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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合作的案例分析--第2页有2008年1月2日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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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2007 16:20: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德合作成功的案例很多,我这里列出一些并不是很成功的案例,与大家讨论。 4 d1 P& R5 t1 e# _# \8 x所有案例都是真实的,但其中的所有评论是我自己的感觉,并不代表是唯一正确的评论。 8 i6 @6 g# `2 Q( N- }7 J" x$ |7 f' H欢迎大家共同探讨,但请勿使用脏话或者人身攻击。1 q# X( S9 T3 u/ s% C1 c& J D+ y! N3 ]& P/ J* H' }9 E o如果能受到斑竹们的开元或者通宝鼓励" />" /> 或者大家喜欢,我将会再陆续发一些其他的案例。' o& [: ~( S7 O" Y. _ / p/ F8 ]$ X" C1 k4 f) r9 g[ 本帖最后由 Colour Wolf 于 2.1.2008 20: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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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008 14:33:4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没有典型性 ; R6 {: O3 v: r5 K8 i首先中方企业的老板是什么概念,私营企业的老板?我个人看法这个一点也不可惜,要发展总是要交学费的,这样的民企被收购对企业的发展反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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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5.2008 20:40:2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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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008 16:32:05 | 只看该作者
找外资有时候是为了上市,或者为了融资,或者为了名下另外公司的扩张。。做老板的也不笨,最多这边吃亏少一点,那边补回来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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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1.2008 15:47:0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KGZ 于 4.1.2008 12:54 发表 1 r1 i- q, ~2 D# C对案例1 的争议:- Q+ f1 D# m( B6 }: e5 {4 D6 l " Z8 {3 @" Q1 ]$ ^+ [ 其实股份转让条款: @甲方(德国方)在任何时候有权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收购乙方(中国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而且,德方提出收购后,中方必须出售其股份@。 是根本无效的,明显的显失公平,有违宪 ...
. w, I2 Y; j2 ~ 1 g$ v+ U2 q" F8 @* I这也是我到现在也不能明白的一点: 合同经过了中国多个部门的检查和批准, 按理说应该有人会看到这个霸王条款并且提出异议, 但事实上没有任何部门提出问题。 难道说实际上根本就没有人去仔细看??? 难说,连当事人都不在乎! ' c8 _" u& [ l, W& e' ^ 8 C' L4 ^3 `9 i! S如果他本来就想出售自己的企业,就另当别论了。 但不明白为什么?难道是钱?可自己的企业经营良好不就是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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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1.2008 15:38:1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KGZ 于 4.1.2008 12:37 发表 & X9 ?( ] o z. d: @ 对案例3有问题: O7 I* _" e6 X: o% j( {. b! ^ 5 @5 D7 z8 ^$ Y8 E G1 E- J 中德双方以什么形式合作的呢?难道就是你干你的我干我的,还是成立了合资公司,或者中方的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为德国人打工? |3 l3 m8 ]" N! z既然德国人已经占领了市场,有必要再让出50%的股份吗?还有中方的企 ...
9 h2 ?4 w7 @& @& s( v ( @9 i* H% Z( H" U( p1 N1 d: m$ B 合作方式:互相参股---中方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德国独资公司中获取股份,德国公司以法人形式在中方公司参股。* o0 n6 L* r" s3 G' ~" x! i $ y- g' j# B; R! ]( `2 `/ l* H1 Q德方产品全部是由中方公司销售的,销售和市场原来全部掌握在中方手中,因此,德方并未占领市场,仅仅是其产品通过中方的努力在市场销售良好。 德方为了最终掌握销售,就想办法在中方参股,为了参股,就给中方董事长私人股份作为条件。 % c( K) S" } Q# H. l1 f k6 S% N- V6 K# i 中方放弃的是自己同类产品的生产和绝大部分销售,但仍然有边沿产品及其他产品销售。而德方也有边沿产品,目前暂未进入中国市场,但从长远看,只要有市场,德方也会将这些产品推入中国的,所以,在中方公司参股仍然是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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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008 12:54:41 | 只看该作者
对案例1 的争议:6 L' ?8 u# C4 Y' Q- q P: c - ]% M3 u2 f- S; T7 }6 f 其实股份转让条款: @甲方(德国方)在任何时候有权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收购乙方(中国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而且,德方提出收购后,中方必须出售其股份@。 是根本无效的,明显的显失公平,有违宪法和民法,公司法的原则。 / O* P, V$ B7 \. O: R- _ 4 g4 N% M! a/ q" _6 |2 ^我认为,这么急着签合同,中方可能有自己的打算,也就是想把企业卖掉,后面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个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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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2008 12:37:01 | 只看该作者
对案例3有问题: 5 I+ w. ] H* V0 K 1 l2 m! H9 i' T中德双方以什么形式合作的呢?难道就是你干你的我干我的,还是成立了合资公司,或者中方的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为德国人打工? l$ U1 v5 l% y: \! T. W 既然德国人已经占领了市场,有必要再让出50%的股份吗?还有中方的企业已经停止了业务,这给德国人的50%的股份还有什么意义? 7 ~( i7 a4 t. R8 ] ( f( _7 h3 j- V, j F7 I7 q. ^关键问题是双方的合作方式是什么?0 V# H/ I3 T* U # u& o# C5 N9 l: Y8 O期待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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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1.2008 22:15:00 | 只看该作者
中方找合资的想法总是获取国外企业先进的经验,达到双赢。/ R: z: M+ l, ] 而德方找合资的最终目的总是进入市场,占领尽可能大的市场份额,并消灭一切竞争对手。 # A' k% ?: W- _' [6 A. a( z" S( n" W4 W 中方经常看不到德方这个最终的赤裸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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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08 22:04: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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