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 F; i z( |1 ^& F: q
(2)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7 j/ Y+ f6 [8 v/ \3 ~3 z* @
(3)携带超过1,500毫升的酒精饮料(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超过400支的香烟,或超过100支的雪茄,或超过500克的烟丝,对超出限量但仍属自用的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 R3 Q- a0 ~) B0 {1 q" o(4)携带超过20,000元的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携带需复带出境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时,旅客应填写两份申报单,海关验核签章后将其中一份申报单退还旅客凭以办理有关外币复带出境手续。 2 p+ W( M6 O# y5 T
(5)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 O8 s1 E4 R+ ]8 }9 g9 s u5 ]9 f& t(6)携带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 S- E" f2 W$ @
(7)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其它限制或禁止进境的物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 E& U( o! T1 F+ d$ F% V$ ~ u) |
(8)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8 E, D' }) m* Q) K% K(9)申报有分离运输行李,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3 {* s T. J7 z! }( ]2 e4 J
(10)简化旅客进出境申报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