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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网看到国内官员财产公开的种种困难,突然想到一个注意。# q1 _7 d9 ?" [ N+ `6 _. f- U1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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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每年考公务员的学生越来越多,很多地方都是几十个人中选一个。我想可以在录取条件里面加上一条:凡是想要参加公务员选拔的必须同意公开自己的财产。这样做,并不会降低申请人员的质量,而且合法、合情、合理。职业选择,愿者上钩。最重要的是推行难度应该会大幅下降。( h. v; F1 P3 @; v! ?. H7 f
4 Q. z$ ~5 ?" E$ J/ @0 n" g1 k当然,依靠报考人员自己主动申报和有关部门核查,财产申报数据是否准确难以保证。可以加一条:如果有任何人发现申报人有未公开申报的财产,举报人可得未申报财产的20%,剩余80%充公。3 x6 V: S, u6 J( s- e1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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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理想的当然是:凡是想要参加公务员选拔的人员必须同意公开自己以及父母的财产。这个范围大了许多,对官员可能的腐败会有更大的制约。不过估计会遭到部分在位高官的反对,特别是太子党。这个条款可以作为第二步推行。( R$ \; v ?7 q( v2 e- [
, B4 q) z( y, N! u" b+ R9 M- c诸位以为然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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