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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ululu 于 3.6.2012 19:4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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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自有资本和抵押贷款来购置不动产
建房或购房人,如果已经拥有自有资本,而且决定在不久的将来就要购置房产的,当然没有时间再通过建房储蓄合同存款了。在这种情况下不建议采用所谓“建房储蓄合同的预先资助”。这个关键时候建房储蓄合同要么就是符合分配要求的储蓄成功了,要么就是错过了。这样资金组成就变成了三分之一来自自有资本,另三分之二来自于抵押贷款了。这种形式的资金组合都要求比较高的还贷额。可能造成的问题是通行的10年定息还贷。因为十年后的贷款利率可能会变得很高,那时候还贷的利息自然就非常贵了。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采用十年或十五年的定息还贷,而且尽量让还贷额制定成到期还清,这样势必导致较重的每月还贷负担。此方案虽然不及建房储蓄那样从容,但在很多情况下也算可行。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将部分储蓄一次性存进建房储蓄合同,这样就能大幅缩短分配等待时间,有时能缩短至2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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