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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企业自律政府监督两手都过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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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2013 20:10: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德国为保障食品安全,采取的是企业自律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德国自1879年起就制定了《食品法》以保障食品安全。食品企业也都有义务对食品安全建立自我监控的体系。而政府对企业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曝光”
  孙维非
  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有赖法律提供保障。德国自1879年起就制定了《食品法》以保障食品安全。现行德国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主要为2005年制定的《食品、日用品和饲料法典》,该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在成员国实施欧盟第178/2002号条例,即《关于确定食品法原则与要求以及建立欧洲食品安全机构和确立食品安全程序条例》(简称Verordnung(EG)Nr.178/2002)。
  德国《食品、日用品和饲料法典》第1条明确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包括维护人的健康、防止欺诈和保障信息告知。为完成上述目的,该法除了在第2至6章对禁止不健康食品、日用品和饲料的生产和销售等作出明确的指示外,第7章和第8章还分别就如何实行监管和监测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为维护食品安全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关于监管,第39条就主管部门的职责和可采取的行动有较细致的规定。这些措施为确保食品安全是十分必要和有力的,例如:第39条第2款第4项规定,以保护消费者不受危及健康产品的侵害为目的,当一项产品尚未到达消费者,为了防止其被进一步流通,在必要时,主管机关可以命令撤回;或者当该产品已经到达或很可能到达消费者手中时,命令召回。欧盟第178/2002号条例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食品企业和饲料企业有义务就其召回产品的原因向消费者作有效、准确的告知,为实施该条,德国《食品、日用品和饲料法典》第39条第2款第8项授权主管机关命令上述企业实施欧盟条例所规定的告知义务。
  从上述规定也可以看出,德国为保障食品安全,采取的是企业自律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办法。食品企业(包括从事食品进口、生产、加工或分销的企业)都有义务对食品安全建立自我监控的体系。其自我监控应遵循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控制的国际标准——《危险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方案》。主管部门对食品企业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除命令其履行告知、撤回或召回等义务外,还可采取罚款、关闭企业等措施,包括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政府对企业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曝光”。为实施欧盟第178/2002号条例第10条之规定,德国《食品、日用品和饲料法典》第40条规定,当主管机关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某食品、化妆品或日用品等对人体健康有致害风险时,应当就相关企业(如有必要,包括分销企业)的名单向公众进行曝光。其第1款第4项甚至规定,即使某食品并未危害人体健康,但会特别引起消费者恶心、厌恶从而不适合进入流通的,主管机关也可对相关企业的信息进行曝光。例如,德国柏林市潘科区行政机关为保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餐饮企业,在网上公布被检查为肮脏餐馆的名单,即“嫌恶名单”。可想而知,这样的信息公开对企业的监督制约作用应当很大。
  主管机关对产品安全的监测,依据《食品、日用品和饲料法典》第50条的规定,是一项反复进行的针对产品里面或表面所含有的诸如重金属、霉菌毒素和微生物等有害物质的观察、测量和评估的制度,通过抽取产品中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检测以期及早发现针对人类健康的危险。法律所规定的主管机关上述反复持续进行的监测制度将风险预防置于重要位置,是合理的食品安全风险防范体系所不可缺少的。

  监测发现问题的食品还需要及时准确地查明其来源,这就涉及到食品安全监管中为欧盟第178/2002号条例第18条所明确规定的可追溯性原则。德国完善的《食品标识条例》为食品可追溯性原则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在食品最终流向消费者时须标明的内容,包括生产者、生产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期等,并且于第10条规定了违反有关标识管理规定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的情形。以鸡蛋为例,可略见德国食品标识之精细。在德国的市场中,除了鸡蛋的包装盒上有关于生产企业、保质期等标识外,每只鸡蛋上都有标码。其编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数字0至3,代表母鸡的饲养方式是露天的还是有鸡舍的,以及饲料中是否有人工的化学添加剂;第二部分是字母,是鸡蛋出产国的缩写;第三部分是一串数字,代表生产该鸡蛋的母鸡所在的饲养场。因此,有人戏称:每个鸡蛋都有自己的身份证。这样的标识既提供给了消费者关于产品的丰富信息,便于其自由选择,也为政府部门的监管提供便利,极大地提高了政府监管的效率。
  另外,为了实现可追溯性,以使主管机关在监管时能获取有效的信息,《食品、日用品和饲料法典》第44条和第60条还分别规定了食品或饲料企业等相关人员对于主管机关的监管所承担的“容忍、合作和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时应受的惩罚。
  总之,德国的食品安全离不开其较完善的法律保障,上述介绍只是选取了其中的片段,以期能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的完善提供些许借鉴。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本文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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