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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秦朝的法律到底有多严密 [打印本页]

作者: Paul    时间: 19.6.2010 19:08
标题: 秦朝的法律到底有多严密
转自铁血


透过两千多年厚重的历史尘埃,秦王朝留下的“苛政”符号,随着秦简的发掘有了另一层解读--秦代法、律、令较完善,“奸邪不容,皆务贞良”,于是秦代官吏 “慎遵职守”,凡事“细大尽力,莫敢怠荒”。秦律调整的范围遍及国家、社会和家庭各个领域,达到了十分细密、详备的程度,可以说从生产到生活,从个人到牛马,从国家到家庭,基本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秦帝国小官吏的法律片段


秦王政三十二年,在帝国的一座叫迁陵的县城,人们刚开始一天劳作。一个叫昌的人是这里的最高长官。每天,官吏们都要经手大量公文,按秦制,凡在此地处理过的文件,都要仔细抄写备份,建立档案,以便查验。负责抄写档案的是一些专门的写手,在每份档案后,都注有他们的名字。


这天,隶属于迁陵县启陵乡的乡长夫正在向自己上级写一封推荐信,在信中他提到乡里缺少一个里长和一名邮差。这封信在正月戊寅朔甲午发往县城,送到昌的面前。4天后,夫收到了县长昌的回信,请求被驳回,更为严重的是,昌回信的口气十分严厉。


夫和昌是服务于秦帝国的两个普通官吏,他们不会想到,两千多年后的公元2002年,年轻的古文献专家张春龙,看到了这件事情的全过程。张春龙还发现了一个不同寻常的迹象:负责递送这封公文的人,竟是一个有罪的女人。秦代的很多邮人平时在驿站旁照常劳作,一旦有重要信件便立刻出发。他们的足迹编织成维系帝国统一的严密网络。


这批秦简总共3.6万多枚,源源不断地从湖南湘西古城里耶的井下发掘出。简上的文字达数十万字,全部是秦代洞庭郡迁陵县的官署档案。里耶秦简基本是秦朝的档案资料,涉及到法律的内容非常少,张春龙告诉记者,“有一些讲到处理案件的结果,但没有法律条文本身和犯罪的过程”。


但是为数不多的关于法律的记载,却相当有趣味。比如有十几条里耶秦简,“详细记录了不同官员的捕鼠数量,某人捕鼠七只、某人十只、某人三只”。张春龙说, “一开始我们对这些记载大惑不解,对照1975年云梦出土的秦律后就明白了,仓库保管制度非常严格”。秦律规定,仓库物资的保管责任重大,仓库的墙垣要高,闲人不准靠近它,不是主管官吏不准入内。要悉心管理,要“慎守为敬”。违背这些规定,或发生火灾,或损败了物资的,“官吏有重罪”。捕鼠则属于防止物资损败的行为。


12连简是张春龙的又一发现。在昏暗的井下,沾满泥土的一组12枚简紧紧地连在一起,其上文字详细记载秦始皇时阳陵县12人,因为过错被罚款又无力缴纳的事情,他们跋涉千里来戍守洞庭郡。由阳陵县各乡里到洞庭郡,这12个在洞庭郡服役的人,遇到老家的政府人员来催债,一级一级的政府官员都记下了他们处理这些事情的经过和时间。最后,洞庭郡的长官做结论,还是当依法办事,并署上,“以洞庭司马印行事”。


张春龙感慨地说,秦时官吏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让今人感叹,“每个人罚款的数额非常具体,最多一人欠债一万七千多钱”。对照云梦出土的秦律,无力缴纳罚款的人,在政府部门干活一天,如果自备伙食,得8个钱,如果不备伙食,一天6个钱。在里耶秦简中记载的案例处罚结果,“绝大部分跟经济相关,比如缴纳罚款,跨地区地大规模调动人员和物资,把咸阳附近的人发送到湖南、湖北等地服役,又把这些地方的物资送往咸阳等等”。


而这些案件处理结果,与1975年出土的云梦秦简相对照,就使两千多年前的秦帝国又一次生动再现。秦律第一次现身,不得不归功于秦代另一个小人物“喜”。在云梦睡虎地秦简出土以前,关于秦代历史的研究,只能根据司马迁的《史记》、班固的《汉书》及卫宏的《汉旧仪》。而“喜”最为重要的角色--秦朝县级的法律官员,兢兢业业的他在墓葬里留下了大量的秦国法典内容。


“喜”长眠在湖北云梦,据历史学家李学勤推测,“他可能是南郡长大的秦人”,这里地势高眺,形如卧虎。楚国令尹斗彀於菟出生后被郧夫人弃于梦中,一只老虎卧于此地,给斗彀於菟喂奶,于是此地被称为睡虎地。1975年12月,震惊世界的云梦秦简就是由“喜”的墓葬向世人揭开。“我们开了棺之后,除了他的尸骨以外全部都是简,头枕的也是简,头两边也是简,身上是简,手里还按着简,脚底下还是简。”


正是从墓中的法律条文得知,秦代对官吏的基本要求是“明法律令”,这样才能做到“职臣遵分,各知所行”。作为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一位县级官佐,“喜”也像秦代其他官吏一样,必须把自己所在部门用律抄录下来,并且熟记;所有官吏,每年年末都必须到御史(专管律令文书的官吏)那里核对律令。官吏是执法者,故知法是第一要务。秦代提倡做好官,认为为官者不忠、不智、不廉都是大罪,均受法律约束。


云梦出土的秦简经专家研究整理,共归纳为《编年纪》、《南郡守腾文书》、《秦律十八种》、《效率》、《秦律杂抄》、《法律答问》、《治狱程式》、《为吏之道》等8种。主要是关于秦的统一战争,法律制度、秦的中央集权制度,以及统一度量衡和统一货币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秦律十八种》、《效率》、《秦律杂抄》、《法律答问》、《治狱程式》等更是提供了秦代大量的法律条文、案例和法律解释。


耕战的法律需求


在云梦秦简出土前,秦律被描述为“繁似秋荼、密如凝脂”。司马迁记载荆轲刺秦王,荆轲手持匕首追着秦王在朝堂围着柱子跑,殿上的武士只能高声叫喊,却不敢上殿。因为秦律严格规定,没有秦王命令不准上殿。秦国制度的严苛,也由此可见。参与云梦秦简发掘和研究的武汉大学教授陈抗生说,西汉初年的儒生们,以贾谊的《过秦论》为代表,对前朝全盘否定,这里边既有意识形态因素,也有感情因素。但是这些评论性的东西,遮蔽了史实本身。秦律的出土,让人感受到秦制度并不是后人所说的苛政,而是“秦代有法可依、执法甚严,秦法于吏于民都有绝对权威”。


云梦秦简记录了战国末年至秦始皇三十年的制度思想。在这些记录中,并没有公开提倡法家“轻罪重罚”和“以刑去刑”之类的原则。陈抗生说,秦律确实严厉,“但并没有崇尚暴力,并不完全是严刑酷法、草菅人命的法家风格”。


从更广泛的历史时空来看,云梦秦简以详尽的史料记录了秦国土地所有制的多元化推行。在国家对土地租税合一的同时,又根据军功爵位奖励土地,从而使个人对土地也有了一定的支配权,军爵制的推行,是耕战政策的需要,也是推进战争的需要,土地私有制与国家授田制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1975年,展现在专家面前的这1000多枚竹简上,清清楚楚记载着秦人法律方面的各种规定。竹简上有这样一些内容:士兵不许冒领军粮,违者戍边两年;私自买卖军粮的士兵,同样要受到惩罚。法律还规定:在饮食上,军官的待遇与士兵不同。喜抄写的竹简最终提供了答案:在秦国,军粮是由国家统一供应的。


秦军征伐楚国时,动用了有史以来最多的兵力。可以想象,在楚地广袤的战场上,旌旗招展、人喊马嘶,到处都是安营扎寨的部队。为了供应60万人马每日的消耗,后方运送粮草的车辆连绵不绝。


根据史书记载:一个士兵每月的口粮大概在40斤左右,秦国灭楚,战争打了将近两年时间,需要的粮食至少在50万吨以上。连年负担如此沉重的军粮生产,可以推想,没有空前发达的农业,根本就无法保障这种规模的战争。


幸运的是,“喜”抄写的1000多枚竹简,为我们了解秦国的农业提供了线索。这些法律条文清清楚楚地显示:两千多年前,秦人是如何管理农业的。


播种时,水稻种子每亩用二又三分之二斗;谷子和麦子用一斗;小豆三分之二斗;大豆半斗。如果土地肥沃,每亩撒的种子可以适当减少一些。田律还规定:庄稼生长后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县里负责农业的官吏应及时向朝廷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土地面积,及已开垦而还没有耕种的土地顷数。如遇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及其他自然灾害也都要详细向朝廷书面报告。


国家用法律来保障所有农户都用当时最先进的方法耕种。国家对耕作的管理,竟能具体到如此程度。


春秋战国时期,牛开始代替人力耕田,它的意义在当时绝不亚于现代农业中用拖拉机代替耕牛。因此,牛的地位在秦国的耕战国策中至关重要。


竹简上说:各县对牛的数量要严加登记。如果由于饲养不当,一年死三头牛以上,养牛的人有罪,主管牛的官吏要惩罚,县丞和县令也有罪。在牲畜繁殖方面,“牛大牝十,其六毋子,赀啬夫、佐各一盾。羊牝十,其四毋子,赀啬夫、佐各一盾”。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负责喂养十头成年母牛,其中的六头不生小牛的话,饲养牛的人就有罪。如果十头成年母羊,四头不生育,相关人员也要受到不同程度惩处。法律史专家陈抗生说,“这些法律条文读起来让人挺感动,国家对生产的管理如此条理分明”。


法律还规定:农户归还官府的铁农具,因为使用时间太长而破旧不堪的,可以不用赔偿,但原物得收下。


这种农业生产的法律规定,从云梦秦简中,还渗透到各种秦代的考核制度中,给人深刻印象。陈抗生说,“从考核制度经常化和细化,可见当时法律的严格和管理水平之高”。比如,秦人对工程、手工产品、漆园和采矿冶炼等的考核十分严格,对落后者要实行责罚,连续三年落后者,更加重责罚。这样一个团体,上至主管官吏、县令、县丞,既然福祸与共,就必须同舟共济。《秦律杂抄》中的规定又有相当的合理性,“比赛落后而经济上未造成损失的,虽也因其无能而废其官职,却并不给与经济上的制裁”。


法律密网下的臣民生活


秦代法、律、令较完善,“奸邪不容,皆务贞良”,于是秦代官吏“慎遵职守”,凡事“细大尽力,莫敢怠荒”。秦律调整的范围遍及国家、社会和家庭各个领域,达到了十分细密、详备的程度,可以说从生产到生活,从个人到牛马,从国家到家庭,基本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秦人的生活是否如《史记》所说“赭衣半道”(走在路上,有一半的人都是穿着粗麻做的赭衣囚徒)呢?而“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东,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的说法又是否夸张呢?


虽然有了湖北云梦、湖南里耶等地的秦简发掘,在这些文字资料上,今人想一窥秦人的生活状态,似乎依旧困难。在有限的文献记载中,秦朝以相当理性的方式,留给后世“制度大于人”的强烈印象。


而据史料记载,秦人并非自古就有法治观念,商鞅变法初期,老百姓并不愿理会与以往习俗相悖的律令。商鞅就心生一计,他在咸阳的西门口立了一个大木头,张贴一个告示,许诺谁把这根木头从西门搬到东门,就赏金一千。有壮汉移木,商鞅兑现自己的诺言,一诺千金,变法乃成。


《云梦秦简·语书》中说:对私斗、拾遗、私徙、游食、非时砍伐林木,还有投为匿名信、巫蛊、户籍报不实,向大街抛秽物、灰烬等各种不良行为,均视为犯罪,官吏“知而不举”,甚而“养匿邪僻之民”,就要严加追究,严加管束。


于是生活在秦代的人们,每个人都好似国家高速运转机器的一环,必须全力以赴跟上节奏。对于秦人来说,只有农业生产成绩突出和战功卓著,才能造就自己上升的途径。《史记· 货殖列传》记载了巴地一个叫做“清”的寡妇,因为开矿有功,财富积累迅速,“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一个偏远地方的寡妇,勤劳致富,在奖励生产的秦朝备受赞誉。


这种以生产为重的思想,也体现在了法律制度上。自商鞅变法起,秦对全国的经济实行严格的控制,并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提到的秦法规有30多种,其中经济法规就有11种,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有关于维护乡间社会秩序、农事管理、田赋征收和土地分配的《田律》;关于粮草、甲兵、财帛等物品管理的《仓律》;关于管理畜牧业生产的《厩苑律》;关于府藏管理的《藏律》;关于官营手工业的《工律》;关于调度手工业劳动者的《均工律》等等。


而与常人想象的动辄酷刑的惩罚不同,“睡简”中记载的刑罚种类,远比殷、周文明。对此专门做过研究的陈抗生说,云梦秦简中记载的死刑案例仅5起,判处死刑的行为有“誉敌而恐众”者、唆使少年人犯罪、亲兄妹私通等几例。其他多半是“赀罪”,也就是一种经济惩罚,“赀”的东西一般分四类,赀甲、赀盾、赀钱和赀徭役。甲、盾都是保证国家战争时武器之用,徭役保证大量的劳动力,可见秦朝的法律惩戒,最终都会以保证充足的生产力为前提。


对囚犯的惩处,“也多以不使囚犯丧失劳动力为标准”。比如从用刑的种类来看,赀:罚款,通常以甲、盾的价值来计量,或用罚劳作、罚戍边来冲替。偷采人桑叶不值一钱,“赀徭三旬”,是用30天的强迫劳动来充罚。交不出钱者,还有用“赀戍”,即以限期守边来充罚。赎:用出钱的办法来赎已判之刑。也可以用服劳役、守边来折算。耐:又称“完”,剃去胡须、鬓毛以羞辱之,但保存头发。髡:剃光头发,重于耐刑。黥:墨刑,额上刺墨痕。笞:鞭打责辱。秦人生活在严密的法网之下,无论官吏或黔首(百姓),都受到明确约束。


在云梦秦简《治狱》里,对审讯官吏也提出律令要求,“严刑逼供是不提倡的”:审理案件,能根据记录的口供进行追查,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是最好的; 施行拷打,不好;恐吓犯人,是失败。


“审讯案件,必须先听完口供并加以记录,使受讯者各自陈述,虽然明知是欺骗,也不要马上诘问。供词已记录完毕而问题没有交代清楚,于是对应加诘问的问题进行诘问。诘问的时候,又把其辩解的话记录下来,再看看还有没有其他不清楚的问题,继续进行诘问。诘问到犯人辞穷,多次欺骗,还改变口供,拒不服罪,依法应当拷打的,就施行拷打。”


当然,今天看来秦律仍然有诸多“残暴”之处,比如光是死刑的执行方法,就有20多种。连坐原则,即一人犯罪,全家、亲属、邻里或其他有关系的人一同株连受罚,通过此种严酷方式控制百姓。


秦选择的法治路径


秦国自战国中期孝公用商鞅变法后,国力日渐强盛。孝公死后,商鞅被政敌诬陷而遭车裂。《韩非子· 定法》提到:“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章太炎在《商鞅》一文中所言,“法者”,“制度之大名”。商鞅变法,是实行****,其中包括法律制度。他提出“不法古,不修今”的口号,认为效法古代则落后于时代,保守现状就跟不上形势的发展。从历史观上为法家变法革新和实行“法治”提供了有利的依据。


陈抗生说,中国政治思想开始与法治思想走到一起,秦律提供了一个极好的例证。


自秦孝公死后,中经惠王、武王、昭王等,及至秦二世亡国,历时130余年。其中为丞相、相国者,有张仪、樗里子、甘茂……吕不韦、李斯、赵高等人,他们来历不同,政治主张也不尽一致,虽然不能说法家在当时是统治地位,但是从秦孝公以来的制度,得到了很好的传承。包括律令在内的法律得到发展,秦法已经是总结前代的法律令而来,相当成熟全面。


秦始皇更是坚持“明法度,定律令”,通过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等手段,建立了“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


陈抗生提到,后代评说给秦始皇留下“焚书坑儒”的骂名,而对历史学家来说,真实的秦始皇除了李斯以法家思想影响他以外,五德始终说和神仙方术之士也十分受宠。《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记载,“二十八年,始皇东行郡县,上邹峄山。立石,与鲁诸儒生议,刻石颂秦德”,由此可见秦始皇与儒生的亲密关系。直至始皇晚年,朝中至少还有存着歧见的“博士七十人”。秦始皇于三十四年焚书,三十五年坑儒,曾遭到长子扶苏的反对,说明儒家思想直至秦始皇晚年,仍然对秦的政治生活发生巨大影响。秦朝颁发给官吏的条文,《为吏之道》好似一个“大拼盘”--结合了儒、法、道、墨等各种思想。“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谨慎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


在司法制度上,“汉承秦律”,秦律为后世的法律制度提供了较为完备的基础。秦朝已建立完备的中央、地方司法组织体制。在诉讼形式上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分为纠举和告劾两种,类似于现代的公诉与私诉之分。私诉又根据家庭伦理观念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审判过程除重口供外,也注意收集证人证言和物证,并对刑讯逼供有所限制。《封诊式》中载有许多勘验调查笔录,即“爰书”,表现出对证据的注重和法医检验、司法鉴定技术水平的高超。秦律还有关于判决及上诉即“读鞫”、“乞鞫”制度以及有关法官责任的细密规定,其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比较发达和完备。秦朝非常重视农业生产,关心农耕、奖励战功的制度,得到法律明确保护。“这些都是秦律留给后世的积极因素。”


秦律刑罚原则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累犯加重处罚的原则、集团犯罪加重处罚原则、自首减刑原则、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的原则,让人惊叹两千年前法律的完备。


只是到了秦二世,赵高专政,李斯为了自保,也贯彻重刑主义,强调深督轻罪。他认为君主只有使用烦苛的刑罚来监督臣民,才能行使自己的绝对权威,就没有人敢欺君犯上了。李斯的法律思想和实践对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商君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彼为明主而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


陈抗生说,韩非用刑以止刑,而李斯为重刑而用重刑,基本背离了法家的初衷,于秦始皇时期的法治相去甚远。对于今天的人们来说,“不要以秦王朝后期走向末途的暴政,来想象整个秦王朝的制度。从秦律里边探索它必然强大的原因,或许对于我们更有借鉴意义”。
作者: 有容乃大    时间: 19.6.2010 21:13
秦律果然有值得借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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