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此案首次开庭时,马拉多纳亲自出庭并回答了一些关键问题。
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马拉多纳的签名和肖像被用于网络游戏“热血球球”的宣传,“球王”遂将游戏公司“第九城市”以及新浪网诉至法院,索要赔偿人民币2000万元。市一中院昨日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马拉多纳获赔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以及1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宣判时“球王”未露面
去年8月17日,市一中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时,恰好在中国参加宣传推广活动的马拉多纳特意抽出半天时间亲自出庭,并就证据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回答了法官提问。昨天的宣判现场,球王并未现身,只有马拉多纳在华代理人唐女士前来旁听。即便如此,这起“球王在中国维权第一案”的宣判还是吸引了众多“眼球”,各家媒体早早就在法庭内提前架起“长枪短炮”。
10点15分,双方代理人进入法庭,法官开始宣读判决书,首先,第九城市游戏公司及新浪官方网站须就侵害马拉多纳肖像权发表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为90天;其次,第九城市游戏公司需赔偿马拉多纳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法院驳回了球王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结束后,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当庭表示,需回去同被代理人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两被告均称不担责任
马拉多纳诉称,2010年6月,第九城市游戏公司以及新浪网在其各自官方网站上发布了马拉多纳代言“热血球球”游戏的报道。同时,该游戏及游戏频道的多个界面中使用了马拉多纳的肖像及“马拉多纳”的外文签名。被告严重侵犯了马拉多纳的肖像权及姓名权。
新浪公司表示自己只是履行同第九城市游戏公司的《合作协议》,其对涉及马拉多纳肖像的游戏推广方案“没有能力也不可能进行实质审查”,加之在获悉“热血球球”游戏的推广可能涉及侵犯马拉多纳肖像权后,立即停止了继续使用原告肖像,防止损失的继续扩大。新浪公司并没有侵犯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故意,亦不存在任何过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游戏公司方面则表示,其使用马拉多纳的肖像已获得相关授权。此外,“热血球球”是一款小型网络游戏,其用户量一直较小,游戏公司未因使用原告肖像及姓名而获益,因此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期间曾做笔迹鉴定
据游戏公司代理人介绍,2010年4月29日,游戏公司通过案外人陆某同马拉多纳签订了一份《代言协议》,合同期限为两年,并支付了25万美金的代言费用。随后,游戏公司的负责人还曾特意前往阿根廷见到马拉多纳,并同其合影留念。以上的种种情况,都让游戏公司方面一直以为自己是经过马拉多纳授权,且在支付相应费用后合理使用了球王肖像。直到收到马拉多纳的律师函后,他们才得知《代言协议》可能存在问题,因此他们也是受害者。
庭审期间,中间人陆某也曾出庭作证讲述了协议签订的经过。陆某表示,自己也是通过一个中间人联系到马拉多纳的助理教练、好友兼处理经纪事务的Mancuso而签订的协议,并将25万美金代言费支付给了Mancuso。但陆某也承认,自己找到的中间人承认未曾亲眼见到马拉多纳签署协议,只是收到了一张Mancuso发来的马拉多纳签约时的照片。
由于双方对《代言协议》上的签名是否为马拉多纳本人所留产生异议,庭审期间,游戏公司申请对协议中的“马拉多纳”外文签名是否由马拉多纳本人签署进行笔迹鉴定。司法鉴定中心经过鉴定,检材《ENDORSEMENT AGREEMENT》上“Diego Armando Maradona”外文签名字迹与样本Diego Armando Maradona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对于这一鉴定意见,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
■庭外追访
“球王”要求1元精神赔偿
昨天的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马拉多纳的代理律师葛友山。葛律师表示,马拉多纳最初提出委托时,原本打算索赔5000万欧元,但律师在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并结合马拉多纳此前的代言合同,以及中国相关领域的同类代言合同后,建议马拉多纳将索赔金额调整为2000万元人民币,该建议最终被马拉多纳接受。他坦言,尽管判决的300万元赔偿金同马拉多纳提出的2000万元出入较大,但这份判决还是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对于1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葛律师说,这是马拉多纳自己提出的标准。“对于马拉多纳先生来说,虚假代言合同的存在以及其中约定的过低的代言费用,使其遭到很多质疑,为其带来很大的精神压力,1元钱表明一个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态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