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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合作的案例分析--第2页有2008年1月2日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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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2007 16:20: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德合作成功的案例很多,我这里列出一些并不是很成功的案例,与大家讨论。% X+ N" o5 \8 r: P 所有案例都是真实的,但其中的所有评论是我自己的感觉,并不代表是唯一正确的评论。 ! b2 X; U! U1 W欢迎大家共同探讨,但请勿使用脏话或者人身攻击。 ) I# ~. u) p& X- S+ [1 R' U ) Z8 i T2 r& J3 G) Z如果能受到斑竹们的开元或者通宝鼓励" />" /> 或者大家喜欢,我将会再陆续发一些其他的案例。& \ ?, k+ g) b& s ' W, M" u* s& [: V* A/ |4 P. { [ 本帖最后由 Colour Wolf 于 2.1.2008 20: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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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008 14:33:4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没有典型性; X( T) j' i+ K( C0 \0 l4 ` 首先中方企业的老板是什么概念,私营企业的老板?我个人看法这个一点也不可惜,要发展总是要交学费的,这样的民企被收购对企业的发展反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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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5.2008 20:40:2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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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008 16:32:05 | 只看该作者
找外资有时候是为了上市,或者为了融资,或者为了名下另外公司的扩张。。做老板的也不笨,最多这边吃亏少一点,那边补回来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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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1.2008 15:47:0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KGZ 于 4.1.2008 12:54 发表 4 [+ o- k* M$ W* t 对案例1 的争议:; `( M, S4 ?" O" [$ Y ) Z0 ]/ h: O; ~ 其实股份转让条款: @甲方(德国方)在任何时候有权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收购乙方(中国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而且,德方提出收购后,中方必须出售其股份@。 是根本无效的,明显的显失公平,有违宪 ...
" [% o& y. v! U9 z9 t ; O+ J/ h/ P5 Y( G4 v/ s 这也是我到现在也不能明白的一点: 合同经过了中国多个部门的检查和批准, 按理说应该有人会看到这个霸王条款并且提出异议, 但事实上没有任何部门提出问题。 难道说实际上根本就没有人去仔细看??? 难说,连当事人都不在乎! / ]. E# i; H/ g( }1 D; R! t; v8 f! x 如果他本来就想出售自己的企业,就另当别论了。 但不明白为什么?难道是钱?可自己的企业经营良好不就是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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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1.2008 15:38:1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KGZ 于 4.1.2008 12:37 发表 ' ?8 G9 s# x/ s对案例3有问题:9 a1 U$ J. J4 q& ` ; c! r+ v! t2 w5 w1 w/ T0 ? 中德双方以什么形式合作的呢?难道就是你干你的我干我的,还是成立了合资公司,或者中方的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为德国人打工?0 Q2 A" q8 e# d! G 既然德国人已经占领了市场,有必要再让出50%的股份吗?还有中方的企 ...
g3 l6 n5 r4 O5 c; u/ s: G $ ^% ?8 L0 @6 e( H合作方式:互相参股---中方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德国独资公司中获取股份,德国公司以法人形式在中方公司参股。# t4 c7 w% F$ w& F6 A# N 7 j& q1 ], H G2 S4 r德方产品全部是由中方公司销售的,销售和市场原来全部掌握在中方手中,因此,德方并未占领市场,仅仅是其产品通过中方的努力在市场销售良好。 德方为了最终掌握销售,就想办法在中方参股,为了参股,就给中方董事长私人股份作为条件。 ' ?# ]% P) y1 o' w5 }, O5 _6 q0 B7 R2 `6 G 中方放弃的是自己同类产品的生产和绝大部分销售,但仍然有边沿产品及其他产品销售。而德方也有边沿产品,目前暂未进入中国市场,但从长远看,只要有市场,德方也会将这些产品推入中国的,所以,在中方公司参股仍然是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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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4.1.2008 12:54:41 | 只看该作者
对案例1 的争议:: o3 I; q2 p3 u! [" B5 y ) ?4 N6 L* W5 p! _5 ~ 其实股份转让条款: @甲方(德国方)在任何时候有权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收购乙方(中国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而且,德方提出收购后,中方必须出售其股份@。 是根本无效的,明显的显失公平,有违宪法和民法,公司法的原则。( x/ a" c: G7 C5 u ; y. C1 b" B7 P$ D; p我认为,这么急着签合同,中方可能有自己的打算,也就是想把企业卖掉,后面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个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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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4.1.2008 12:37:01 | 只看该作者
对案例3有问题:( c* j; h+ E& Q" L# G+ e 8 u7 @) q [1 ^3 J: z! y, }5 R中德双方以什么形式合作的呢?难道就是你干你的我干我的,还是成立了合资公司,或者中方的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为德国人打工? , e" z# H" j6 I" c% ?既然德国人已经占领了市场,有必要再让出50%的股份吗?还有中方的企业已经停止了业务,这给德国人的50%的股份还有什么意义? " U; H7 B9 J& o# @ , `$ \: z6 P3 `3 i关键问题是双方的合作方式是什么? 2 r# l x, x, i9 l) Y0 Q4 y: E( k6 b% b' R 期待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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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楼主| 发表于 3.1.2008 22:15:00 | 只看该作者
中方找合资的想法总是获取国外企业先进的经验,达到双赢。/ s3 W5 M8 Z8 M" x 而德方找合资的最终目的总是进入市场,占领尽可能大的市场份额,并消灭一切竞争对手。/ d% r( k3 y& A) H8 y8 q) S0 o " D s4 T% i9 i. N 中方经常看不到德方这个最终的赤裸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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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3.1.2008 22:04: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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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1.2008 21:54:2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卖啃吸 于 3.1.2008 00:46 发表 : [, ?8 T+ [+ P8 |) d% m 好贴,人工顶一下。 % T/ W7 g3 w. U) U, Y, t+ ^% X- d' W2 _7 r4 F* B8 w 有个疑问,案例1中被收购的应该是合资公司中方另外50%的股份吧,为什么说一个民族企业被抹杀了?母公司应该还在吧?oubt:" /> 不过发展的困难就大了。
6 E7 U$ s- Y; A. }* Y& v 是中方在合资公司中的另外50%股份。但是中方是把原来自己的公司全部放弃了,把地皮、厂房、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投入了合资公司,才得到了合资公司这5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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