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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购房法律:购房合同不成立的定金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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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9.2016 20:58: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德国购买房地产,在合同公证前,即使买方反悔,,也有权要求返还全部定金。

在德国买卖房地产合同根据民法§311b Abs. 1的规定,必须经过公证,方能有效。因此房地产买卖的合同的成立生效之日是公证日。那么,如果买方在购房合同公证前,被卖方(或中介)要求支付购房定金,如果出于各种原因买方反悔,合同没能成立(公证),是否有权要求已经支付的定金呢?


1.     买卖双方之间直接交易的情况:如果买卖房地产合同未经过公证程序,则该合同按照德国民法BGB§ 125 条之规定,因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而无效。合同无效的后果就是双方互负返回义务。因此,如果在公证之前,即使有书面合同并签字,无论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反悔,合同都不生效,买方都有权要求卖方返回其以交纳的定金。

2.     通过中介买房,买方与中介签订的支付Reservierungsgebuehr(预定金)的合同:根据德国最高法院BGH的判例(Urteil vom 23.09.2010, Aktenzeichen III ZR 21/10).,原则上此类格式合同无效。最高法院认为:此种定金合同适用民法BGB307条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中介机构单方造就仅对己方有利条款,买方即使支付了定金,中介机构(卖方)仍然可以将房产卖给出价更高的人,对于已经交纳定金的买方而言并无半点保障。另外一个无效原因就是,买卖房地产是当事人之间重大的民事行为,因此法律在程序上要求必须经过公证,也就是在此之前给当事人充足的考虑时间,而预定金的形式,给买方压力以迫其短期做出决定,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无效。类似的判例在柏林夏洛腾堡法院(Az.:216 C 600/12)也有体现。由于此类合同无效,因此,当买方交付预定金后,反悔不买,有权要求卖方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预定金。而且,无论这种预定金合同以何种形式出现,比如称为Servicehonorar“(服务费),同样无效。

德国的这一法律规定与中国的法律规定正好相反,根据中国《担保法》和《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点对于在德国买房人来说,应当注意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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