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须知 |
2010/01/04 |
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我馆可受理的常见公证种类具体如下: 一、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一)未婚公证 1、申请人须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在德合法居留的中国公民,并亲自到我馆申请; 2、申请人递交本人在德居住地外国人管理机关出具的居留证明(Meldebescheinigung oder Aufenthaltsbescheinigung),并注明婚姻状况; 3、申请人在德期间未婚声明书一份,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如系回国与中国公民结婚,还需填写与当事人无血缘关系声明书。 (二)未再婚公证 1、申请人须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在德合法居留的中国公民,并亲自到我馆申请; . `# m# y8 m9 V! f7 n 2、如申请人曾在国内离婚,须提交离婚证书或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8 e( |! N4 f- C5 A1 [# A& Z 3、申请人递交本人在德居住地外国人管理机关出具的居留证明(Meldebescheinigung oder Aufenthaltsbescheinigung),并注明婚姻状况; 4、申请人在德期间未再婚声明书一份,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如系回国与中国公民结婚,还需填写与当事人无血缘关系声明书。 ' f" K, n- l. ~- Y- _ |
办理认证须知 |
2010/01/04 |
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公证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所说的使公证书发生域外效力。 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拟在华使用的由德国司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司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公证员等出具的各类民事和商事文书,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证书认证程序 (一)在当地公证机关申办公证 (二)向巴州法院申办认证 (三)向科隆联邦行政管理局申办再认证 (四)将科隆联邦行政管理局认证过的公证书送至我馆申办认证 我馆只受理经联邦行政管理局认证过的公证书。联邦行政管理局的联系地址及电话为:Bundesverwaltungsamt,50728 Köln(Tel:0221-7584100) 二、申请材料 (一)如实、完整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所需认证材料原件 (四)所需认证材料复印件 三、办理时间及费用 (一)办理时间:4个工作日 (二)民事类认证(出生、婚姻、死亡证明等):每份15欧元(当日加急45欧元,次日加急35欧元) (三)商事类认证(营业执照、法人资格等):每份35欧元(当日加急65欧元,次日加急55欧元) # [0 U8 T, C' w 四、注意事项 (一)因路途遥远或时间紧急等原因提出办理加急的,领事官员将根据当日证件量决定是否办理特急或加急。 (二)根据国际惯例和我有关规定,我馆只认证联邦行政管理局主管官员的签字和印章属实,对经认证的公证书内容概不负责。 (三)经德国地方公证处公证,联邦行政管理局认证以及我馆认证过的公证书,不得因复印等原因任意拆装。由此可能引起的问题,乃至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四)出于安全等原因考虑,我馆不接受邮寄办理申请。 + o9 `" ]% w+ }, D) Z% g0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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