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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胡锦涛主席,我告状无门,有冤不能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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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2006 04:05:5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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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o&--><img src='style_emoticons/<#EMO_DIR#>/sad.gif' border='0' style='vertical-align:middle' alt='sad.gif' /><!--endemo-->  中国胡锦涛主席,我告状无门,有冤不能申<br /><br />尊敬的胡主席:您好!<br />我的身上背负着一桩冤、假、错案,我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访,被驳回了[见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知书(2004)民一监字第590号]。我请问承办法官,驳回什么原因,承办法官回答说:“我也不知道什么原因。”<br />法院即然不管,我去找中共中央信访接待站,告之:“经过法院判的案子,我们不管,建议找全国人大信访接待站。”我又去找全国人大信访接待站,接待人员回答说:“全国人大不对个案进行监督,建议找北京市人大信访办。”我只有去找北京市人大信访办,递上申冤的材料,北京市人大信访办告诉我,“全国人大应该管,我们管不了,建议找全国人大。<br />”我的冤案来回推,从此,就没有人管了。<br />请问,我的冤、假、错案,最高人民法院不管,最高人民检察院不管,中国共产党不管,全国人大不管,北京市人大也不管,谁来管?<br />我告状无门,有冤不能申?<br />附:冤案的祥情:<br />我是北京明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司机,1994年,我(融资6万元人民币)承包了北京明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一辆出租汽车,在工作中,我与明星公司的领导发生了一点小矛盾,在长达三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内,明星公司合同违约,拒绝给我营运证和上岗证(二证),致使我三年零七个月无法上路运营,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主张我的合法权益,要求明星公司赔偿我15万元,而法院却以莫须有的理由,驳回了我的合法请求。<br />我的案子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我的再审申请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3)高民监字第2218号]。<br />其一、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指责我未向法院提供协议书显失公平的证据,本案中的13号证据就是“协议书”显失公平的证据,因为它“用以证明国家核准出租车每月运营收入是6000元”。[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海民初字第1121号第4页第16行]<br />2005年3月,在北京市人大代表的监督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示,找我调解时,我又向法院递交了1996年6月我交的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证据,用以证明我每月实际收入是4000元(国家税务局核准)。<br />“明星公司”合同违约,给我造成21万的损失,只补偿我1万零800元,这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所以说,我与明星公司在2000年8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是显失公平的协议书,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br /> 其二,法院剥夺了我的撤销权!<br />北京法院自1999年10月27日至2001年10月9日不受理出租汽车司机与公司合同纠纷的案件,在此期间,法院剥夺了我的诉权,同时剥夺了我的撤销权,法院反而指责我,一年内未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权,法院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我请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在1999年10月27日至2001年10月9日不受理出租汽车司机与公司合同纠纷的案件,法院剥夺了我的诉权和撤销权,我怎样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法院说:“你一年内向明星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北京市交通局)主张了也行”。这样,在2004年11月,我又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北京市交通局于2001年4月26日出具的“交通经济合同调解意见书”的证据,用以证明该“协议书”(指2000年8月25日,我与明星公司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协议书)签订后,依法律规定,一年内我已向北京市交通局主张了、撤销2000年8月25日我与明星公司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协议书。<br />2005年3月,我向法院递交了两份新证据。<br />法院从一审到二审,从第一次申诉到第二次申诉,都指责我缺二项证据,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我于2005年3月,已向法院递交了两份新证据,我问法院,本案还缺什么证据?法院回答说:“什么证据都不缺了,案子就这么着了”。<br />请问胡主席,法院这样对我“公正”吗?<br />我的冤、假、错案,在我们的社会,就是没人管,告状无门,有冤不能申,请中国胡主席调查崔砚君的冤案?<br /><br />谢谢了!<br /><br />                        申诉人:崔砚君<br />                                电子信箱:CYJ100200300@163.com<br />        2006年2月19日<br />北京市出租汽车司机声援崔砚君:请中国胡锦涛主席调查崔砚君的冤、假、错案。<br />签名如下:邵长良 王学永 吴来池 董昕 李家祥 郭安<br />雒立军 车殿光 李振国 刘春元 刘全来 张振钢 李宁静<br />张桂文 尹金树 齐兵  邱跃进 齐瑞明 张景瑞<br /><br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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