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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劳工权益,德国为啥不差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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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1.2010 08:28: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还差很多钱———虽然中国在很多方面“不差钱”,但保护劳工权益“很差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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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劳工权益,德国为啥不差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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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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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作为国际上劳工立法方面的先导,德国在这方面拥有一套健全的法律制度,这使得即使在受到金融危机影响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媒体上也很难见到德国企业恶意欠薪方面的案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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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破产公司员工设“破产薪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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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0 x9 z. B; S4 W5 U  E' [. ]+ [0 a  据统计,德国2009年有近4万家新公司注册,同时有1.4万家公司破产。为保护雇员在公司倒闭时不致受到欠薪的损失,德国设立了破产薪金制度。这同时也是欧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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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 X6 F# y" B  破产薪金是德国联邦劳动局为补偿破产企业雇员的欠薪而做出的支付。对一个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后,企业雇员可以在法院做出决定后两个月内,向联邦劳动局提出支付破产薪金的申请。破产薪金数额相当于净工资,包括圣诞补贴和度假补贴。但联邦劳动局仅支付在法院决定前产生的最多三个月的拖欠工资。原因是法律考虑到雇员在发生被拖欠工资的情况下理所应当立即采取行动,比如说与雇主协商、把雇主告到法庭或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等。  J% a8 n7 t3 s%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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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邦劳动局隶属联邦社会福利和家庭部,其支付破产薪金的来源是企业的缴费。据联邦劳动局2009年11月统计,截止到当年11月,该局做出的破产薪金支付为15亿欧元,而上年同期仅为5.9亿欧元。基于此不难理解,到2009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的破产薪金缴费率仅为工资的0.10%,而自2010年起,缴费率骤增到了0.41%。2 k  T. J3 u5 U7 n4 Y2 v3 V

  

“合同自由”不能成为恶意欠薪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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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t+ t+ _: I+ x$ Z$ [! ?  一般情况下,也就是在企业或个人出于恶意或由于疏忽欠薪时,按照德国的法律体系,由民法来负责处理公民和私法团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雇员在向雇主索要依照劳工合同应得的报酬时,法律依据是德国民法典第611条。该法条确立了一项基本原则,即雇员有权从雇主处索要约定好的报酬。由于从劳工合同中衍生出了债权和债务的关系,原则上德国民法典中所有处理有关债权和债务关系的法条在劳工合同中都得到适用。比如,如果有关报酬的约定不合情理或者因为高利贷而不能生效,那么就认为在通常类似情况下雇员所应得的报酬为约定报酬。处理因劳工合同引起的法律纠纷由专门的法院———劳工法院负责受理。如果劳工法院作出要求雇主支付雇员薪水的判决,那么在雇员的申请下,由雇主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的执行人员进行对判决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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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今全球一体化、公司并购盛行的趋势下,出现了很多企业在进行并购时以保留工作岗位为承诺诱使雇员放弃其被欠薪水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德国也同样存在。虽然在德国民法里有“合同自由”的原则,即雇员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但联邦劳工法院在2009年作出了一项原则性的判决:宣布雇员出于企业转让的原因,为了保留自己的工作岗位而签订的放弃其索要拖欠薪金权利的合同为无效。因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13a条规定,企业购买人在企业转让时,同时取代了所购买企业的法律地位,它也必须承担原企业的义务。因此,这种签订放弃索要薪金权利的合同是一种明显规避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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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如果企业或个人出于恶意或由于疏忽欠薪不仅会受到民法制裁,而且还受刑法和行政法的追究,其法律后果对企业来说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往往是关乎其生存的。在德国,企业如果拖欠雇员薪水,通常也意味着它不会为雇员交纳社会福利金。而这种行为将受到德国刑法第266a条的追究。在这种情况下,负责的企业相关领导,通常是经理,会受到刑法法院处以罚金,严重者甚至会被处以5年有期徒刑。此外,一旦发生这种情况,负责发给企业营业执照的机关通常也会认为,企业所有人因不能履行法律要求的义务而不再具有信任度,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行业秩序法第35条,吊销企业所有人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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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更多雇员更长时间地享受“短时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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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0 b- R, b7 I6 D0 {" Z" X  此外,德国法律也考虑到了经济发展往往是不可预料的,因此国家也有特殊措施,比如说短时工制。短时工制也就是在特殊经济情势下,雇主可以要求雇员少工作甚至不工作,但不得解雇雇员。雇员可以同时从国家那里获得一定的补偿,也就是所谓的“短时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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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有至少三分之一的雇员因为特殊经济形势而导致其工资将受到至少10%的损失,那么企业可以向联邦劳动局申请短时工制,经批准同意后由联邦劳动局付给受损失雇员短时工补贴。补贴的数额为最后一个月实际工资和应得工资之差的60%到67%。面对突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德国的工业也受到了非常大的冲击。为了防止企业亏损、大批裁员、市场需求减弱、经济萧条这种恶性循环的发生。德国特别对“短时工制”这项制度作了改革,让更多的雇员可以相比以往更长时间地享受这项制度。原则上短时工补贴最长只能给6个月,但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法规更改补贴期限。2 K; v. N+ \8 R+ T4 K. {

0 {$ j$ W3 c3 k5 Z/ \( q) W. g; r  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2008年11月,联邦政府决定投入300亿欧元应对经济危机,其中的措施就包括资助短时工制,并通过行政法规把从2009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产生的短时工制补贴期限延长为24个月,后又把从2010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产生的短时工制补贴期限缩短为18个月。经济危机以来,德国的许多大牌企业,比如奥迪和博世等都相继提出了短时工制的申请。据联邦劳动局的统计,2007年1月有大约1万短时工,2008年10月为5万,2008年12月急剧升为28万,此后基本停留在这个数字,直到2009年初开始呈上升趋势。2009年5月达到高峰,共有150万短时工,2009年9月下降为100万。据联邦劳动局估计,2010年短时工的人数将降至53万人。2009年全年统计显示,联邦劳动局为短时工制投入了共40亿欧元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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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3 Q. g* _6 f( e" \  B* r  ?  (作者系德国汉堡大学法学硕士,持有德国律师资格,中德法律家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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