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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关于对农民接受安置下乡知识青年的工作的农民表示谢意的提案

已有 174 次阅读1.3.2009 06:26 |

吴邦国委员长、诸位副委员长和常委阁下:

本提案人,不是“人民代表”。在写提案之前,本提案人首先考虑写提案的合理性、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兴衰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兴衰我责无旁贷。本提案人以此为据。

笔者能提出提案,起码表达了,笔者对政府的信任,因为,现在不是万马齐喑的年代。

或,本提案人的观点可能有悖于委员长、副委员长、常委阁下们的观点。

本提案人认为,“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观点为镜,可以辨谬误”。

或,本提案人的观点不合时宜。

那么,怎样判断是否合适宜,判断是否是先进与落后?本提案人使用了先进与落后判断定理、识货定理、温家宝船队定理同时,使用了社会进步法则

先进与落后判断定理:所作所为是先进或落后于其所在期间的生产力;所作所为是先进或落后于其所在期间的文化;所作所为是先进或落后于其所在期间谋求的中国乃至全世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识货定理: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大与小、长与短,这些都是经过比较,是相对而言。若,再有一件物什比原来的物什或大、或小,那么,原来的大或长,就相对的变为小或短。相对真理与谬误同样也是经过比较,是相对而言,比较的过程就是讨论与辩论的过程,是竞争的过程,是千锤百炼的过程。

社会进步法则:竞争!竞争的实质就是存优汰劣,适者生存(即自然法则)。在竞争的氛围中不断地进行,改革→创新→补充→完善(相对而言)→提高→∝

历史已经证明,在社会发展进程中若背离了这条法则,社会就会发展缓慢,或停滞不前,或倒退;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几十年不治,或几百年不治,或上千年不治。

政府的工作是不可能达到“至善至美”的程度。因此,政府的工作需要永无休止的改革→创新→补充→完善(相对而言)→提高→∝

工作中出现的谬误是需要及时修正的。古语云:“两叶不除,必用斧柯”。

假设,取出掉到了污泥之中一颗“夜明珠”,它光彩夺目光辉被污泥遮盖了。是继续让污泥包裹“夜明珠”,还是将其身上的污泥洗刷干净?

摩天大厦之所以傲然挺立,是因为它的地基牢固;生长在悬崖峭壁的大树之所以枝叶茂盛,是因为它的根深深的扎进了石缝和泥土中。

国家的根基是什么?

是诚信!

孙子兵法曰:“道者,可令民与上同意也,故可以与之生,可以与之死,而不畏危”。如果国家不能取信于民,国家的生命力就要打折扣,长期以往,“国将不国”了。“烽火戏诸侯”,寓言故事《狼来了》就是对世人的警示。

试想:一颗腐败的根苗能孕育出绚丽多彩的花朵吗?

在写《关于取消社会保险滞纳金》的提案时,本提案人使用了船队定理,即,温家宝船队定理

温家宝在记者招待会上论民生说:一个船队,决定它速度快慢的不是那个航行最快的船只,而是那个最慢的船只。 这段话很有哲理。国家就是一个船队,船队的指挥员不仅要促进整体船队的前进速度,而且不能让任何一只船落后。这是统观全局的思维方法,是思维科学。因此,笔者将其定为温家宝船队定理。因为,人们在思维问题时都有着眼点,那么船队定理就是人们思维问题时的一个理论,一个办法,一个着眼点。一个省、一个市、一个县、,一个镇、一个村、一个企业就是一个船队。各级官员是否要运用船队定理的思维方法来制定管理所在的辖区的方针和政策?考察各级官员的阳光政绩的同时,是否也要考察阳光照不到的地方?

温家宝 运用这个定理来思考提高中华民族的生活状况时,得出结论是解决民生问题要首先着眼于困难群体,因为在中国城乡,困难群体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特别是农民……如果我们改善了困难群体的生活状况,也就改善了整个社会的生活状况。

关于对农民接受安置下乡知识青年的工作的农民表示谢意的提案

现在,也就是现在,一些人才知道,农民的土地是集体财产。其实农民的土地,早已是集体财产法定的事实。既然是农民的集体财产,那么,这就是说,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劳作权,是属于农民,除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而外,任何人不得干预和支配土地的使用权和劳作权。然而,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农民的合法权益承受到了无情的践踏。

在文革内战后期,大批的风华正茂的、经过文化大革命培养锤炼的青年学生已经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分子。

为了解决学生们给社会带来的压力,中央决定让知识青年到农村“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

这个决定视乎无懈可击,但,不要忘记我们是法治国家!对社会的一切事情的是非判别,一定要用宪法来衡量。若用宪法的标准来衡量,这是一个违背宪法的决定。农民的土地是集体财产。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劳作权,是属于农民,除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而外,任何人不得干预和支配土地的使用权和劳作权。

假设,你有一所住宅,房子的产权是属于你的私人财产,如果某个团体或个人安排他人到你的房子去住,你的心情会怎样呢?

道理是清晰明了,拥有土地“使用权”和“劳作权”的农民,有权安置在他们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上劳作的员工,其它的团体和个人不具备这个权利。确切的来说,这个中央决定是违宪的决定,是一个侵犯农民利益的决定。但,农民接受了中央的决定,他们安置了数千万的知识青年,他们为国家分忧解愁。

从这一点上来说,政府和下乡的知识青年不要忘记他们。政府要向他们表示诚恳的谢意!

农民安置了数以千万记的知识青年的工作,实际上,他们在自己的少的可怜碗里分了一杯羹给了知识青年。农民在他们有限的土地上,年年月月脸朝黄土背朝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劳作,收入微薄。而现今,又增加了这么多无需增加的劳动力,无疑,农民的收入减少了。以笔者下乡的地方为例,下乡之前,生产队的一分工是0.28元;而我们去了之后,一分工仅0.18元。至今,笔者时时感到歉意,因为,的确是我们抢了农民的饭碗。

据此,笔者提议:

一、政府要向安置下乡知识的农民表示诚恳的谢意!

二、政府要向安置下乡知识的农民道歉!(因为,政府的决定侵犯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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