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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KGZ 于 4.1.2008 12:54 发表
1 r1 i- q, ~2 D# C对案例1 的争议:- Q+ f1 D# m( B6 }: e5 {4 D6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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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股份转让条款: @甲方(德国方)在任何时候有权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收购乙方(中国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而且,德方提出收购后,中方必须出售其股份@。 是根本无效的,明显的显失公平,有违宪 ... . w, I2 Y; j2 ~
1 g$ v+ U2 q" F8 @* I这也是我到现在也不能明白的一点: 合同经过了中国多个部门的检查和批准, 按理说应该有人会看到这个霸王条款并且提出异议, 但事实上没有任何部门提出问题。 难道说实际上根本就没有人去仔细看??? 难说,连当事人都不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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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 L4 ^3 `9 i! S如果他本来就想出售自己的企业,就另当别论了。 但不明白为什么?难道是钱?可自己的企业经营良好不就是钱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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