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4月4日 全国人大批准邓小平辞去国家军委主席职务 |
1814年4月4日 拿破仑第一次退位 |
2006年4月4日 泰国总理他信辞职 2006年4月4日 当晚,泰国总理他信与泰王见面后,接受泰国国王的建议,宣布辞去泰国总理一职,并且由副总理奇猜担任看守总理,直至新的总理选出为止。 |
1990年4月4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公布 1990年2月17日,党和国家领导人会见出席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的委员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日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基本法》共10章160条,另有序言和3个附件。 在“序言”中,《基本法》指出:根据《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基本法》在第1章“总则”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行政区支配。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以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旗和区徽。 《基本法》在第2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
1983年4月4日 北京南南会议召开 1983年4月4日,第三世界社会经济研究基金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联合主办在北京召开南南会议,正式名称为“南南会议:发展战略、谈判及合作讨论会”。来自26个国家的100名政治家、著名学者出席。 会议讨论了第三世界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战略、南北对话和南南合作的前景和机会。 会议指出,南南合作的加强,有利于第三世界国家民族经济的发展和集体自力更生力量的提高,有利于推动南北谈判的进行,以改变不合理、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 会议要求美国政府和少数发达国家政府应努力促进联合国主持下的全球性谈判,以全面整体地解决南北方之间的经济问题。还建议成立有效的组织及技术辅助机构,以便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战略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