17;林后8:9;徒11:29-30)。

三,圣徒与基督的这种交通绝不是分享基督的神性,或在任何方面与祂平等。若如此主张,乃是不虔敬、亵渎上帝的(西1:18-19;林前8:6;赛42:8;提前6:15,16;诗45:7;来1:8-9)。圣徒之间彼此相通也不是夺取或侵犯各人对其动产和地产所拥有的凭证或所有权(出20:15;弗4:28;徒5:4)。

第二十七章 论圣礼   
     一.圣礼是恩典之约的圣洁标记和印证(罗4:11;创17:7,10),由上帝亲自设立(太28:19;林前11:23),代表基督及其恩惠,并证实我们与祂有分(林前10:16;11:25-26;加3:17);圣礼也将属教会的人与世上其他的人明显划分(罗15:8;出12:48;创34:14),并严肃地要求他们在基督里照着上帝的圣言服事祂(罗6:3-4;林前10:16,21)。

二.在每一圣礼中,在标记和其所表征者之间,都有一种属灵的关系,或圣礼上的联合;因此,二者名称和功效可以彼此相归(创17:10;太26:27-28;多3:5)。

  三.在施行得宜的圣礼中,藉此圣礼所展示的恩典,并不是由圣礼本身的什么权能赋与的;圣礼的功效也不依赖施行者的虔诚或心意(罗2:28-29;彼前3:21),而是依赖圣灵的运行(太3:11;林前12:13)和设立圣礼的道,因为这道不仅吩咐人举行圣礼,而且应许赐恩惠给配领受的人(太26:27,28;28:19-20)。

  四.我们的主基督在福音中所设立的圣礼只有两个,即洗礼和圣餐:它们除由合乎圣经按立的牧师施行以外,任何人不得施行(太28:19;林前11:20,23;4:1;来5:4)。

五.旧约的圣礼对属灵之事所表征的,在实质上是与新约的圣礼所表征的相同(林前10:1-4)。

第二十八章  论洗礼   
    一.洗礼是由耶稣基督设立的新约圣礼(太28:19),不仅是为严肃地接纳受洗者进入有形的教会(林前12:13),而且对他乃是一种记号和印证,以表明恩典之约(罗4:11同西2:11-12),与基督的联合(加3:27;罗6:5),重生(多3:5),罪得赦免(可1:4),和他藉着耶稣基督将自己奉献给上帝,行事为人有新生的样式(罗6:3-4);基督亲自指定这圣礼应在教会中继续,直到世界的末了(太28:19-20)。

二.此圣礼所用的外表物质为水,藉此受洗者由合乎圣经蒙召的牧师,奉父、子、圣灵的名施洗(太3:11;约1:33;太28:19,20)。

三.将受洗者浸入水中并非必要;浇水或洒水于受洗者,便是合宜的洗礼(来9:10,19-22;徒2:41;16:33;可7:4)。

四.不仅凡是宣认信仰并顺服基督的人(可16:15-16;徒8:37-38),而且凡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信徒的婴孩,都应受洗(创17:7,9;加3:9,14;西2:11-12;徒2:38-39;罗4:11-12;林前7:14;太28:19;可10:13-16;路18:15)。

五.藐视或忽略洗礼,乃是大罪(路7:30;出4:24-26);但恩典与拯救并非不可分割地与此礼联系,以至于没有它便无人能重生或得救(罗4:11;徒10:2,4,22,31,45,47),或是凡受过洗者都无疑重生了(徒8:13,23)。

六.虽然洗礼的功效并不维系于施行时的瞬间(约3:5,8);但是,人若正当地使用此礼,圣灵就藉此对凡照着上帝的旨意应得那所应许之恩典的人(无论老幼),在祂所指定的时候,不仅将此恩典放在他们面前,而且实在地赐给他们(加3:27;多3:5;弗5:25-26;徒2:38,41)。

  七.不论对任何人,洗礼只宜施行一次(多3:5)。

第二十九章  论圣餐   
    一.我们的主耶稣被卖的那一夜,设立了祂体与血的圣礼,称为圣餐,以备祂的教会遵守,直到世界的末了;这圣餐是为永远记念祂自己的牺牲之死,保证将其中的恩惠赐给真信徒,叫他们在祂里面有属灵的滋养和生长,并使他们继续向祂尽当尽的本分;这圣餐又是作为基督奥秘身体之肢体的信徒,与祂交通,也彼此交通的联络和保证(林前11:23-26;10:16-17,21;12:13)。

二.这圣礼不是将基督献给父,也不是为活人或死人赦罪所献的任何真正的祭物(来9:22,25,26,28),而只是对基督在十字架上一次献上祂自己的记念,和为此用赞美向上帝献上属灵的祭物(林前11:24-26;太26:26,27);所以天主教所谓的弥撒献祭,是极其可憎地有损于基督那只一次的献祭,即祂为选民一切的罪所献独一的赎罪祭(来7:23,24,27;10:11,12,14,18)。

三.在此圣礼中,主耶稣指派牧师向人宣讲祂设立圣餐的话,作祷告,并祝谢饼酒,如此便将饼酒从普通的用途分别为圣用;并拿起饼来擘开,拿起杯来,分给领受圣餐者,自己也一同领受(太26:26-28;可14:22-24;路22:19-20;林前11:23-26);但不可分给未出席聚会的人(徒20:7;林前11:20)。

四.私人举行弥撒,即单独从神甫或其他任何人领此圣礼(林前10:16);或拒绝分杯给信徒(可14:23;林前11:25-29);或崇拜饼酒,或将之举起,捧持游行以资朝拜,或藉口宗教用途而予以储藏,都违反此圣礼的本质,与基督设立此圣礼的原意相背(太15:9)。

五.这圣礼的外表物质(饼酒),既然照着基督的命令分别为圣了,便与钉十字架的基督有了一种密切的关系,甚至有时可以用它们所代表的体与血之名称呼之;话虽如此,但这说法只有圣礼的意思(太26:26,28);它们在实质和性质上同以前一样,仍旧只是饼酒(林前11:26-28;太26:29)。

六.那主张经过神甫祝谢,或其他方法,便使饼酒的实质变为基督体与血之实质的教理(通称为化体说),不仅不合乎圣经,而且违反常识和理性;它推翻了圣礼的本质,造成各种迷信,甚至造成了可憎的偶像崇拜(徒3:21;林前11:24-26;路24:6,39)。

七.在此圣礼中,那配领受者在外部领受此礼的有形之物时(林前11:28),也在内心不是属物质或属肉体地,而是藉着信心属灵地、实在地领受并吃喝那被钉十字架的基督及其受死的一切惠益;因此基督的体血不是物质地或肉体地在饼酒之中,或与饼酒同在,或在饼酒之下,而是在此礼中属灵地实在地临于信徒的信心中,正如饼酒临于他们自己的外部感官一样(林前10:16)。

  八.虽然那无知和邪恶的人领受此圣礼的外表物质,但是他们不能领受该物质所象征的;他们不配地来,乃是干犯主的身和血,定自己的罪。因此,一切无知和不敬虔的人,因不适于与主相交,而不配来到主的桌前;他们若在此情形下依然故我地来领受这些圣洁的奥秘(林前11:27-29;林后6:14-16),或得准许参加(林前5:6-7,13;帖后3:6,14-15;太7:6),未有不大大得罪基督的。

第三十章  论教会的劝惩   
    一.教会的君王和元首主耶稣将教会管理权交于教会圣职人员之手;但他们与国家官员不同(赛9:6-7;提前5:17;帖前5:12;徒20:17,28;来13:7,17,24;林前12:28;太28:18-20)。

二.天国的钥匙交给了这些圣职人员,因此他们有权不免去或赦免人的罪,按照情形的需要,用圣道和劝惩向不悔改的人关闭天国,又藉着宣讲福音和撤除劝惩,向悔改的人开放天国(太16:19;18:17-18;约20:21-23;林后2:6-8)。

三.若教会任凭罪恶昭彰和刚愎自负的罪人,亵渎上帝的圣约和印记,就会有上帝的震怒公平地临到。为了矫正并得着那犯罪的弟兄,防止他人犯同样的过犯,并除去那能够感染全团的酵,维持基督的尊荣与福音的纯正,避免上帝的震怒,教会的劝惩乃是必不可少的(林前5;提前5:20;太7:6;提前1:20;林前11:27-34;犹23)。

  四.为了更完美地达成以上目的,教会圣职人员应当按照犯罪的性质和犯罪者的罪状予以训诫,或暂停圣餐,或逐出教会(帖前5:12;帖后3:6,14-15;林前5:4,5,13;太18:17;多3:10)。

第三十一章  论教会总会和议会   
    一.为了教会更好的管理和更深的造就,应有通称为总会或议会的聚会(徒15:2,4,6)。

二.正如执政者可以合法地召集牧师及其他适当人选,开会商讨并咨询有关宗教事务(赛49:23;提前2:1,2;代下19:8-11,29;30;太2:4,5;箴11:4);照样,若国家官员公然作教会的仇敌,基督的众牧师便可凭自己的职权,或是他们与其他代表各教会的适当人选,自行在此种总会或会议中聚集(徒15:2,4,22,23,25)。

三.决定教义的争论和有关良心事项,制定法规以促进公共崇拜以及教会管理,接受失职的控诉,并行使权威予以裁决,此类职权皆属教会总会和议会;此类教令和裁决,如果符合圣经,我们便应当恭敬顺服,不仅因其符合圣经,而且因其制定者是遵照上帝的命令,秉有圣经所赋与的权威(徒15:15,19,24,27-31;16:4;太18:17-20)。

四.自从使徒时代以来,所有的教会总会或议会,无论是普通的,还是特别的,都有可能犯错误,而且有许多已经犯错;所以不可用这些会议所规定的,作为信仰与行为的准则,只可用来帮助二者(弗2:20;徒17:11;林前2:5;林后1:24)。

  五.教会总会和议会,除了有关教会的事务以外,不可处理或决定其他任何事情;又不可干涉国政,除非是在特殊事件上,可以向公民政府请愿;或是为满足良心起见,公民政府有所咨询时,可以提出忠告(路12:13-14;约18:36)。

第三十二章  论死后情况和死人复活   
     一.人死后身体归于尘土,而见朽坏(创3:19;徒13:36)。但他们的灵魂(既不死也不睡),有不灭的实质,立刻回到那赐与者上帝那里(路23:43;传12:7)。义人的灵魂既在那时全然成圣,就被接入高天,得见在荣光中上帝的面,等候身体完全得赎(来12:23;林后5:1,6,8;腓1:23;徒3:21;弗4:10);而恶人的灵魂则被抛到地狱,留在黑暗痛苦中,直到大日的审判(路16:23,24;徒1:25;犹6,7;彼前3:19)。除此两处之外,圣经并不承认与身体分离的灵魂,另有所归。

二.在末日还活着的不会死,却要改变(帖前4:17;林前15:51,52);一切死了的人都要复活,带着原来的身体,性质虽异,但并非别体,这身体与他们的灵魂重新联合,直到永远(伯19:26,27;林前15:42-44)。

  三.恶人的身体,要因基督的权能而复活受辱;义人的身体,要靠基督的灵而复活得荣,与基督自己荣耀的身体相似(徒24:15;约5:28,29;林前15:43;腓3:21)。

第三十三章  论末后审判
    一.上帝已经指定一日,要藉耶稣基督用公义审判世界(徒17:31),父将一切权柄和审判都赐给了祂(约5:22,27)。当那日,不仅背道的天使要受审判(林前6:3;犹6;彼后2:4),凡曾住在地上的所有人,也都要到基督的审判台前,为自己的心思、言语和行为交帐;按着他们在肉身所行的,或善或恶,而受报(林后5:10;传12:14;罗2:16;14:10,12;太12:36-37)。

二.上帝指定此日的目的,是为在选民永远的救恩上,彰显祂慈爱的荣耀;又在邪恶悖逆的弃民的定罪上,彰显祂公义的荣耀。因为那时义人要进入永生,领受由主而来的完满喜乐和愉悦;但那不认识上帝、不顺从耶稣基督福音的恶人,要被扔到永远的痛苦中,离开主的面和祂权能的荣光,受永远毁灭的刑罚(太25:31-46;罗2:5-6;9:22-23;太25:21;帖后1:7-10;徒3:19)。

三.基督既要我们确信必有审判日,以阻止人犯罪,也使虔敬者在苦难中得着更多慰藉(彼后3:11,14;林后5:10,11;帖后1:5-7;路21:27-28;罗8:23-25),同样祂也不让人知道那日,好叫他们摆脱一切属肉体的安全感,总要警醒,因为他们不知道主来的时辰;而且叫他们时常准备着说,主耶稣啊,愿祢快来(太24:36,42-44;可13:35-37;路12:35-36;启22:20)。阿们。


--------------------------------------------------------------------------------
[1] Philip Schaff, The Creed of Christiandom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 1877). Vol.I, p.767.
[2] B.B.Warfield, The Works of Benjamin B.Warfield (Grand Rapids: Baker Books,2003).Vol.VI, p.363.
[3] Ralph Bronkema, The Essence of Puritanism (Holland: Oosterbaan & Le Cointre, 1929), p.136.
[4] G.I. Williamson, 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Phillipsburg: P & R Publishing, 2004), p.345.
[5] 此处原文为the graces,以前的中文译本都译为“恩典”,此处当译为“美德”。
[6]美国版修改如下:三.国家官员不可僭取讲道与施行圣礼(代下26:18),或执掌天国钥匙之权(太16:19;18:17;林前12:28-29;弗4:11-12;林前4:1-2;罗10:15;来5:4),亦不可丝毫干涉关乎信仰之事(约18:36;玛2:7;徒5:29)。然而国家官员如同保育之父一般,有责任保护我们同一个主的教会,不偏待任何一个宗派,以使众教会人员均可享受那完全的、无限制的、无条件的宗教自由,去履行他们神圣本份的各方面,不受威胁或暴力侵扰(赛49:23)。并且,耶稣基督在祂的教会中既已规定了通常的治理和惩治,它们在按照自己的信念而自愿作某一宗派的教友权利的行使,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可加以干涉或阻碍(诗105:15;徒18:14-15)。国家官员当保护所有人的身体和名誉,使人不致因宗教不同或不信宗教,而遭受别人侮辱、暴力、诅骂和伤害;又当制定法规,使宗教和教会的集会得以举行,不被骚扰(撒下23:3;提前2:1-2;罗13:4)。
2#
发表于 5.8.2010 15:25:36 | 只看该作者
协和信条(概略之部)

用以判断一切教理,并虔诚处理及解决一切争辩的总规法和准则。

一,我们相信,宣认,并教训人,那品评判断一切教理和博士的惟一规法和准则,不外乎新旧约中先知和使徒的著作,正如经上(诗119: 105)记着说:“你的话是我脚前的灯,是我路上的光。”圣保罗也说(加1:8):“虽从天上来的天使传另一福音给你们,他就应当被咒诅。”

任何著作,不管它们是教父的也好,现代人物的也好,也不管它们的名称为何,都决不能与圣经平等,都算为低于圣经的,它们只能被接受为见证,以表明使徒时期以后所教训的教理为何,并表明世界那些地方保存了先知和使徒更纯正的教理。

二,既然在使徒时期以后不久,甚至当他们还活着时,便有假师傅和异端分子兴起,所以原始教会规定了信条反对他们,即是规定了简明的信条,包括大公基督教信仰的公意,和正统真实教会的信经(即使徒信经,尼西亚信经,和亚他那修信经)。我们公然承认接纳它们,并拒绝那引到教会内凡与它们相违的异端和教理。

三,关于当今所发生的信仰分裂,我们为求特别反对教皇制及其偶像崇拜的仪式和迷信,并为求反对其他教派起见,要规定那为当今基督教全体所同意并宣认的信条。它们第一是未经改变的奥斯堡信条,就是在一五三○年帝国会议时呈给皇帝查理第五的信条,还有奥斯堡信条之辩护,以及在一五三七年草成由那时主要神学家签名认可的施马加登信条。

再者宗教上的事,既然也与平信徒和他们永远得救有关,所以我们公然承认,我们也接受路德博士的大本,和小本基督徒要学,就是包括在路德著作中的,因为我们看它们犹如是平信徒的信经,简短地阐明圣经中所详细记载的,是基督徒永远得救所必须知道的。

每一教理应当符合以上所定原则;凡与它们相反的教理必遭拒绝,并被判定为与我们全体所宣认的信仰相左的。

这样,在新旧约与其他著作中间,有一个清楚的区别;并且只有圣经才是“惟一的”裁判,准则,和法规。圣经有如“惟一的”试金石考验并判断一切教理,或善或恶,或真或假。

但我们刚才所提及的信条和著作,没有判断的权威――因为这种尊荣只属于圣经;它们仅为我们的宗教作见证,并表明教会各世代的博士们论到有争辩的信条时,对于圣经是怎样了解和解释的,对于违反圣经的教理,是用什么论据去加以拒绝并定罪的。

第一条 论原罪

陈明争辩

原罪是否即是败坏之人的本性,实质,和本质,或至少是他的实质――即那由我们从其最高级和主要能力去看的,具理性的灵魂――中首要和显著的部分呢?还是甚至在人堕落之后,在人的实质,本性,本质,身体和灵魂,与原罪之间有些区别存在,所以本性是一回事,而那依附,并且败坏本性的原罪又是一回事呢?

肯定的方面

符合上述准则和总宣言的纯正教理,信仰和信条。

一,我们相信,教训人,并宣认:在人性本身――不仅是在人当初为上帝所创造的那个纯洁,无罪的人性,而且是在堕落以后,我们现在所有的人性,即在堕落后仍为上帝所创造的人性――与原罪之间有区别存在,并且人性和原罪之间区别之大,犹如上帝的工作和魔鬼的工作区别一般大。

二,我们相信,教训人,并宣认:这种区别应当极其审慎地维持着,因为说堕落的人性和原罪之间无区别的教理,是违反我们(创造,救赎,成圣,和肉身复活)的主要信条的,并且除非我们怀疑这些信条,这教理便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上帝不仅在人堕落前创造了亚当和夏娃的身体灵魂,自从堕落以来也创造了我们的身体灵魂――虽然它们如今都败坏了。上帝今日仍旧承认我们的心意和身体,都是祂的创造和工作;正如经上(伯10:8)记着说:“你的手创造我,造就我的四肢百体。”

并且上帝的儿子因合一的位格,取了人性,只是没有罪;祂不是与其他的肉体,而是与我们的肉体合一,与之密合,因取了这个肉体,祂实在成为我们的兄弟;如经上作见证(来2:14)说:“儿女既同有血肉之体,祂也照样亲自成了血肉之体。”又(来2:16)说:“祂并不成为天使;乃是成为亚伯拉罕的后裔。所以祂凡事该与祂的弟兄相同,只是没有罪。”

基督救赎了我们这个人性(那是祂自己的工作),祂也使它(这既是祂自己的工作)成圣,使它从死里复活,并且给它大荣耀(作为祂自己的工作)。但是原罪并不是祂创造,接受,救赎的,祂不使它成圣,不使它在选民里复活,也永不拯救它,不将天上的荣耀给它,但要当有福的复活中完全废除它。

由此,我们败坏的人性,与那种在人性中,使人性败坏的败坏本身,其间的区别是易于鉴别的了。

三,可是,在另一方面,我们相信,教训人,并宣认:原罪并非微小的败坏,而是人性极其深沉的败坏,以致人的身体灵魂,或身心的能力,没有健全的,没有不败坏的。正如教会的圣诗说:

“因亚当的堕落,尽都败坏,

人的本性和人的本质”(注一)。

这邪恶何其浩大,诚无以言形,也不能用精细理智去加以探讨,而只能用上帝启示之道分辨出来。我们判定,无人能把人性的这种败坏从人性本身分开,只有上帝才能,这要藉着死,在复活蒙福时,才能完全实现。因为我们现在所有的本性那时要复活,脱离原罪,并要完全与原罪分离,享受永福。因为经上(伯19:26,27)这样写着说:“我再要包上皮,在我肉体要看见上帝:我亲自要见祂,我的眼要看祂。”

否定的方面

拒绝那与以上纯正教理相反的错谬教义。

一,所以我们弃绝并判决那种教义,说原罪仅是另一人的过犯之债负,移到了我们,而非我们本性的败坏。

二,我们也弃绝并判决那种教义,说恶欲不是罪,而是本性中若干同创造俱来的情况和固有成分,或说,我们刚才所提到的那些缺憾和大恶,并不是罪;其实它们足以使凡未被接在基督身上的人,作可怒之子。

三,我们也弃绝伯拉纠派的异端,说人的本性在堕落之后是不败坏的,更且,在属灵事上它的固有能力还是全然善良纯洁的。

四,我们也弃绝那种教义,说原罪是一种外表的,微小的,几不足道的胎记,或溅在人身上的污点,可是骨子里,本性还保留着她的能力,甚至在属灵事上的能力,也未受伤损。

五,我们也弃绝那种教义,说原罪仅是健全和属灵的能力外表上的障碍,而不是一种损伤和瑕疵,正如磁石上涂以蒜汁,它吸铁的固有能力并未除去,不过受了障碍罢了;或如污点易于从面上拂拭,颜料从壁上刷去一般。

六,我们也弃绝那种教义,说人的本性和本质未完全败坏,在他里面还有善存留,甚至有属灵的善,即如良善,度量,伶俐,才能,和殷勤,或说在属灵的事上他有实行或协同实行善的能力。

七,但在另一方面,我们也弃绝摩尼教徒的错谬教义,说原罪宛如被撒但渗入人性中的一种素质,使之混合,犹如酒和毒药混合一般。

八,我们也弃绝那种教义,说犯罪的,并不是属血气之人本身,而是在人里面外来的东西,所以该当问罪的,不是人性本身,而只是存在人性中的原罪。

九,我们也弃绝并判决那种教义,说原罪便是堕落人类的本质和本性,所以堕落之后败坏的人性和原罪之间毫无区别,甚至在思想中也不能把原罪从人性加以分辨。我们以这教义为摩尼教的错谬。

十,路德固然称这种原恶为本性的罪,说它是个人的,根本的;但这并非因为人的本性,位格,或本质便是原罪,他其所以如此说,乃是要藉这类成语,使那注入人性中的原罪,和那称为实罪中间的区别,更易于了解。

十一,因为原罪不是行为上所犯的一种过失,而是与生俱来,注入于人的本性和本质中的。并且就令堕落之人从来不生邪念,不说闲话,不行恶事,他的本性还是被原罪败坏了,这原罪,因我们从已败坏的种子发出来而生在我们里面,再者,它是其他一切实罪,例如邪念,恶语,和败德的源头。因为照我们在马太福音十五章十九节所念的说:“因为从心里发出来的有恶念。”别一处(创4:5;8:21)说:“人从小时心里怀着恶念。”

十二,我们也必须殷勤分辨“本性”的各种含义。摩尼教徒滥用它的双关意义,以掩饰他们的错谬,把许多无学问的人引入迷途。有时“本性”指人的实质,正如我们说:上帝创造了人的本性。有时“本性”乃指气质,情况,缺点,或种植并注入于本性中的东西,例如我们说:蛇的本性是咬人,人的本性是犯罪,并且是罪。“本性”照后一个意义,并非指人始初的性,而是指在他本性或本质中生来具有的,注定的。

十三,但拉丁字“实质”(substantia)和“偶性”(accidens),并非圣经上用语,更且不为常人所了解,所以我们在公开讲道,训诲无学问的大众时,不宜采用它们。……

但在学校和有学问的人中(他们知道二字的意义,能正确使用它们,而无错用危险,并能适当地分辨一物的本质和其外加的,由偶然而附着于内的),我们讨论原罪时,要采用它们。

因为这些字最能分辨上帝的工作和魔鬼的工作。因为魔鬼不能创造任何实质,而只能在上帝许可之下偶然败坏上帝所创造的实质。

第二条 论自由意志

陈述争辩

既然观察人的意志,是从四重情境,即第一:堕落以前,第二:堕落以来,第三:重生以后,第四:身体复活以后,所以现在的主要论点乃是关于第二情境中人的意志和能力,即人自从始祖堕落以来,他于未重生之前,在属灵的事上有什么能力么?他在被上帝的灵重生之前,能够藉着固有的能力把自己准备好,去祈求神恩,接受神恩(就是在道和神所设立的圣礼中藉着圣灵所赐给他的)么?

肯定的方面

这信条与圣经相符的纯正教理。

一,论到此事,以下是我们的信仰,教理,和信条:在属灵的事上,人的悟性和理性完全蒙昧,靠着固有能力不能了解什么。正如经上(林前2:14)记着说:“属血气的人不领会上帝圣灵的事,反倒以为愚拙:并且不能知道,因为他在属灵的事上已被考试了”(注二)。

二,再者,我们相信,教训人,并宣认:那尚未重生的意志不仅违背上帝,而且敌对上帝,以致只喜好那邪恶的,违反上帝旨意的事。因为经上(创8:21)记着说:“人从小时心里怀着恶念”;又说:(罗8:7)“属肉体的心意与上帝为仇;因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

所以,我们相信,正如死尸不能自生,恢复肉体的生命,照样,因罪而灵死的人没有能力恢复灵性的生命;如经上(弗2:5)记着说:“当我们死在过犯中的时候,他便叫我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又说(林后3:5):“并不是我们凭自己能承担什么事,我们所能承担的,乃是出于上帝。”

三,可是圣灵并非不用工具使人归正,乃是一向用传道和听道,如经上(罗1:16)记着说:“这福音本是上帝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又(罗10:17)说:“信道是从听道来的。”无疑主的旨意是要祂的道被听见,并在讲道时要我们不充耳不闻(诗95:8)。圣灵临在这道中,开启人心,好叫他们像吕底亚所行的(徒16:14)殷勤倾听,这样可以因圣灵独特的恩典和能力而归正。人归正纯是圣灵的工作。因为若无圣灵的恩典,我们的志愿,奔跑,栽种,和浇灌都是徒然的(罗9:16;林前3:7);那即是,若祂不使之生长,就如基督所说(约15:5):“因为离了我,你们就不能作什么。”基督用这寥寥数言,诚然拒绝了自由意志有任何能力,而将一切都归于恩典,“使在上帝面前一个也不能自夸”(林前1:29;林后12:5;耶9:23)。

否定的方面

拒绝相反及错谬的教理

我们因此弃绝,且判决现在所要提的,那不符圣经准则的错谬:

一,第一是斯多亚哲学家疯癫的教训和摩尼教徒的狂妄。他们教训人,万事皆出于必然,不能别样;人行作万事,甚至在处理身外之事务上都是势所必然;他也作奸犯科,即如行非法的淫欲,劫掠,杀人,偷窃,等类的事,也是势所必然。

二,我们也拒绝伯拉纠派的大错,他们胆敢主张人藉自己的能力,毋须圣灵的恩典,便有才干使自己归向上帝,相信福音,从心里服从上帝的律法,藉此可以赚得赦罪和永生。

三,除这些错谬以外,我们也弃绝半伯拉纠派的荒谬教义,说人用自己的能力能够开始归正,只是无圣灵的恩典不能使之完全实现而已。

四,我们也弃绝那一种教训说,虽然人在未重生前的自由意志,实在是太无能力使自己开始归正,归向上帝,或全心遵守上帝的律法,但是,若圣灵藉着讲道已经动工,并在道中将恩典赐给人,那么可说人用自己固有和自然的能力,对他的归正能予以辅助合作――虽说这种合作只是微弱的,迟慢的;他又能朝向恩典,预备自己接受恩典,怀抱恩典,并且相信福音。

五,我们也弃绝那种教义,说重生之后,人能以完全遵守上帝的律法,而以此作为在上帝面前的义,去赚得永生。

六,我们也弃绝并判决宗教幻想家的错谬,他们幻想上帝不用人听道和圣礼,而直接吸引人归向祂,直接光照,开释,拯救人。

七,我们也弃绝那种教义,说上帝使人重生,便完全废除了老亚当的实质和本质,尤其废除了有理性的灵魂,而在归正重生中,从无创造了灵魂的一种新本质。

八,我们也弃绝那种教义,它不加解释,便说人的意志,在归正前后和中间,是与圣灵为仇的,并说那些刚硬抵挡圣灵的人,也是受了圣灵的。因为我们知道,当人归正时,正如奥古斯丁所常说的:“上帝使不愿意的人,成为愿意的人,并住在愿意的人里面。”

但对于教父和某些现代博士的若干格言,即如对:“上帝吸引人,但吸引愿意的人,”和“人在归正时,意志不是怠惰的,而是发生多少效力的” 一类的话,我们判定它们是不妥当的。因为那提出这些格言,以求证实人在归正的意志有能力的谬见,乃是违反那将此工作惟独归于神恩之教理的。所以我们判定,我们在讨论人归向上帝时,应避免这类说法。

但在另一方面,我们要正确地教训人说,在人归正时,主藉着圣灵的吸引(即运行),使那抵挡和不愿意的人成为愿意的人;并且在人归正之后,天天实行悔罪时,人的意志不是怠惰的,而是与圣灵在我们里面所作之百工合作的。

九,路德博士既已写道:人的意志在归正中纯是被动的,所以应当正确适当地接受此说,即:我们论到激发新动作的神恩,应当看为这是上帝的灵,藉着人听道或施行圣礼,把握着人的意志,使人归正重生。因为圣灵既已完成这工作,并在用祂独特的能力和运行改变并更新人的意志之后,人的这个新意志,实在是上帝圣灵的工具和机关,所以它不仅持守着恩典,而且在今后的工作中,与圣灵合作。

所以在人归正之前,只有两个有效的原因(使人归正),即圣灵,与圣灵用以使人归正的上帝的道(注三)。这道是人必需听的;然而他决不能靠自己的能力,而只能靠圣灵上帝的恩典和运行,才能用真信去领受道而得福。

第三条 论在上帝面前因信称义(此条系摘要)

在上帝面前,我们惟独因信基督称义。但基督是我们的义,并非只因着祂的神性(反阿西安得尔的主张),也并非只因着祂的人性(反史担卡 Stancar的主张),而是因着具有神人二性的整个基督,完全顺服上帝,以至于死,为我们赚得了赦罪和永生。上帝因我们信基督――这信不只是对基督的一种历史知识,而是上帝使我们在福音里认识基督为救赎主的一种恩赐,――便纯粹由于祂的恩典,而非由于我们自己以往,现在,或以后的行为和功德,赦免我们的罪,将基督顺服的义归给我们,称我们为义。这种称义乃是一种宣称的动作,一种赦罪的恩典,而非将义注入我们(反阿西安得尔的主张)。

第四条 论善行(此条系摘要)

善行必然随真信仰而生,恰如好果子随好树而生一般。但善行既非得救所必需(反马约尔Major的主张),也非对得救有害处(反阿姆斯多尔夫Amsdorf的主张)。得救是用信接受白白的恩赐。

第五条 论律法与福音(此条系摘要)

律法指明上帝的旨意,斥责罪恶,召人悔改;福音虽也是如此,但它特别是喜信,叫人相信基督已为他赎罪补罪,靠祂得以在上帝面前称义,并承受永生。

第六条 论律法的第三种用处(此条系摘要)

律法除有属民事或政治,以及属教育或道德的用处,即维持次序,和使人知罪的两种用处之外,另有对信徒的第三种用处。信徒虽然从律法的咒诅和束缚得了救赎,但因老亚当还存在,必须甘心乐意服从律法。那说信徒不再需要律法的反律法主义,乃是虚假,而有害的教理。

第七条 论圣餐

虽然慈运理派博士们不算在宣认奥斯堡信条的神学家之内,因为他们在该信条公布时,便从我们分裂出来了;可是,既然他们现在狡猾地潜入我们当中,隐藏在这神圣的信条下,尽量散布错谬,所以我们认为上帝的教会,也应当学习关于这圣礼的争辩。

陈述那在我们和圣礼派中间的争辩。

或问在圣餐中,主耶稣基督的真体和真血是否真正地,实质地临在,与饼酒一同分配,并且由一切领受者――不管他们配或不配,善或恶,信徒或非信徒――都吃喝,不过信徒从圣餐得主的慰藉和生命,而非信徒吃喝被定罪么?慈运理派说否,我们却说是。

我们为求切实说明此争辩,在起头便要注意圣礼派有两种。一种是极粗劣的圣礼派。他们明目张胆宣认他们心里所思想的,主张圣餐中所分配和用口接受的,除饼酒外,没有别的。另一种是狡黠奸诈,最危险的圣礼派。他们谈论圣餐时,一部分利用我们言语的形态,强调他们也相信基督真正,实质,和活着的体血真实地临在圣餐中,可是他们说这种临在和吃喝是属灵的,用信心领受的。其实,这些圣礼派乃是躲藏在这类漂亮的成语之下,却坚持前者同样的粗劣意见,即:除饼酒外,在圣餐中再无什么临在,被吃喝。因为属灵(spiritualiter)一辞对他们只指基督的灵,或不在场的基督之身体,和其功德的效力;他们想基督身体本身决不在场,但坐于高天上,所以我们当藉信仰的默想上升达到天上,在那里寻求基督的体血,因它们是决不与圣餐的饼酒联合的。

肯定的方面

我们宣认圣餐的纯正教理,以对抗圣礼派。

一,我们相信,教训人,并宣认:在圣餐中,基督的体血真正地实质地临在,并且它们同饼酒实在地被分配着,领受着。

二,我们相信,教训人,并宣认:基督立约的话,只宜照字面接受,所以饼并不是表不在场的身体,酒并不是表不在场的血,却因圣礼的合一,饼酒真是基督的体血。

三,再者,论到供奉,我们相信,教训人,并宣认:基督体血临在圣餐中,既非因人的行为,也非因教会牧师所说的话,而只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是无所不能的。

四,然而,我们全体相信,教训人,并宣认:在发圣餐时,决不可省去基督设立此礼的话,倒要公开念诵,因经上(林前10:16)记着说:“我们所祝福的杯,岂不是同领基督的血么?”这祝福是藉念诵基督的话而有的。

五,我们与圣礼派争辩所根据的基础,即是路德博士在其大本信条(Larger Confession)中论圣餐所建立的基础:

第一个基础乃是我们基督教下面的一个信条,即:耶稣基督有一个不能分离合一的位格,而为真正的,天然的,完全的神与人。

第二个基础乃是上帝的右边是普遍的,而基督照其人性实实在在坐在那里,所以祂掌权,并如经上所说(弗1:22),将天上地下万有都服在祂的脚下。在上帝的这个右边坐着的,不是别人,甚至不是天使,而仅是马利亚的儿子,所以祂也能作成我们所说到了的那些事。

第三个基础乃是上帝的话并非错误的,或欺骗的。

第四个基础乃是上帝知道并能够用各种样式,以临于任何地方,而不被限定在哲学家所说的一个地方。

六,我们相信,教训人,并宣认:基督的体血与饼酒同被领受,不仅属灵地用信仰领受,也用口接受,可是,并非像主张变质说的迦百农派一般(注四)接受,而是因属圣礼的联合,照属灵的和属天的样式接受。因为基督的话为此清楚地作见证,祂吩咐我们拿着吃喝;并且圣经记载使徒们照着去行,这样说(可14:23):“他们都喝了。”保罗也说:“我们所擘开的饼是同领基督的身体;”那就是说,凡吃这饼的,便是吃基督的身体。在古教会中为首的博士们,屈梭多模,居普良,利欧第一,贵钩利,安波罗修,奥古斯丁都为此作见证。

七,我们相信,教训人,并宣认:不仅在基督里的真信徒,和虔诚就近圣餐的人接受基督的真体血,而且那不配和不信的也接受;不过他们从它既得不到慰藉,也得不到生命,除非他们悔改归正,这接受反倒使他们受审判,被定罪(林前11:27,29)。

因为他们虽然不接纳基督为救主,但是他们不得不承认祂为严厉的审判者。祂在场对这些不悔改的客人施行审判,犹如祂在场对真实信徒及配作客人的心赐予慰藉和生命一般。

八,我们相信,教训人,并宣认:只有一种不配的客人:就是不信的人。关于他们经上(约3:18)写着说:“不信的人,罪已经定了。”这种审判因接受圣餐不当,而加重了(林前11:29)。

九,我们相信,教训人,并宣认:真信徒虽只有极其薄弱的信仰,但只要他们保守活泼的信仰,他们领受圣餐,决不被定罪。因为圣餐是特为那些信仰虽薄弱,但愿悔改的人设立的,好叫他们可以得着真慰藉,并叫薄弱的信仰变为刚强(太9:12;11:5,28)。

十,我们相信,教训人,并宣认:客人在这属天的晚餐中能以合格,是全由乎基督最圣洁的顺服和最完美的功德。我们用真信仰将之据为己有,又藉圣礼确实地接受这功德,并且心中有真凭实据。但合格是决不靠我们的德行,也不靠我们内部和外表的准备的。

否定的方面

拒绝圣礼派相反及该被定罪的教理。

我们一致弃绝,并判决以下那与上所述关于圣餐的虔敬教理,淳朴信仰,和纯正信条相违的各条:

一,罗马教即教皇的教会的变质说,以圣餐的饼酒失去了本质,灭绝了,并且变成了基督的身体,除外表之种外,什么也不再存留。

二,罗马教的弥撒献祭,说是为活人和死人的罪而献上的。

三,亵渎圣物的罪,即只将圣餐饼分给平信徒,而不将杯也分给他们。这是与基督立约明显的话相违的,而且从平信徒把基督的血夺去了。

四,说耶稣基督立约的话,不能照字面用淳朴信心去加以了解接受,而假想着它们是隐晦的,所以它们的真谛应从圣经其他地方去寻求。

五,说基督的身体在圣餐中不与饼同为口所接受,而只有饼酒为口所接受,祂的身体只是用信仰属灵地接受而已。

六,说圣餐中的饼酒仅是象征或记号,藉此基督徒互相认识。

七,说饼酒只是基督体血的形态,副本,和表象,祂本身却离我们很远。

不,说饼酒只是记号,为纪念而设立的,有印记和保证的性质,藉以向我们保证,当信仰向上升,被提到天上的时候,信仰实在是分享基督的体血,正如我们在圣餐中实在是吃饼喝酒一样。

九,说我们得救的信仰得以坚定证实,乃是只因着圣餐中饼酒外表的记号,而决非因着基督真体血真的临在。

十,说在圣餐中所赐的,只是基督不在场的身体的效能,运行,和功德。

十一,说基督的身体限于天上,决无可能同时临在许多地方,或临在举行圣餐的所有地方。

十二,说基督既不能应许,也不能赐给人祂体血属实质的临在,因为这是祂所取人性的本质所决不能承担的。

十三,说上帝甚至用祂的全能(这无论是说着和听着,都是可怕的),也不能使基督的身体同时在一个以上的地方实质地临在。

十四,说基督体血临于圣餐中的原因,并不在于基督立约全能的话,而在于信仰。

十五,说信徒不当在圣餐中寻求基督的体血,却要向天举目,在那里寻求基督的身体。

十六,说不信和不悔改的基督徒在圣餐中不接受基督的体血,而只接受饼酒。

十七,说在这属天的晚餐中,客人合格不只靠赖在基督里的真信仰,也靠赖人外表的准备。

十八,说甚至那在基督里有真实和活泼信仰的人,领受这圣礼,可能因外表生活尚不完全,而被定罪。

十九,说圣礼中外表可见的饼酒应当受敬奉。

二○,此外,我们将一切满有讥刺之恶毒的,和亵渎的好奇问难,就是那提起来也不免有伤大雅和虔敬的好奇问难,并将圣礼派对这圣礼超自然和属天的神秘所发其他粗劣的,物质化的,迦百农主义的,极其可憎的,亵渎的,和大大得罪教会的闲谈,都交付上帝公义的审判下。

二一,我们也完全弃绝并判决迦百农派所持咀嚼基督的身体说。我们虽已多次对此说加以抗议,但圣礼派还是违反自己的良心,存恶意抵毁我们,以便在他们的听众面前使我们的教理失去信用,好似我们果然教训人说,基督的身体是像其他食物一样被牙齿撕裂,并在体内消化一般。但我们按照基督立约简明的话,相信并主张,这是真实地,属灵地咀嚼基督的身体,又教训人,这是真实地,属灵地喝基督的血。但是这些事无人能用人的官能或理智去加以领会;所以在这件事上,也正如在其他信仰条文上,我们当使理智服从基督。因为这神秘仅在圣经中被启示出来,并仅为信仰所领悟。

第八条 论基督的位格

在奉奥斯堡信条的诚恳神学家,与加尔文派――他们也惑乱了若干其他神学家――之间既有上述对圣餐的争辩,也就引起了对基督的位格,基督的二性,及其属性的争辩。

陈述争辩

这争辩的主要问题乃是人性和神性的个别属性是否在基督里实在彼此相通,并且这种相通到底达到什么程度。

圣礼派倡议神性和人性在基督里的合一,事实上并不使二者的特性相通,惟独使名称相通。他们说,这合一只使名称相通,即使神称为人,而人称为神,可是神与人性没有共通点,而在另一方面,事实上人性与神性,如与神性的威严和属性,也没有共通点。但路德博士和赞同他的人坚决反对圣礼派的这个教义。

肯定的方面

神的教会论基督位格的纯正教理。

我们为求对这争辩更适当地加以说明,并按照我们的基督教信仰加以决定起见,如今清楚地宣认我们的虔诚信仰,教理,和信条如下:

一,基督里的神性和人性在一个位格里,完全合一,结果不是有两个基督,——一个是上帝之子,另一个是人之子,——而是一个神子人子(路1:35;罗9:5)。

二,我们相信,教训人,并宣认:神性和人性并非混合为一质,也非一性变为另一性,而是每一性保留固有属性,而不能变为另一性的属性。

三,神性的属性乃是:全能,永恒,无限,并因其本性和本质,无所不在,无所不知等等。这些属性既不是,也永不成为人性的属性。

四,人性的属性乃是:受造有躯体,有血肉,有限量,有苦和死,能升降,能移动,受饥渴,历寒暑等等。这些属性既不是,也永不成为神性的属性。

五,神性和人性既然合一,组成一个位格,所以我们相信,教训人,并宣认:这种位格的合一,并非是一种联合或组合,以致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共通点,有如两块木板胶着在一起,彼此无所授受一般。反而在这里神与这人真有最高的相通,并且由此位格的合一和从其所产生的最高和不可名状的相通,而发生凡论到神并相信神所有属人性的事,以及凡论到并相信为人的基督所有属神性的事。这种二性的合一和相通,古代教会的博士已用火与铁,身与灵合而为一的类比,加以说明了。

六,因此我们相信,教训人,并宣认:在这里神是人,而人是神。倘若神性和人性真是绝对不相通,那么这真理便决不能成立了。

因为倘若马利亚的儿子这个人的人性,不与上帝的儿子在位格上合一,并且除了名字合一以外,别无同点,那么祂怎能称为上帝或至高上帝的儿子呢?

七,因此,我们相信,教训人,并宣认:童女马利亚所怀孕生产的,不只是一个人,而真是上帝的儿子;所以她配称为上帝之母,也真是上帝之母。

八,因此我们也相信,教训人,并宣认:那为我们受苦,受死,埋葬,下到阴间,从死里复活,升天,并被高举到上帝的尊严和全能的一位,不光是人,而是那以人性与上帝的儿子有密切的,不可名状的合一和交通,甚至与之合一了的人。

九,所以,上帝的儿子实在为我们受了苦,但这是按照那被祂取到祂神格中的人性,如是祂能为我们受苦,作我们的大祭司,使我们与上帝和好,正如经上(林前2:8)记着说:“他们把荣耀的主钉在十字架上。”又(徒20:28)说:“我们因上帝的血得蒙救赎。”

十,在这基础上我们也相信,教训人,并宣认:人子是按照祂的人性实在升到上帝大有尊严和权能的右边,因为当祂因着圣灵在母腹成孕时,就被取到上帝里面,并且那时祂的人性已与至高上帝的儿子在位格上合一了。

十一,基督因位格合一而常有那种尊严,但祂在卑微的境地,放弃了这种尊严,因此祂在年岁,智慧,并上帝和人对祂的喜悦上,都实在是有增长的。因此,祂对那种尊严不常使用,只在祂看为美的时候才使用,一直要到祂复活以后,祂才完全地,永远地撇下仆人的样式,――只是没有撇下人性――而得以完全领受,并显出上帝的尊严,这样就进入了祂的荣耀(腓2:6以下)。所以现今祂不仅在神的地位上也在人的地位上,知道万事,行作万事,临于万物,并将天上,地下,和地底下的万物都伏在祂脚下,握在祂手中。基督自己如此作见证,说(太28:18;约13:3):“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赐给我了。”保罗也说(弗4:10):“祂远升诸天之上要充满万有。”祂既无所不在,便能行使这权柄及于遍处,祂也无所不能,无所不知。

十二,祂既是临在的,便极易在圣餐中将祂的真体血分给人。这不是按照人性及其属性,乃是按照祂在上帝的右边和属性,正如路德按照基督徒要学中基督徒的信仰所常说的。基督临在圣餐中既非肉体的或属地的,也非如迦百农派所说的;可是,这种临在是极其真实的,并且确是属本质的。因为基督立约的话,是说:“这是,是,是我的身体,”等等。

我们这信仰,教理,和信条不将基督的位格分裂,如同往昔涅斯多留将它分裂一样。涅氏否认基督二性的属性彼此实在相通,因此分裂了基督的位格,如路德博士在他论大公会议一书中所明晰揭橥的。基督二性及其属性也没有我们这虔诚的教理混合为一个本质(如优提克斯所荒谬教训的),而基督位格中的人性也没有被否认或废除,其中一性也没有被改变成为别一性;而是基督在一个不分裂的位格里永远是真神真人。这是仅次于三位一体神秘的最主要神秘,正如徒使保罗所说的(提前3:16):我们所有的慰藉,生命,和拯救惟独有赖于此。

否定的方面

弃绝论基督位格与此相反的,虚妄的教理。

所以,我们现在要将以下所提的错误条文加以排斥并定罪,因为它们反乎上帝的话和我们基督教的纯正信仰。这些错误条文即是:

一,说在基督里神和人不组成一个位格,而是一为神之子,一为人之子,如涅斯多留所虚构的。

二,说神性和人性混合成一本质,而人性变成了神,如优提克斯所癫狂主张的。

三,说基督不是真实,天然,和永恒的神,如亚流所亵渎宣言的。

四,说基督不具真的人性,有理性的灵魂,和身体,如马吉安所虚构的。

五,说位格的合一只是名字上的,和称号上的。

六,说那以神是人,而人是神的主张,只是一句成语,一种说法罢了:因为神性与人性没有什么实在相同的,而人性与神性也没有什么相同的。

七,说那以上帝的儿子为世人的罪死了,并且人子已成为全能者的主张,只是口头上的属性交通,而并无相符的事实。

八,说基督里的人性已成了一种无限的本质,有如神性,并且由于这种注入于人性,与神性有别的本质,基督的人性无所不在,亦如神性。

九,说基督的人性在其实质和本质上,或在属神的根本属性上,已成为与神性平等的。

十,说基督的人性遍及天地各处;其实这是甚至不应归之于神性的。

十一,说基督因具有人性,不能用祂的身体而临在于一个以上的地方,且不提不能临在于遍处。

十二,说惟独人性为我们受了苦,救赎了我们;在受难中上帝的儿子与那人性完全不相通,好像那件事与祂毫无关系。

十三,说上帝的儿子仅是用神性藉着道,圣礼,和我们所受的诸般苦难临到在地上的我们,而这种临在一点也不属于祂的人性;因为基督藉受难受死救赎了我们之后,祂的人性不再关怀在地上的我们。

十四,说取了人性的上帝之子,既然撇下了仆人的样式,就不再藉着人性,使用人性,去作祂的全能,所能作的万事,而只作若干事,并且只在祂的人性临在之处才作。

十五,说祂按照人性决没有全能,和神性的其他秉赋。他们这样说,竟敢反对基督明显的话(太28:18)说:“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赐给我了。”他们又反对保罗的话(西2:9)说:“上帝本性一切的丰盛,都有形有体地居住在祂里面。”

十六,说按照人性,天上地下最大的权柄固然是已经赐给了基督,并且这权柄比诸天使和万物所领受的都更广大,可是,它与上帝的全能并不相通,而上帝的全能也并未曾赐给祂。于是他们便虚构有一种介乎上帝的全能和受造者的权柄中间的权柄,由于基督的人性高升而赐给祂了;这权柄一方面是低于上帝的全能,另一方面是高于一切受造者的权柄。

十七,说按照基督属人的心智,基督所知道的,是有若干限量的,并且除适宜于祂,并为行使祂的职分――即如审判者的职分――所必需的以外,祂不知道什么。

十八,说基督甚至现在对上帝和其诸工没有全备的知识。然而论到基督,经上(西2:3)记着说:“所积蓄的一切智慧知识,都在祂里面藏着。”

十九,说按照基督属人的心智,基督不能知道自永恒所有的,现在各处发生的,以及到永恒所将有的。

二十,我们也弃绝并判决有些人把基督的话(太28:18)“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赐给我了,”所作可怕和亵渎的曲解,说:这是指基督在复活和升天时,祂的神性得以恢复了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好似祂在卑微时,果然甚至撇弃了祂神性所有的权柄一般。这教理不仅曲解基督的话,而且重新引进久已被定罪的亚流派异端;至终基督的永恒神性会要遭否认,而凡关于基督的一切,以及我们的得救也会要遭丧失,除非我们用圣经和我们大公信仰的稳固基础,去坚决反对这种不虔敬的教理。

第九条 论基督下到阴间(此条系摘要)

此条明言整个神人基督死后实在下到了阴间,(而非指下到了隐喻的阴间,或坟墓,或灵埠),这是为求战胜撒但,把信徒从死亡和魔鬼的权势中拯救出来。我们要弃绝所有关于怎样成就这些事的好奇问难,而将它们留待来世。

第十条 论教会的礼仪(此条系摘要)

教会的礼仪,凡是圣经所未吩咐或禁止的,都可由基督徒自由取舍。若有人以它们为神圣崇拜的一部分,而强迫我们遵守,那么我们就要坚决地予以拒绝(加2:4,5;5:1;徒16:3;罗14:6;林前7:18;西2:16)。

第十一条 论上帝永恒的预定和拣选

固然,奉奥斯堡信条的神学家对这信条尚未发生任何公开的争辩,可是,将这信条正确地,机巧地加以解释,既然可使虔诚人得到大安慰,所以在此将它提出,似乎是好的,以免将来发生使人跌倒的争辩。

肯定的方面

那论这一条的纯正教理。

一,首先我们应当极其正确地察知,在预知与预定或上帝的永恒拣选中间,是有区别的。

二,因为上帝的预知不外乎是预知万事,如经上(但2:28)记着说:“只有一位在天上的上帝,能显明奥秘的事,祂已将日后必有的事,指示尼布甲尼撒王。”

三,上帝的这种预知及于善人和恶人;但它既不是邪恶的原因,也不是罪恶的原因,以致使人犯罪的。罪恶乃是从魔鬼,和人堕落的,邪恶的意志而起。上帝的这种预知也不是人灭亡的原因,因为灭亡应由人自己负责。但是上帝的预知对邪恶及于多么远,延长多么久,加以管制,并且邪恶本身虽是恶的,上帝的预知却能用它,以使选民得救。

四,但上帝的预定或永恒拣选却只及于上帝善良蒙爱的儿女,而这便是他们得救的因由。因为它使他们得救,并且命定那关乎拯救一切的事。我们得救是这样建立在上帝的预定上,阴间的权柄不能胜过它(约10:28;太16:18)。

五,上帝的这种预定,我们不可在上帝隐藏的计划中去搜寻,而只当在那将它启示了出来的上帝的话中去找着。

六,但是上帝的话引领我们到基督面前,祂是生命册,凡获得永远拯救的人,都得蒙记载并选立在其中。因为经上(弗1:4)记着说:“上帝创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

七,但基督乃是呼召一切罪人到祂那里,并应许给他们安息。祂恳切地愿望人人都到祂那里,使自己得蒙眷顾救援。祂在道中将自己赐给他们作救赎主,并愿意人听道,不捣着耳朵,也不轻忽这道。祂又应许要施人人圣灵的效能和运行,与上帝的帮助,好叫我们至终持守信仰,获得永生。

八,所以,我们既不用自己的理智,也不用上帝的律法来论断我们蒙拣选得永生的事,免得我们流于放荡和以彼古罗派的生活,或坠入绝望中。因为凡在此事上随从自己理智下判断的人,实在难于抵抗他们心中所发生的恶毒思想:(他们说)若上帝拣选了我得永远拯救,我不能被定罪,让我随意作恶罢。在另一方面,若我未被拣选得永生,我所行的善一点与我无益,因为我的一切努力都是徒然的。

九,所以,关于预定的真谛,我们要从基督的福音去学习。因为福音明白教训人说:“上帝将众人都圈在不顺服之中,特意要怜恤众人;”又说:“祂不愿有一人沉沦,乃愿人人都悔改信基督”(罗11:32;结18:23;33:11;彼后3:9;约壹2:2)。

十,所以,凡查考上帝业已启示的旨意,并照圣保罗在罗马人书中所有次序而进行的人(保罗在谈论永恒预定的神秘以前,先领人悔改,承认罪恶,顺服上帝的诫命),那么上帝的预定教理,便是对他们有益的,并给与很大的慰藉。

十一,至于经上(太22:14)所说:“被召的人多,选上的人少,”不应解释为上帝不愿意人人得救,而应解释为不信者定罪,乃是由于他们完全不听上帝的话,反顽梗地视之为等闲,捣着耳朵,硬着心,这样便预先关闭了上帝之灵进行的通常路线,以致祂不能在他们里面完成祂的工,或是由于他们一听了道,便轻看它,撇弃它。若他们灭亡,他们既不能怨恨上帝,也不能怨恨祂的拣选,只能怨恨自己的恶(彼后2:1以下;路2:49;52;来12:25以下)。

十二,所以,虔诚人可以依照圣经所启示的,去安全地默想上帝永恒拣选的这信条。因为圣经向我们显明基督是生命册,藉着福音的传讲在我们面前展开了,如经上(罗8:30)记着说:“预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们来。”所以我们要在基督里面寻求父上帝的永恒拣选。祂在祂永恒计划中业已命定,除那些承认祂儿子耶稣基督,并真相信祂的人以外,祂不拯救什么人。至于其他的揣度都应从虔诚人的心中完全除去,因为它们不是出于上帝,乃是由撒但指使的,藉此那人类的仇敌企图削弱或夺去那最甜蜜的慰藉,即我们可以从这最纯全的教理所能得着的,那就是,我们确知是由于白白的恩典,而非自己任何的功德,我们才得以在基督里蒙拣选得永生,并且谁也不能从祂手里把我们夺去。这最有慈爱的拣选,主不仅已用言语,也已用起誓证实了,并且祂用圣礼向我们作了印证。当我们处在最大试炼中时,我们应当记起圣礼来,并从它们得安慰,好灭尽魔鬼一切的火箭。

十三,可是,我们仍应当孜孜不倦地使我们的生活遵循上帝旨意的准则,并使我们所蒙的恩召和拣选坚定不移,正如圣彼得所说的(彼后1:10),也不要从上帝所启示的道丝毫退后;因为这道是永不会使我们失望的。

十四,这关于上帝永恒拣选的简短解说,将上帝所固有的荣耀完全归于祂,表明祂照自己的旨意拯救我们,乃是纯由于祂的怜悯,而非由于我们自己的任何功德。再者,这教理不为心神激昂,灰心绝望,和以彼古罗主义存留任何余地。

否定的方面

弃绝那论这一条的虚妄教理。

所以我们相信,并判决:当人提出上帝拣选人得永生的教理时,若使那处于惶恐中的虔诚人非但得不到慰藉,而反更加困惑,绝望,在另一方面,却使不悔改者能以安于邪恶生活,那么,这一条教理便不是按照上帝的话和旨意处理的,而是按照人的理智判断,和撒但的邪恶虚妄指使处理的。因为使徒(罗 15:4)说:“从前所写的圣经,都是为教训我们写的,叫我们因圣经所生的忍耐和安慰,可以得着盼望。”所以我们要弃绝现在所要列举的诸般错谬:

一,说上帝不愿意人人都悔改,信福音。

二,说上帝召我们,却不渴望人人都来就祂。

三,说上帝不愿人人得救,有些人受预定灭亡,并不是由于他们的罪,而只是由于上帝的计划,目的,和旨意,因为无论他们怎样,总不能得救。

四,说上帝的慈悲和基督最圣洁的功德,并不是上帝拣选我们的惟一原因,我们自己也是一个原因,上帝因这后一原因,拣选我们得永生。

以上教义都是虚妄,可恶,亵渎的。它们把虔诚人从听信福音并领受圣礼所得的慰藉都剥夺无余,所以上帝的教会不能容许它们。

这就是对有争辩的信条所有简短,而极其明晰的解说。奉奥斯堡信条的神学家对它们曾作了若干时间的讨论,并抱着不同意见彼此辩论了。一个人虽无学问,却能按照圣经和基督徒要学中的简单教理,从这陈述和解说中发现什么是真的,什么是假的。因为我们不仅把真正的教理清楚地揭橥出来了,而且把相反和虚妄的教理加以驳斥弃绝了,并把那使人跌倒的争辩实在解决了。

愿全能的上帝,我们主耶稣基督的父使我们都藉圣灵的恩惠,在祂里面和协一致,并持守祂所喜好的,虔诚的合约。

第十二条 论其他异端和教派(此条系摘要)

这一条弃绝重洗派,士文克斐特派,新亚流派,和反三位一体派的异端。

注一:女仁堡的施棚隔勒拉撒路(Lazarus Spengler, d. 1534)于一五二五年所作圣诗的起始。

注二:德文协和信条此处乃引自路德的德文圣经。

注三:此处为反对墨兰顿而发;他在晚年主张归正有三个密切相联的原因,即圣灵(创始原因),上帝的道(工具原因),和人的同意。

注四:凡对耶稣在迦百农所讲生命的粮(约6:24-59)照字义直解,而相信变质论的人,便称为迦百农派。

评分

1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5.8.2010 15:31:00 | 只看该作者
洛桑信约

洛桑信約(The Lausanne Covenant)是第二屆世界福音洛桑會議的宣言,也是赴會者在主面前所立的信約:為福音齊心努力。本文由香港代表團中的唐佑之博士,與數位華人華表協同譯出。

引言

我們這些主耶穌基督教會中的肢體,來自一百五十多個國家,共同參加洛桑世界福音國際會議。我們同心讚美上帝,因祂賜給我們極大的救恩,也因祂賜給我們與祂相交的喜樂和彼此相交的喜樂。我們為上帝在這個時代的作為深感興奮;我們也為我們在宣教工作上的不足而懺悔;我們也深受未完成的宣教使命的挑戰。我們相信,福音是上帝賜給全世界的好信息。我們決心憑藉上帝的恩典,順服基督的命令,向全人類傳福音,使萬民作主的門徒。因此,我們在此宣告我們的信仰與決心,並將此信約公諸於世。

1. 上帝的目的

我們確信,獨一永恆的上帝是創造世界的主宰,聖父,聖子與聖靈三位一體的上帝,照祂旨意統管萬有。祂已從世界裏呼召人作祂的子民,又差遣祂的子民回到世界中,作祂的僕人與見證人,擴展衪的國度,建立基督的身體,榮耀祂的聖名。我們感到羞愧,因我們常常違背上帝的呼召,或隨從這個世界,或在這個世界面前退縮,沒有承擔起我們的使命。然而,我們感到歡欣的是,福音即使是放在我們這些瓦器裏,仍然是寶貝。我們願意重新奉獻自己,借著聖靈的能力,將這寶貝顯明出來。(賽40:28;太28:19;弗1:11;徒15:14;約17:6, 18;弗4:12;林前5:10;羅12:2;林後4:7)

2. 聖經的權威與能力

我們確信,整本聖經,包括舊約與新約,都是上帝的默示,完全可靠,絕對權威。整本聖經是上帝唯一的成文話語,它所宣告的毫無錯誤,它是我們信仰與實踐中絕對可靠的準則。我們也確信,上帝的話語滿有能力,能成就救恩的目的。聖經的信息是對全人類宣講的,因為上帝在基督裏和聖經中的啟示是不可更改的,現今聖靈仍借著聖經說話。聖靈在各種文化中光照屬上帝的子民的心智,使他們透過自己的眼睛,重新得見其中的真理,從而使全教會更多地看到上帝諸般的智慧。(提後3:12;彼後1:21;約10:35;賽55:11;林前1:21;羅1:16;太5:17-18;弗1:17- 18;3:10, 18)

3. 基督 — 世界唯一的救主

我們確信,我們雖有各種不同的佈道方法,卻只有一位救主,只有一個福音。我們承認,人類借著上帝的自然啟示,對上帝有一些知識,但我們否認這些知識能使人得救,因為人行不義阻擋真理。我們也反對貶低基督及祂的福音的各種類型的宗教混合主義和對話,它們認為基督在一切宗教及意識形態裏都有同等的啟示。耶穌基督是唯一的神而人者,祂舍己作罪人的唯一贖價,祂是上帝與人之間獨一的中保。沒有任何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人人都因罪而滅亡,但上帝愛所有的人,不願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然而凡拒絕基督的,就是棄絕救恩之樂,他們就被定罪,永遠與上帝隔絕。我們傳揚基督為世人的救主,並不是認為人人都可以自然得救或最終得救,更不是認為一切宗教都能提供基督裏的救恩。相反地,我們傳福音是向世上的罪人宣告上帝的愛,並呼籲每個人回應祂,全心全意地悔改、相信、接受祂為救主和主。耶穌基督的名超乎萬名之上,我們盼望主的日子,那時萬膝都要跪拜,萬口都要承認,祂是主。(加1:6-9;羅:18-32;提前2:5-6;徒4:12:約3:16-19;彼後3:9;帖後1:7-9;約4:42;太11:28;弗1:20-21;腓2:9-11)

4. 佈道的性質

佈道就是將福音傳揚出來。這福音是照經上所記:耶穌為我們的罪而死,從死裏復活,掌權的主使我們的罪得赦,而且將釋放我們的聖靈賜給所有悔改相信的人。我們基督徒在世上的存在對於福音佈道是必須的,與非信徒對話也是必需的。因為要瞭解他們,我們就必須傾聽他們。但佈道本身是傳揚聖經上所記載的歷史上的基督是救主和主,勸導人們親自信靠主,並且與上帝和好。我們發出福音的邀請時,不能向人隱瞞作門徒的代價。基督依然在呼召所有跟隨祂的人要舍己,背起十字架,與教會認同。福音佈道的結果包括順服基督、融入教會和在世上負責地服事。(林前15:3-4;徒2:32-39;約20:21;林前1:23;林後4:5, 5:11, 20;路14:25-33;可8:34;徒2:40, 47;可10:43-45)

5. 基督徒的社會責任

我們確信,上帝是全人類的創造者及審判者,所以我們應當共同負擔起祂對人類社會的公義及和好的關注,以及對那些受各種壓迫的人的自由的關注。因為每個人都是按上帝的形像造的,不論種族、宗教、膚色、文化、階層、性別或年齡,每個人都有內在的尊嚴,所以應當受到尊重及服事,而不應受到剝削。我們在此表示懺悔,因我們忽略了社會關懷,有時認為佈道與社會關懷是互相排斥的。儘管與人和好並不等同於與上帝和好,社會關懷也不等同於佈道,政治解放也不等同於救恩,我們還是確信:福音佈道和社會政治關懷都是我們基督徒的責任。因為這兩方面是我們在神論和人論的教義上,以及我們對鄰舍的愛和對基督的順服的必要體現。救恩的信息也包含對各種形式的疏離、壓迫及歧視的審判。無論何處有罪惡與不公正的事,我們都要勇敢地斥責。當人們接受基督時,他們就得以重生,進入祂的國度;他們不僅必須努力在這不義的世界中彰顯上帝的公義,還要傳揚祂的公義。我們所宣告的救恩應當在個人生命和社會生活各方面都改變我們。信心沒有行為就是死的。(徒17:26, 31;創18:25;賽1:17;詩45:7;創1:26-27;雅3:9;利19:18;路6:27, 35;雅2:14-26;約3:3, 5;太5:20;太6:33;林後3:18;雅2:20)

6. 教會與佈道

我們確信,基督差遣祂所救贖的子民到世上,正如父差遣子一樣,這就呼召我們要付相似的代價深入到世界上。我們需要突破教會狹窄的藩籬,進入非基督徒的社會。在教會犧牲的事奉中,佈道是首要的。普世宣教事工需要普世教會將全備的福音帶給全世界。教會在上帝的宇宙計劃的中心,是祂命定的傳福音的途徑。然而,傳講十字架的教會本身必須有十字架的印記。如果教會背叛福音,對上帝缺乏活潑的信心,對人缺乏真誠的愛心,在凡事上,包括在晉升和財務方面,缺乏完全的誠實時,就會成為佈道的絆腳石。教會是上帝的子民的團契,而不是一個機構,不可與任何特定文化、社會或政治制度,以及人類的意識形態等同。(約17:18, 20:21;太28:19-20;徒1:8, 20:27;弗1:9-10, 3:9-11;加6:14, 17;林後6:3-4;提後2:19-21;腓1:27)

7. 佈道的合作

我們確信,上帝的旨意是要教會在真理中有可見的合一。佈道也要求我們聯合,因為合一能增強我們的見證,而分裂有損於這和好的福音。然而,我們承認,組織的合一可以採取多種形式,組織的合一也未必會促進佈道的事工。我們有相同聖經信仰的人,應該在團契、事奉以及見證上緊密聯合。我們承認,我們的見證有時會因混雜的個人主義及不必要的重複事工而受損。我們承諾,要在真理、敬拜、聖潔及宣教上尋求更深的合一。我們呼籲大家,開展地區性和功能性的合作,制定策略性的計畫,增進相互間的勉勵,加強資源的共用與經歷的分享,使教會的使命得以進展。(約17:21, 23;弗4:3-4;約13:35;腓1:27;約17:11-23)

8. 教會在佈道工作上同工

我們感到歡喜的是,一個新的差傳時代已經開始。西方教會在宣教中的主導作用正在迅速消失。上帝正從新興的教會中興起強大的新生力量,致力於普世宣教,這表明佈道的責任是屬於基督的整個身體。因此,所有教會應當求問上帝,並且自問,應當如何得著當地的人以及如何差派宣教士到世界其他地方。我們對差傳的責任及角色應當不斷地反復評估。教會間的彼此協作會因此而不斷加強,而基督教會的普世性也會更清楚地體現出來。我們也為那些從事聖經翻譯、神學教育、大眾傳播、文字事工、佈道、差傳、教會復興及其它專門事工的所有機構感謝上帝。他們亦當不斷地自我省察,評估自己在教會宣教中的果效。(羅1:8;腓1:5, 4:15;來13:1-3;帖前1:6-8)

9. 佈道任務的緊急性

世界上還有超過全人類三分之二,共計二十七億多人口尚未接觸福音。這麼多人被忽略,我們對此深感羞愧。這對我們及全教會是一種持久的譴責。然而,現在世界上有許多地方正以前所未有的程度接受主耶穌基督。我們深信,教會和宣教機構現在就該為尚未聽聞福音的人得救而懇切禱告,並且儘快開展新的努力,實現普世宣教。有時我們有必要在已福音化的國家減少外國宣教士及資金的數量,這有利於促進當地教會的自立,從而將資源分配到福音未及之地。宣教士們應以謙卑服事的精神,更加自由地往返於六大洲之間。我們的目的是以一切可行的方法,儘早使每一個人都有機會聽到、明白並接受好信息。我們不能期待不付甚麼代價就能達到此目的。我們為千千萬萬的人仍生活在貧困之中而震驚,也為造成貧困的不公平而難過。我們當中生活在富裕環境中的人們,生活應當儘量簡樸,好使我們更慷慨地為救助和佈道奉獻。(約9:4;太9:35-38;羅9:1-3;林前9:19-23;可16:15;賽58:6-7;雅1:27, 2:1-9;太25:31-46;徒2:44-45, 4:34-35)

10. 佈道與文化

普世宣教策略的發展,要求創造性與先鋒性的方法。在上帝引導之下的結果將會是,各個興起的教會既深深地植根於基督,又與各教會所處的文化息息相關。文化必須始終以聖經真理為檢驗的標準。既然人類是上帝所造的,人類的文化中就富含美善的內容。然而,由於人類已經墮落,所以文化都被罪所玷污,部份甚至含有魔鬼的成份。福音並沒有預先假定,某種文化比其他文化更優越,而是根據福音的真理和公義原則來評估一切的文化,且在各種文化中堅持道德的絕對性。宣教工作常將異國的文化與福音一起輸出,導致教會受制于文化,而不是服膺於聖經的真理。傳揚基督的人必須謙卑地倒空自己,但仍保持以他們的真誠去服事別人。教會也必須致力於改造並且充實文化,這一切都是為了上帝的榮耀。(可7:8, 9:13;創4:21-22;林前9:19-23;腓2:5-7;林後4:5)

11. 教育與領袖

我們承認,我們有時追求教會的成長而忽略了教會的深度,並且把佈道與培靈分開了。我們也承認某些宣教團體,在裝備和鼓勵當地領袖擔當責任方面的行動過於遲緩。然而,我們的原則是使教會本色化,我們渴望每個教會都有自己的領袖,表明基督徒領袖的風範不在於轄制人,而在於服事人。我們認識到,提高神學教育是當務之急,這對教會領袖更是如此。在每個國家和文化中,應當為教牧人員與平信徒提供在教義、門徒訓練、佈道、培靈及事奉方面有效的培訓計劃。這些培訓計劃不必依靠任何一成不變的方法,而應按照聖經的準則,採用當地創造性的構想來開發培訓計劃。(西1:27-28;徒 14:23;多1:5, 9;可10:42-45;弗4:12-13)

12. 屬靈的爭戰

我們深信我們一直在與執政的、掌權的惡魔進行屬靈的爭戰。它們恣意要推翻教會,挫敗普世宣教的任務。我們知道我們需要穿戴上帝所賜的全副軍裝,以真理和禱告為屬靈的武器來爭戰。我們發現仇敵不僅在教會外傳播錯謬的理論,也在教會內散佈歪曲聖經、以人取代上帝的假福音。我們需要儆醒,以分辨的心,維護聖經的福音。我們承認,我們會受世俗思想及行為的影響,向世俗投降。比如,雖然從數字方面和屬靈方面細心研究教會的成長是很有價值,但我們有時卻忽略了這方面的努力。有時候我們太過於追求傳福音時別人有所回應,就在福音信息上打了折扣,用各種方法向福音對象施加壓力,過份注重數位統計,甚至謊報數位。這些都是屬世的作法。教會必須進入世界,然而世界卻不可混入教會。(弗6:12;林後4:3-4;弗6:11, 13-18;林後10:3-5;約壹2:18-26, 4:1-3;加1:6-9;林後2:17, 4:2;約17:15)

13. 自由與逼迫

上帝賦予每個政府的責任是維護和平、公正與自由,使教會可以順服上帝、服事主基督、不受攔阻地宣揚福音。所以我們要為國家的領袖祈禱,並且呼籲他們根據上帝的旨意和《世界人權宣言》的聲明,確保思想與良知的自由,以及實踐和傳揚宗教信仰的自由。我們也深切地關注那些遭受不公正囚禁的人,尤其是那些為耶穌作見證而受苦的人。我們承諾,要為他們的自由而祈禱和努力;同時,我們也不因他們的遭害而膽怯。上帝正幫助我們,不管要付多大的代價,我們都要反對不公正的事,並且忠於福音。我們也不可忘記耶穌的警告:逼迫是不可避免的。(提前1:1-4;徒4:19, 5:29;西3:24;來13:1-3;路4:18;加5:11, 6:12;太5:10-12;約15:18-21)

14. 聖靈的能力

我們深信聖靈的大能。父上帝曾差遣聖靈為聖子作見證,若無聖靈的見證,我們的見證也就徒然。聖靈叫人知罪,信服基督,得以重生及長進,這些都是祂的工作。並且聖靈是宣教的靈,所以佈道應當在聖靈充滿的教會中自然地興起。一個教會若不宣教,她就是自相矛盾,且是消滅聖靈的感動。普世宣教要落到實處,必須先有聖靈在教會中作更新的工作,在真理、智慧、信心、聖潔、仁愛與能力中更新。所以我們呼籲所有的信徒祈禱,求上帝的靈來復興教會,使所有子民結出祂的所有果子,使基督的身體充滿祂的所有恩賜。只有這樣,普世教會才能在上帝的手中成為合用的器皿,使全地聽見主的聲音。(林前2:4;約15:26-27, 16:8-11;林前12:3;約3:6-8;林後3:18;約7:37-39;帖前5:19;徒1:8;詩85:4-7, 67:1-3;加5:22-23;林前12:4-31;羅12:3-8)

15. 基督的再來

我們相信,耶穌基督必會在權能及榮耀中再來,這是位格性的和可見的,是為成全祂的救恩及審判。這再來的應許更加激勵我們去傳福音,因我們紀念祂的話說,這天國的福音必先傳給萬民。我們相信,應當以教會的佈道事工充滿基督升天及再來之間的間隙,所以我們未到終點決不停歇。我們也記得祂的警戒說,在那最終的敵基督到來之前,會有假基督和假先知出現。因此我們拒絕人類的狂傲及自信的夢幻,以為人能在地上建立烏托邦。我們基督徒確信,上帝必成全祂的國度,我們也熱切期待那日子的來到,就是新天新地,有義居住在其中,上帝要作王直到永遠。同時,我們也重新奉獻自己,樂意一生完全順服上帝的主權,服事基督和世人。(可14:62;來9:28;可13:10;徒1:8-11;太28:20;可13:21-23;約2:18, 4:1-3;可12:32;啟21:1-5;彼後3:13;太28:18)

結語

因此,我們以信心和決心,鄭重地與上帝立約,也與眾弟兄姊妹堅立此約。讓我們為了普世宣教而一同禱告、共同計畫、合力事奉。我們呼籲其他人與我們一起同工,願上帝以祂的恩惠為祂的榮耀,幫助我們,使我們誓忠於此信約。阿們,哈利路亞!

评分

1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发表于 5.8.2010 15:35:46 | 只看该作者
舊金山共識

2008年12月8日

我們是一群來自中國的基督徒﹐聚集在美國舊金山﹐參加一代人的見證大會。為這一時刻﹐我們向上帝獻上感恩。我們本是不配的人﹐卻蒙了神的恩典﹐可以一起來見證上帝在我們身上奇妙的作為﹐一起承擔上帝賦予我們的福音使命。

第一部分
我們相信﹐聖父﹑聖子﹑聖靈三位一體的獨一上帝﹐創造了宇宙和人類﹐並以他榮耀的權能﹐掌管著人類包括中國的歷史﹑現在和未來。
我們相信﹐我們和世人一樣﹐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且不能籍自身的道德﹑智慧﹑能力和財富﹐將自己從墮落與滅亡中拯救出來。
我們相信﹐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為人贖罪舍命﹐第三天從死裡復活﹐叫一切信他的人﹐不致滅亡﹐反得永生。
我們相信﹐若沒有聖靈的光照和引導﹐任何人都無法領受救恩﹐認罪悔改﹐成為新造的人。
我們相信﹐《聖經》是來自上帝的全備無誤的特殊啟示﹐是基督徒在信仰上的最高權威。
我們相信﹐普天下基督徒都是上帝的兒女﹐教會是我們在地上屬靈的家﹐耶穌基督是普世教會﹑包括華人教會的唯一元首。

第二部分
我們看見﹐中國大陸正處于前所未有的變革中﹐經濟﹑社會﹑政治與文化面臨著全面轉型。
我們看見﹐在這場變革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時﹐也面臨著更巨大的挑戰。由于缺乏神聖的信仰資源可供國人汲取﹐導致道德淪喪﹑誠信匱乏﹑社會脫序。
我們看見﹐人們試圖在世間各種文化﹑哲學﹑宗教中尋找心靈的支點﹐結果仍是沒有出路。
我們看見﹐中國這一場變革與以往三千年所有變革不同﹐這是一場有十字架的變革。上帝拯救的大能已經臨到中國人﹐福音日益廣傳﹐教會紛紛建立。在中國走向更加自由﹑文明的公民社會的進程中﹐基督徒群體正在發揮越來越大的建設性作用。在上帝的恩典中獲得新生的大批基督徒﹐在中國當前最為需要的仁愛﹑信實﹑公義﹑和平﹑饒恕等方面﹐活出了有目共睹的生命見證。

第三部分
我們祈禱﹐願上帝賜下愛和饒恕﹐使中國在和諧﹑和睦﹑和平中完成社會轉型﹐重建信用﹐得享平安﹐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使公義如江河滔滔。
我們祈禱﹐願上帝多多地恩待中國人﹐使更多的骨肉同胞聽到福音﹐認罪悔改﹐領受耶穌基督豐盛﹑永遠的生命。
我們祈禱﹐願上帝賜下教會在中國的復興﹐願聖靈大大做工﹐興起更多的基督徒﹐背起十字架跟隨主﹐使眾教會在神的道上同被建造﹐傳揚福音﹐直到地極。
我們祈禱﹐願上帝帶領教會承擔起自己的文化使命和社會責任﹐成為世上的光﹐世上的鹽。
我們祈禱﹐願上帝賜福中國的執政掌權者﹐使他們更有治國的智慧與能力﹐看見福音于國于民都是有益的﹐依照憲法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
我們祈禱﹐願全能的上帝﹐賜福他的兒女﹐以百般的忍耐﹑溫柔﹑謙卑﹐順服上帝賜予執政掌權者秉公行義的權柄。願全能的上帝﹐特別記念與主一同受苦一同得榮耀的眾教會。
我們祈禱﹐願全能的上帝以他的慈愛﹐恩待中國人﹐得著中國人﹐使用中國人﹐使中國人成為全人類的祝福。

願榮耀歸給至高神﹐平安歸給他所喜悅的人。

附﹕《舊金山共識》的產生過程
鑒于中國教會所面對的新形勢﹐一些大會倡議者認為﹐大會應當以文字形式表達我們的信仰﹑我們的看見和我們的祈禱。于是幾位傳道人在會前草擬了初稿﹐寄發給部分與會者征求意見。大會報到日下午﹐遠志明﹐劉同蘇﹐洪予健﹐張伯笠﹐張路加﹐張志剛﹐祝建﹐周小安﹐范學德﹐李亞丁﹐趙莉等北美傳道人﹐會同來自中國大陸的趙曉﹑王怡﹑余杰﹑金明日﹑崔權﹑黃磊﹑楊萬裡等嘉賓﹐深入討論了文本的形式﹑內容與結構。據此﹐幾位同工當晚完成了文本的文字核定與潤色。次日﹐征詢了晚到的馮秉誠等人的意見。下午﹐文本交給三百多位與會傳道人和同工﹐分別在七個專題組討論﹐獲得絕大多數人的讚同(注:根据远志明确认,其他六组都是全体赞成)。大會第三天上午﹐洪予健在大會上宣讀了正式文本﹐與會者報以熱烈且持久的掌聲。

评分

1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5.8.2010 15:40:41 | 只看该作者
贤弟在卡鲁一向可好?很长时间没上开元,才知道你作了基督教研究版的版主,特在你发的《西敏寺信条》的帖子里,转帖《协和信条》《洛桑信约》以及华人信仰界的《旧金山共识》以贺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站点信息

站点统计| 举报| Archiver| 手机版| 小黑屋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4 Comsenz Inc.

GMT+1, 27.4.2024 04:04

关于我们|Apps

() 开元网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