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跃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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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中国人签证延长被刁难,生意场上被人骗得血本无归,日常生活中被人整得窝窝囊囊。我不认为是因为法官判案中偏心,也不因为这些同胞不了解德国法律的具体内容,而是缺乏法制意识.
法制意识0 ^0 ]8 m3 P( r0 T/ b. Z8 Y5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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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只不过不了解德国法律而已,即使德国人也不是各个了解德国法律的。但关键在于是否有法制意识(Rechtsbewusstsein)。所谓法制意识,就是当你做事或遇到纠纷时,脑子里是否有一根弦:现在要当心了,对再好的朋友也不能掉以轻心;现在该出击了,谁侵害我的利益就对谁不客气;估计会产生法律纠纷了,保险起见先到律师那里咨询一下。可惜许多中国同胞的法制意识,甚至都不如一个德国普通的工人。
△ 一位熟人的儿子在俱乐部里因争执而被人打得头破血流,打电话问我怎么办?我说没什么可以客气的,立即到医院做伤势确认(Attest),同时向检察院提出刑法起诉 (Strafantrag),而且要求对方父母、包括俱乐部给予经济补偿,到市青年局(Jugendamt)去反应……具体做法可以向律师咨询、委托律师办理。孩子在外面受欺,父母必须出来保护。如不这样,将会对孩子的心灵造成无法弥补的创伤,会影响他的终身性格。没想到这位朋友一听要去找律师就畏缩了,说其实他们只是希望对方能向他儿子道歉一下——在德国法律的字典里是没有“道歉”一词的,所有惩罚都是以钱数多少来衡量——中国人就这么窝囊?2 ]4 [9 d T, B( b7 T'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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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月前女儿与她同学放学后去幼儿园,路上两个女同学 R 与 C 吵架并打了起来。另一位同学 F 的母亲刚好看到。因为 C 也经常欺负她女儿,她上去一把抓住 C 的肩膀晃了几下,骂道:“妖怪,你给我滚”。C 哭着回家告诉母亲(家庭主妇),她母亲马上去警察局向 F 母亲提出刑法起诉申请(Strafantrag),警方立即立案。次日学校里小朋友们都在讨论这事,F说:她家一个晚上在讨论,算下来她家要付几千欧元赔偿费和官司费,今年的休假要取消了。C母亲在递交申请时将我女儿作为证人,于是大家讨论我女儿出庭时应当怎么说。原来事发后,我女儿到幼儿园向其他小朋友描述道:“F母亲用手卡住C的喉胧,C气都喘不过来,差点死掉!”急得F母亲立即赶到我家,不找我们父母,而是直接找我女儿,再三陈述她并没有卡住C的喉胧,只是用手抓住她的肩膀。她走后我问女儿:你真的看到F母亲卡住C的喉胧?她马上说:“不要听F母亲的解释,她见到不同的人就说不同的话,已经说了三个版本了。我到法庭一定要为C说话,她是我的好朋友”。我曾老是埋怨妻子:“人家德国家庭的孩子都这么独立,就我家女儿出门都要我抱,好像永远长不大”。没想到真的遇上事情,我女儿的法制意识比我还强,已经知道怎么出庭作证了。想想我九岁的时候,刚刚开始背诵“老三篇”。直到25岁出国,不仅没进过一次法场,连法庭在哪里都不知道。但公安局却人人知道,在我脑子里的法律,永远是用来惩罚犯人的,而不知道法律首先是用来保护自己。
△一位朋友W去商店买组合厨房,营业员非常热情地介绍,并希望W能尽快填写订购单。他问营业员:填写了订购单是否意味着一定要买这套厨房?营业员一口表示:填写只表示他想买的意愿,商店就可以通过计算机为他设计厨房布置图,直到他满意为止。如果不满意,就可以不买。为保险起见,W又连问了三次,营业员都同样表示。没想到填完后,再也得不到任何信息。“通过计算机为他设计厨房布置图”一事早就化为乌有,因为你已经是这家商店笼子里的鸟。不管你对这套组合厨房满意与否,你都必须拿下,否则你就必须支付25%的费用。因为再三催促还是得不到任何信息,W便回绝这家商店,到另一家商店买下了一套组合厨房。不久后就收到这家商店3000多欧元的帐单,W拒绝不付,对方就把W告上了法庭。法庭上W说这只是“意向书”,但表格上白底黑字写的是“订购单”。W说:那位营业员说好填写完后也是可以不买的,而且问了三遍。该营业员一口否认说过这样的话。这场死无对证的官司,最后只能是W败诉,连各类法庭费用一下损失4000多欧元。过后我对W说,如果你当时不是连问对方三句(对方为吸引你当然会肯定回答),而是在订购单上用圆珠笔写上一句:“本订购单可以无条件撤回”,对方不仅一定会败诉,根本就不敢向你提出起诉。4 f* ?2 ]" Z; J; M9 @' W2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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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位朋友Z也是买组合厨房,订购单的左栏写着“组合厨房”,右侧写着价值1,3万欧元。具体的组合厨房内容都没有写。按照营业员当时的说法,只是初定一个价钱,具体要买什么家用电器、厨房柜子多少、如何排列过后再说。也就是说,这份订购单只是定义了买者的义务(支付1,3万欧元),而没有定义卖者义务(只要算得上组合厨房,给你什么你都得接受)。签署了这样一份“不平等条约”,对方愿怎么玩弄你就可以怎么玩弄你。最后果然双方闹翻,Z拒绝买这家商店的组合厨房。对方马上一份4000欧元的帐单开来,Z当然拒绝支付。对方告上法庭后还是Z败诉,包括法庭、双方律师费用,5000多欧元付诸东流。而对方商店赚到的钱,比真正卖掉这套组合厨房所能获得的赢利还要高。2 E4 o+ B# l4 c6 [
法律纠纷有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当你签署了合同、过后不管出于合理或不合理的原因而撤回,则你在法律形式上就已经输了,即总体上已经输了。然后你要根据具体情节来讨论撤回的合理与否,即讨论法律的内容。除非你在内容上大大胜过对方,才能反败为胜。如果双方在内容上打成平手,则还是这方输局。但一到法场,双方都在拼命,都根据对自己有利的来编造事实。但在编造事实中又涉及到人的法制意识,德国人的法制意识普遍高于中国人,又得语言和文化的天时地利,所以外国人在法律纠纷中就亏这么一筹。上述两例中W和Z并不是一定要输的,但要能获胜的前提是:委托的律师非常负责,在第一次书面描述事件经过时就要仔细思考整个法律关系。一旦确定如何描述后就从头到尾一口咬死。可惜上两案没有一个能大致满足这些条件的,这就为什么中国人在德国法庭上经常败诉的原因。3 Z+ G R* u5 S9 N, H; K(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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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朋友L在一家德国的年历上做广告,不想做了。便书面传真给对方公司结束广告合同,对方也给予传真确认。没想到对方的推销员过后突然上门表示,以前的解约书是通过传真,不太正规,特地上门拿来正式的解约书,让L签字。L就在这份还没有填写内容的“解约书”上签下了字——居然会在一份空白表格上签字,全世界可能只有中国人会做。其实这不是一份解约书,而是一份缔约书。过后该推销员为L填上了姓名,填上了重新做广告的大小、价格,广告就印出了,发来帐单要L付钱。L当然拒绝,对方马上就上法庭。可以想象,对方一定要扭曲事实,说L愿意做广告,在这份已经填写完的广告合同上签的字。这又是一个死无对证的案子,而且在形式上也是L输。我理清了整个事件的逻辑关系后,为L写了第一份反诉书,而且对L说好:这份反诉书上写的所有与事件经过有关的内容,以后不得再作任何更改。这场官司L果然100%地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