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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大国的崩溃——苏联解体原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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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08 19:21: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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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近70年历史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在短短几年的政治剧变和独立浪潮中于1991年底宣告解体,作为国家实体不复存在。这是当代社会主义运动和人类历史的重大事件,它的影响和后果正在历史地表现出来。为什么一个曾取得辉煌成就的、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的、在共产党领导下各族人民自愿结合的联盟国家,顷刻间土崩瓦解,分裂为15个独立国家?它给国家和民族发展史提供了哪些教训?这是世界上任何一个统一国家(尤其象我国这样的多民族大国),不能不认真深思并高度重视的问题。因此,设立本课题研究苏联解体的原因和教训,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课题报告的中心是分析和论述苏联解体的原因和教训。解体与剧变虽然有联系,但两者毕竟不是一回事,一个指社会制度变化,一个指国家组织结构变化;解体除了与剧变有关的共同原因之外,还有本身的特殊原因,即使共同原因,分析的视角和论述的落脚也不一样。因此,解体具有独自的内涵。

  本报告的结构体系采取逻辑的过程与历史的过程相一致的原则,首先阐述联盟的建立、基本特征和历史局限性,随之分别从政治、民族、经济和对外关系等方面分析苏联解体的历史根源,接着分析戈尔巴乔夫的改革与苏联解体,然后把苏联解体的各种因素作为一个总体来考察,探究苏联解体的深层次原因,最后对苏联解体的历史教训作出理论性和对策性的总结。

  苏联解体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我们认为,苏联解体的原因有三个层次:戈尔巴乔夫的错误路线、方针和政策是苏联解体的直接原因;苏联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与联邦制国家结构的矛盾和传统体制与社会生产力的矛盾是苏联解体的根本原因;而苏联解体的深层次原因则是政治上的理想主义和专制主义,经济体制上的教条主义,民族关系上的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对外关系上的意识形态化和霸权主义。

  研究苏联解体原因涉及到对苏联时期的一系列重大政治经济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再认识,在这里我们试图对某些尚需深入的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和论述,对某些尚有不同看法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例如,对于列宁创建苏联的指导思想、苏维埃联邦制的历史局限性、以民族划界建立联邦制、双重主权国家原则、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与联邦制国家结构的矛盾、苏维埃的变形、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理论、民族问题与阶级斗争、苏联的经济危机、效率下降与一般利润率下降规律、优先发展重工业方针、新思维的涵域与性质、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等等,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研究历史是为了喻今,分析解体的原因是为了吸取历史教训。由于它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大民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沿海地区与内陆的关系、理论标准与现实情况的关系、等等,从而会触及某些方面的利益,引起某种反响,报告本着有利于国家统一、经济繁荣、民族和睦、社会安定和边境安全的原则,对某些重要问题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尽管课题组同志对苏联解体的研究竭尽了努力,试图对解体原因作出较为系统的深入的分析,并使对有关问题的研究能够有所前进,但是我们的研究仍然是初步的,报告的观点和结论仍然是探讨性的。由于我们的水平和掌握的资料有限,课题报告难免存在错漏之处,敬请批评和指正。

  本课题报告的撰写者有:许新(框架设计,前言,第四、六、九章,第十一章第一、三节,第十二章部分内容),陈联璧(第一、三、八章,第十一章第四节,第十二章部分内容),潘德礼(第二、七章,第十一章第二节,第十二章部分内容),姜毅(第五、十章,第十一章第五节,第十二章部分内容)。

  课题报告由许新、陈联璧修改和定稿。

  在完成本课题的过程中,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和东欧中亚研究所领导、俄罗斯研究室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以及图资室、编辑部、打印和印刷的同志的帮助,特别应该提出的是本课题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陈之骅教授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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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1.2009 19:50:4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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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1.2009 18:10:4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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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2008 20:32:2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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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5.2.2008 23:38:59 | 只看该作者

第一节 理论上的失误对民族问题的影响

第一节 理论上的失误对民族问题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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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超越社会发展阶段,导致忽视民族矛盾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十月革命的胜利使俄国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解决民族矛盾和问题提供了广泛的可能性,而且在实践上确实解决了过去沙俄帝国遗留下来的一些重要的民族关系问题。但是,历史实践表明,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社会主义制度从建立到完全实现社会主义理想要经历漫长的历史时期,而且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也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因此,在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民族矛盾和问题也将长期存在。然而,过去苏联领导人和理论界对社会主义发展的长期性和复杂性缺乏科学的认识,主要表现在从苏维埃国家政权建立到80年代中期,始终对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存在着超前的认识,盲目地宣布建成社会主义或进入发达社会主义,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从而导致对苏联民族关系发展状况的错误估计,忽视民族矛盾和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受历史条件的制约,列宁对实现社会主义和解决民族关系问题的前景过于乐观。如第一章所述,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初期曾提出帝国主义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前夜,全世界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解放运动即将到来,因此,他曾一度认为在几十年内就能实现社会主义理想并过渡到共产主义,进而对解决复杂的民族关系问题作出了过分乐观的估计。列宁在《十月革命四周年》一文中提出,由于苏维埃俄罗斯共和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民族关系问题的法律,各个非俄罗斯民族建立了自己的共和国和民族自治实体,因而已经彻底解决了少数民族受压迫、岐视和地位不平等问题。尽管列宁这里指的是在法律上解决了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问题,而不是指实际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是列宁的这些想法对后来苏联社会发展和处理民族关系问题还是产生了影响。

  斯大林过早地宣布建成社会主义,开始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而且提出消灭了产生民族纠纷和冲突的社会阶级基础。1924年1月列宁刚逝世,5月俄共(布)十三大政治报告在谈到民族关系发展状况时就提出,关于各民族权利平等、各民族经济和文化平等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了。这种估计显然不符合当时苏联民族关系的实际状况,因为仅过两年,联共(布)中央在关于哲苏台党组织状况和工作的决议中又批评该党组织中存在“氏族斗争和民族集团”,应加强少数民族工作,注意改善民族关系。此后,在他提出“一国可以建成社会主义”的思想指导下,从1928年起推行加快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的方针,对国民经济进行全面改造,使苏联社会和经济结构发生很大变化。于是,1933年1月斯大林提出,顺利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表明,“在一个国家内建成社会主义是完全可能的。因为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在苏联已经建成”。过后不久,1936年11月斯大林在关于苏联宪法的报告中宣布:“苏联社会已经做到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随之,1939年联共(布)十八大决议宣布,苏联“已完成了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建设并从社会主义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阶段”。在民族关系问题上,斯大林认为“制造民族纠纷的主要势力即剥削阶级已被消灭,培植民族互不信任心理和燃起民族主义狂热的剥削制度已被消灭”,而且各民族之间的“互不信任的心理已经消灭”;“苏联各民族和种族,在全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各方面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所以,根本谈不到民族权利会受到损害”的问题。1952年10月,苏共十九大政治报告进而认为,苏联各民族“已经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以一种坚固的友谊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了”,苏联“已经成为全世界真正民族平等与合作的榜样和典范”。从后来苏联剧变和解体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历史问题看,斯大林和联共中央这样估计民族关系状况,显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人为地掩盖了尖锐复杂的民族矛盾和问题。

  赫鲁晓夫宣布20年基本建成共产主义,苏联已经解决了民族关系问题。1959年1月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一大上提出,苏联已进入“全面开展共产主义建设时期,共产主义已经不是遥远的理想,而是我们最近的明天”。接着,1961年10月苏共二十二大宣布20年基本建成共产主义。对于民族关系发展状况,赫鲁晓夫提出,由于社会主义在苏联已完全和最终地获得了胜利,已转入共产主义建设阶段,因此“已经解决了人类世世代代所关心的,而资本主义世界直到现在仍然尖锐的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即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因为“在苏联形成了具有共同特征的不同民族人们的新的历史性共同体──苏联人民”。苏共纲领认为苏联已经解决了民族关系问题,各民族人民共同生活在社会主义统一大家庭中,各民族共和国之间边界已失去原有的意义,今后苏共民族政策主要是促进各民族全面接近和统一。由此可见,赫鲁晓夫对苏联民族关系发展状况作出了错误的估计,否认民族矛盾和问题。

  勃列日涅夫宣布建成发达社会主义,已彻底和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民族关系问题,否认各民族之间存在利益矛盾。1967年勃列日涅夫在十月革命50周年大会上提出,苏联已建成发达社会主义,正在向共产主义转变。1972年苏共中央关于苏联成立50周年决议指出,在发达社会主义社会,已形成了各民族共同和一致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生活,各民族利益已和谐地融合在一起,各民族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正在进一步地完善和发展。同年12月,勃列日涅夫在苏联成立50周年大会上宣布,“苏联的民族关系问题已经完全解决,已经彻底和一劳永逸地解决了”。苏共今后的民族政策是实现各民族的全面接近和完全一致。由此可见,勃列日涅夫对苏联民族关系的现状也作出了错误的估计。

  基于对社会发展阶段的超前认识和对民族关系发展状况的错误估计,长期以来苏联在民族关系方面报喜不报忧,竭力掩盖实际存在的民族矛盾和问题,人为地加快民族接近和融合的进程,从而轻视民族矛盾的普遍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是苏联在制定民族政策和解决民族关系问题方面出现许多严重错误,最终导致多民族国家苏联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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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主| 发表于 5.2.2008 11:59:25 | 只看该作者

第三章 苏联解体的民族因素

第三章 苏联解体的民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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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联作为多民族国家,在它刚度过69个年头就宣告解体,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民族因素造成的。在过去很长时间,一方面,苏联领导人对社会发展阶段存在超前的认识,盲目地宣布建成社会主义或进入发达社会主义,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从而导致对民族关系发展状况的错误估计,认为苏联已经解决了民族关系问题,实现了各民族的真正平等和完全一致,形成了各民族的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人为地加快各民族接近和融合的进程,轻视民族矛盾的普遍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另一方面,他们对苏联社会发展、经济和文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民族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对少数民族中有人要求实现民族自主权的宪法权利、维护民族历史、语言文化传统、对苏共民族政策的不满和对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的反抗,视为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是西方国家资产阶级敌对势力煽动和挑起的,进行严厉批判并绳之以法,致使众多少数民族受到迫害,严重挫伤民族感情,加深了民族矛盾。实际上,苏联不仅没有解决好沙俄帝国遗留下来的民族矛盾和问题,而且又不断产生新的民族矛盾和问题,致使潜伏着民族关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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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2008 19:20:1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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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2.2008 14:30:08 | 只看该作者

第四节 意识形态、思想文化领域的痼疾

第四节 意识形态、思想文化领域的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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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识形态、思想文化建设对于任何一个社会都是十分重要的。意识形态、思想文化既是社会政治、经济的反映,同时又对政治、经济具有积极的反作用。对于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来说,这一领域尤为重要。首先,俄国十月革命第一次完成了科学社会主义从理论到实践的尝试,这一过程本身便是俄国革命知识分子把马克思主义灌输到群众中去,应用于俄国实际的结果。而为了保卫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在加强国家政权建设、大力发展生产的同时,使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从少数革命者的进步思想变为国家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便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其次,革命前的俄国是一个资本主义发展程度不够、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成人文盲率占75%,99%的居民信奉宗教。旧社会的思想文化遗产庞杂,对人民群众有相当大的影响。扫除文盲、发展教育、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培养社会主义新人,乃是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促进经济建设的重要条件。此外,对于苏联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思想文化建设还具有繁荣各民族文化、促进民族团结的任务。

  一般说来,苏共和苏联政府是十分重视国民教育、思想文化建设问题的。在苏维埃政权初期,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1918年)通过的党纲提出了一项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任务——建立新的社会主义的国民教育制度,把学校由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工具变为对社会进行共产主义改造的工具。苏俄和苏联宪法中也规定了每个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经过不懈努力,苏联逐渐消灭了文盲,居民的受教育程度、科学文化水平不断提高;爱国主义教育、无神论教育也取得可观的成就。重要的是,通过宣传、教育,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思想逐渐深入人心,成为社会的主导意识形态。

  然而,在意识形态、思想文化建设方面,苏联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甚至是严重的弊病。戈尔巴乔夫时期苏共党内和苏联社会上涌现出各种形形色色的思潮、出现思想理论混乱的局面,这些从反面印证了苏共意识形态工作以及苏联文化建设方面的缺陷。这种缺陷对于苏共来说是致命的——意识形态、思想理论上的失败是苏共政治上、组织上溃败的序幕。

  一、 意识形态工作教条化、僵化,禁锢思想文化的发展

  在俄国这样一个社会生产力和文化水平还没有发展到足以实现社会主义的水平的国家里,要完成向社会主义的过渡需要“整整一个历史时代”。为此,列宁提出了“文化革命”的思想,指出了在无产阶级夺取和掌握政权的前提下,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全民文化水平,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发展道路。列宁的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和实践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充满了辩证的精神。列宁从不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绝对化,而是根据实践的结果,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探寻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斯大林时期,社会主义“文明前提”的建设没有象列宁教导的那样受到应有的重视,而苏共的意识形态工作又受到当时苏共党内斗争的影响,逐渐趋于僵化、教条化,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成了党内斗争和国内阶级斗争的工具。其结果是禁锢了思想文化的发展,使苏联社会受到精神压抑。纵观苏联历史,从斯大林时期起,直到戈尔巴乔夫上台时止,其间虽然也曾有过暂短的“解冻”时期,但从总体上看苏联社会一直处于一种封闭、僵化、精神压抑、理论脱离实际、社会生活缺乏活力的精神状态中。显而易见,苏共意识形态、思想文化工作的失误为后来苏联的剧变和解体作了思想上、理论上的准备。

  第一,苏共最高领导人垄断真理,垄断马克思主义解释权,本本、教条成为攻击政治对手的工具;政治与科学的界限长期混淆不清,苏共党和苏联社会丧失了寻求、探索真理的权利,完全服从于首长意志;领导人的错误长期得不到纠正,反而被奉为“经典”,成为阻碍苏联社会发展的精神枷锁。

  国内战争结束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促进思想文化建设成为可能。“党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的重大任务之一,就是开展以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的精神改造老一代和教育新一代的工作。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的习气、习惯、传统和偏见是社会主义最危险的敌人……同这些传统和习气作斗争,在我们各方面的工作中必须克服这些传统和习气,并且以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精神教育新的一代,──这就是我们党的当前任务,不执行这些任务,就不能取得社会主义的胜利”。显然,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应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耐心、细致、说理的思想理论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老一代和新一代自觉地接受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工作和思想文化建设的重点。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逐渐消除旧社会的残余,战胜包括宗教世界观在内的各种非无产阶级世界观,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

  然而,在实践中,苏共意识形态工作的重点却放在了阶级斗争上。斯大林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和解释以及他的全部论断成为评判是非、划分敌我的唯一标准和根据。这不仅限于党内斗争,而且还扩展到理论界、学术界、知识界、文艺界:不同学术流派、艺术流派的争论被上纲到阶级斗争的高度;一些新兴学科被宣布为资产阶级伪科学;正常的思想文化活动、科学研究工作受到干扰破坏;许多学者、科学家、文化工作者受到不公正对待。

  在此情况下,社会主义理论探讨实际上被中断,形成领导人一言堂的局面。而无产阶级政党“需要社会主义科学,而这种科学没有发展的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事实的确如此,苏联长期以来缺乏学术自由、探索真理的自由,从而使得被斯大林解释的马列主义日益僵化,理论脱离实际生活。由于缺少自由空气,领导人的错误得不到及时纠正。马克思主义的一些理论经过苏共领导人的解释,被奉为神圣,不允许人们有丝毫怀疑。同时这些理论又成为攻击政治对手得心应手的工具。1955年,赫鲁晓夫在苏共中央一月全会上正是利用所谓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优先发展重工业问题对马林科夫进行影射攻击,迫使其辞去部长会议主席职务的。实际上赫鲁晓夫本人也在讲发展轻工业和农业问题,其实就是不强调优先发展重工业部门,也根本谈不上什么“极端错误的”、“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见解”、“对党的诽谤”、“右倾的复活”。然而,在反马列主义大帽子下,任何对手都没有反驳申辩的可能。仅此一例,便可看出,当时苏联意识形态、思想文化领域是多么僵化,人们的思想禁锢到了何种程度。

  第二,片面、狭隘的文化观影响了思想文化的继承、发展和交流,形而上学、片面的意识形态宣传造成盲目乐观、妄自尊大、固步自封、不求发展的心态,使社会,特别是年轻一代缺乏对外部世界的真实认识,缺乏抵御西方资产阶级思想侵蚀的免疫力。

  由于苏联所处的历史环境和活动空间所限,苏联长期以来处在与世界文化相隔绝的境况中,其意识形态、思想文化基本上是封闭型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也不过在社会主义国家范围内进行接触和交流。这种在思想文化方面与世界相隔绝的状况,显然不利于社会主义思想文化的发展。

  对资本主义世界的方方面面不加分析地否定、批判,贬低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领域、思想文化方面的成就,着意报导资本主义的黑暗面;而对国内情况则是报喜不报忧,刻意塑造一种太平盛世的景象。这使国家上层为苏联所取得的成就所陶醉,过分估计自己的优越性,妄自尊大,蔑视历史上和同时代的世界文明成果;同时使普通群众,特别是青年一代感到厌烦,产生政治冷漠情绪。

  第三,意识形态、思想文化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强制、行政命令解决思想文化领域的问题,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造成新的问题和矛盾。

  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强迫、命令,以行政手段解决各种问题是苏联模式固有的特点,在意识形态、思想文化领域也是如此。众所周知,意识形态、思想文化领域是一个特殊的领域,人们的思想是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之中,见诸于言论,作用于行动的。对于人们的模糊认识、不正确、错误的思想,应采取说服、教育、以理服人的方法,开展正常的思想斗争,用无产阶级世界观、社会主义思想战胜其他各种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思想。而苏联长期以来在意识形态、思想文化战线上基本上采取了一种简单、粗暴的方法。马列主义,而且是苏共领导人所理解和解释的“马列主义”不容任何人怀疑、反对,苏共领导人的哪怕是明显不正确的理论、言论也不容怀疑、反对。在思想理论界不分敌我矛盾,往往把一些忠实于社会主义理想、勤于思考、敢于发表不同意见的人当成阶级异己分子,进行政治迫害、刑事处罚,从开除党籍、送进精神病院、流放、驱逐出境,到判处各种徒刑,甚至杀头。

  在宗教信仰问题上,苏维埃政权初期,在对从事反苏维埃活动的反动教会上层进行必要的打击的过程中,有过一些过火行为,使一般教民产生不愉快的记忆。其后在很长时期内,在处理宗教信仰问题时苏联一直过左,急于求成。过激的无神论教育伤害了教徒的宗教感情。1960年为实现苏共提出的20年内建成共产主义的宏伟计划,对教会和教徒采取了行政命令手段,企图一举“消灭”宗教。而在苏联这个多民族国家里,宗教又与民族问题有着紧密的联系,在宗教问题上的种种错误做法直接影响了民族关系,加剧了各民族的不满情绪。

  二、从信任危机到信仰危机

  在苏共领导人垄断真理、各种政法机关对社会严加控制、宣传机构以强大的声势对人们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灌输的情况下,全社会听不到,或很少听到不同的声音,似乎人们已经完全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世界观,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似乎已成为全社会、全民族的意识形态。然而,事实上在这种一致、统一、平静下面有各种潜流在形成、涌动,一旦条件成熟,它们便会汇集起来,兴风作浪。相当一部分普通群众对社会现实不满、人们对苏共及其领导人的意见长期得不到消除,进而转化为对苏共及其领导人的信任危机,此后又逐渐发展成为对苏联一整套做法、甚至对苏联“现实”社会主义的信仰危机。所有这些,显然与苏联意识形态、思想文化战线的缺陷、失误不无关系。

  第一,苏共及其领导人长期习惯于苏共所拥有的强大的、极其丰富的思想影响手段,满足于已取得的成绩和表面上的和谐、一致,不能准确地把握社会的脉络。

  不能说苏共及其领导人对意识形态、思想文化建设不重视,苏共历任领导人都对这方面的工作有过不少精辟的论述。然而,在实践中他们却往往只看到成绩的一面,对各种隐患──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文化渗透和腐蚀、大众思想上各种消极因素、苏共意识形态宣传部门的失误,等等──估计不足;热衷于进行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对社会思想动态、意识形态领域内各种动向的深入调查研究相对比较薄弱;习惯于用行政命令方式强制解决意识形态、思想问题,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耐心、细致的具体思想教育工作欠缺。从总体上看,苏共意识形态、宣传以及思想文化教育工作表面上轰轰烈烈,而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第二,苏共及其领导人对社会上特别是知识界、文化界出现的各种不同观点、意见和思潮采取简单压制方法,把许多原本可以通过正常的思想交锋和斗争争取过来的人,或是推到自己的对立面,或是将他们赶入“地下”,为日后的剧变奠定了基础。

  斯大林压制党内不同意见,把党内意见分歧与阶级斗争联系起来,用开除党籍、流放,甚至肉体消灭的方法处理党内不同意见者。这种极为错误、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做法,使不少敢于发表自己意见的正直人们无辜受屈,给社会留下难以弥合的精神创伤。

  斯大林之后,苏共领导人在处理不同意见者的方法上有所和缓,不再采用肉体消灭的方法了,但对思想、言论的政治迫害、刑事处罚依然存在。从总体上看,这种做法不利于团结大多数知识分子,也不利于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在正常发表意见、观点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各种思想流派早已存在,出现了所谓“持不同政见者”和一些“地下出版物”。当然,苏联“持不同政见者”的情况十分复杂,其中不乏反马克思主义、反社会主义的人,但也有不少当时以及至今仍坚持马克思主义、拥护社会主义的人。他们勇于探索、追求真理,敢于直言批评党内和苏联社会上种种消极现象,向官僚主义和党内腐败宣战,并因此而受到不公正对待。如罗伊·麦德维杰夫因发表不同于官方的政治见解、在西方出版书籍被开除党籍,受到迫害。而在“8·19事件”后,共产党被禁止活动,社会上反共情绪高涨,大批原苏共的高官们纷纷倒戈,与苏共划清界线,谴责、声讨苏共,最好的也不过是保持沉默。当此危急关头,正是这个麦德维杰夫挺身而出,为争取共产党的生存权展开斗争,并积极组建左派政党。这一实例最鲜明不过地证明了苏共意识形态、思想工作的失败。 第三,在人们思想受到禁锢、党内不能开展正常思想交锋、不能就党和国家大事公开辩论的情况下,社会上,特别是党内培养出一些表面上奉承、迎合首长意志、实际上另有打算的干部。他们口是心非,成为日后剧变的骨干力量。

  思想是活跃的、不受约束的东西,可以让人们不去说,不去做,任何权力也无法阻止人们去想。在苏联各个时期苏共党内各级干部和普通党员当然也在思考,相当一些人对苏共和苏联社会的各种弊端有自己的看法。在形势对其不利的情况下,他们不敢或不愿发表意见,或者采取含沙射影、指桑骂槐的方式发泄不满。而当时机成熟,特别是他们自己登上领导岗位、有权有势之后便会将早已形成的思想付诸实践。 第四,教条化、僵化的理论,片面的宣传报导,强制命令的方法造成群众的逆反心理。一部分群众对党和国家领导失去信心,而绝大多数普通群众则对政治、对党和国家前途持无所谓的冷漠态度。这种社会心态为苏联的剧变和解体提供了社会基础。 在不真实、片面报导和对社会进行严格的意识形态控制的情况下,“政府只能听见自己的声音,它也知道它听见的只是自己的声音,但是它却欺骗自己,似乎听见的是人民的声音,并且要求人民拥护这种自我欺骗。至于人民本身,他们不是在政治上有时陷入迷信有时又什么都不信,就是完全离开国家生活,变成一群只管私人生活的人”。既然造就出一批思维简单,“只管私人生活的人”,又怎么能指望他们在党和国家遭遇危难的时刻去拯救、维护党和国家呢?在苏共瓦解、苏联解体过程中绝大多数普通群众虽有不满,仍沉默地接受了这一个又一个现实,这一事实本身恰恰说明苏共在普通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已降低到了何种程度。当然,这里面也有戈尔巴乔夫时期各种反对派对苏共历史大肆攻击、“改革”的种种错误所造成的后果,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将在后边有关章节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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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6.1.2008 02:02:37 | 只看该作者

第三节 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与徒有虚名的联邦制

第三节 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与徒有虚名的联邦制

  苏联是一个多民族的联盟国家,1977年苏联宪法规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统一的多民族的联盟国家,根据社会主义联邦制的原则,由各民族实行自由自决和平等的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实行自愿联合而组成”(第70条)。一般说来,“联邦制是地方与中央的分权,是国家权力的垂直分工,是对国家权力平行分工的补充和发展”。显然,对于苏联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解决民族问题、实现各民族的联合,增进民族团结和民族友谊,既是实行联邦制的起因,又应当是联邦制的最重要内容。“在苏联……联邦制有史以来第一次成了解决民族问题的国家形式”。

  一、联邦制──向集中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形式

  20世纪初,列宁、斯大林等布尔什维克领导人提出了被压迫民族应当享有民族自决权的问题,认为被沙皇俄国压迫的各民族应该享有民族自决权,它们应该享有同沙皇俄国分离、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与此同时,在国家结构形式上一直到十月革命前,列宁、斯大林等人同马克思、恩格斯一样是反对联邦制的,他们主张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应建立统一的民主集中制共和国。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者决不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联邦制在原则上是从无政府主义的小资产阶级观点产生的”;“真正民主的集中制共和国赋予的自由比联邦制共和国要多。换句话说,在历史上,地方、省等等能够享有最多自由的是集中制共和国,而不是联邦制共和国”。“我们无条件地拥护民主集中制”;“我们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因为它削弱经济联系,它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一种不合适的形式”。

  十月革命胜利后,面对尖锐、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特别是俄国各民族实际上处于分裂状态这一客观现实,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为了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联合,改变了在国家结构问题上的一贯主张,认为可以采用联邦制原则来作为苏维埃国家的组织原则,以实现各民族的团结和联合。根据列宁联邦制思想,在苏维埃国家建设史上先后建立起了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苏联。前者是以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制国家。在《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中确定:“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是建立在自由民族的自由联盟基础上的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邦”。它的成员是享有民族自治权,但不享有主权的自治单位: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等。而苏联则是由在法律上享有主权的加盟共和国所组成的联邦制国家。

  在创立苏联的过程中,列宁批评了俄共(布)党内有关国家联合形式问题上的两种错误观点,即布哈林等人提议建立类似邦联的国家的主张,以及斯大林等人的集中主义的 “自治化”观点,坚持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外高加索联邦必须按照自愿、平等的民主原则加入新的联邦国家,建立新的全联盟中央机构。

  当时,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处于国际资本主义的包围之中,战争的阴影、国内阶级敌人的颠覆破坏活动无时不刻地威胁着苏维埃国家的生存。在此历史背景下,实行中央集权制,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的统一理所当然地成为首要的政治任务。而且,恢复遭受破坏的经济客观上也需要中央政府集中调配有限的人力、物力。与此同时,面对着渴望摆脱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压迫的各少数民族,新生的政权为得到各民族的拥护和支持,不能不对某些民族要求作出让步。这种状况使得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不可能立即在沙俄版图内建立集中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在俄国这样一个由一个强大的统治民族──俄罗斯族和一百多个从属民族组成的国家里,要在民族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新型的国家,不能不采取灵活的、符合各民族,特别是从属民族愿望和要求的国家结构形式。苏联这个新型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联盟的建立,正是列宁联邦制原则即平等的民族共和国联盟原则同资本主义包围条件下所必需的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原则成功统一起来的范例 。

  列宁的联邦制思想,其实质,“简单地可以这样说:这就是各自由民族完全自愿地结成联盟,这种完全的自愿是使各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联邦十分牢固的保证;这就是所有民族一律平等,坚持贯彻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实际上消灭民族不平等现象的路线;这就是每个共和国、每个民族在兄弟联盟的范围内得到自由的发展;这就是坚持不懈地培养民族团结的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使我国所有民族不断相互接近的方针”。同时,应该看到,列宁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由于建立各民族完全统一的中央集中的单一制国家遇到重大障碍,才被迫决定采用联邦制的,他从来没有把联邦制作为一种永久的国家结构形式,而是认为“联邦制是各民族劳动者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然而,联邦制向集中单一制国家的过渡要经过哪些阶段,应具备哪些客观条件,以及必须采取什么具体措施,对于这些问题列宁未能作出解答。列宁以后的苏联领导人一般都认为列宁的联邦制思想只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为解决民族问题采取的权宜之计,而并未对其给于足够的重视。随着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形成,作为国家结构形式的苏维埃联邦制实际上便有名无实了。  

  二、高度集权政治体制下联邦制的变形

  1922 年12月苏联成立之后,经过逐步发展、变化,最终形成了由53个民族国家实体——15个加盟共和国、20个自治共和国、8个自治州和10个自治专区组成的联盟国家。在苏联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苏共、苏联各族人民“进行了创立多民族国家的实验”并取得了成功。毫无疑问,联盟国家的形成和巩固有力地加强了无产阶级专政,促进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然而,在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中,联邦制这种具有明显分权性质的国家体制,往往受到苏共领导人有意无意的排斥,实际上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联邦制国家体制方面的种种缺陷是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苏共及其领导人对苏联民族问题的复杂性、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民族问题的艰巨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忽视发展联邦制国家体制问题

  对于苏联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民族问题始终伴随着具体的社会政治经济问题,渗透和反映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它既带有历史的种种印迹,同时也在现实生活中发展。民族、民族问题、民族矛盾与阶级、阶级问题、阶级矛盾有一定的联系,但绝不能将它们等同起来。苏维埃政权的建立、苏联的成立从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上确认了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只有在苏维埃阵营之内,只有在无产阶级专政──它把大多数人民都团结到了自己的周围──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彻底消灭民族压迫,建立起相互信任的环境而奠定各族人民友爱合作的基础”。显而易见,新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保证,但并不等于民族问题的解决。苏联建立之初,在从法律上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础上,在国家体制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逐步形成了后来的国家体制。主要措施有:

  1、在斯大林执政初期根据民族地域原则,建立了一些民族自治主体,使一些少数民族有了自己的国家组织或享有自治权。先后建立了一些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民族专区。每个自治共和国有自己的宪法、有自己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苏维埃和最高行政管理机关──部长会议。在苏联及所在的加盟共和国的权限之外,各自治共和国有权解决归它管辖的问题。自治州不是国家组织,没有自己的宪法和国籍,但与一般的州不同,它在行政上和经济上有相当大的自治权。而民族专区是俄罗斯联邦境内以特定的民族成分和风俗习惯为特征的民族区域组织形式,隶属于该共和国的州或边疆区。民族专区1977年改称自治区。此后,又将一些自治州升格为自治共和国。

  2、根据1924年苏联宪法,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行两院制,以扩大少数民族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苏联最高苏维埃由享有平等权利和代表人数相同的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联盟院不分民族、按地区选出,以“反映所有劳动者的阶级利益”,民族院“由各加盟共和国和各民族地区选出”,以“反映纯粹民族要求”,两院享有平等权利,都有立法权。苏联政治体制、苏维埃国家体制形成之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苏联领导人开始对苏联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作出过高的估计,对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认识上出现不符合实际的片面性,往往把民族问题混同于阶级问题。早在1936年斯大林就认为,既然“制造民族纠纷的主要势力即剥削阶级已不存在,培植民族互不信任心理和燃起民族主义狂热的剥削制度已不存在,反对一切奴役而忠实地实现国际主义思想的工人阶级已经掌握了政权,各族人民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一切方面已经切实实行互助”,“苏联各族人民的民族文化,即民族形式和社会主义内容的文化,已经有了蓬勃的发展”,“我们现在有了完全形成的、经住了一切考验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且“这个国家的巩固,是世界上任何一个洲的任何一个单民族国家都比不上的”。显然,从阶级观点、无产阶级政权性质来讲,这种说法并非没有道理。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苏联领导人却忽视了民族问题的特殊性。国家政权问题的解决,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建立并不等于在国家体制方面就没有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在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下,联邦制国家体制有名无实,更谈不上研究、发展联邦制的问题,一切决定权实际上都集中在联盟中央,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被限制在狭小范围,各种自治实体的自治权利受到削弱,地方的积极性始终得不到发挥。中央统得过死,伤害了地方的、民族地区的积极性。此外,把民族矛盾归结为阶级矛盾,用阶级斗争方式处理民族问题给原本难以解决的民族问题增添了不少新问题,造成了一些少数民族、一些加盟共和国与以俄罗斯为核心的联盟中央之间的隔阂。

  (二)法律上,形式上的联邦制与实际上的中央集权制之间的矛盾为苏联解体留下隐患

  苏联1924年、1936年和1977年宪法中都明文规定,各加盟共和国享有主权,有自己的国籍和宪法,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在列宁等布尔什维克党人看来,主权和退盟权是抑制包括大俄罗斯主义在内的各种民族主义、维护民族平等、增进民族接近、促进民族团结的基本保证。实际上共产党人并不主张民族分离,因为这不符合无产阶级的利益,不符合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这种宪法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宣言性的,其目的与其说是保证各共和国的实际主权,不如说是满足当时各民族渴望独立自主的民族心理。

  如前所述,列宁把联邦制视为向集中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形式,这一过渡在他逝世后不久便为斯大林完成了。在斯大林时期,为防止外部帝国主义武装侵犯,加速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客观上需要全国统一行动,集中全联盟的人力、物力、财力。在此情况下,中央集权制占据了上风。1936年宪法在中央和地方关系方面作了进一步扩大联盟中央权限、缩小地方权限的规定。苏联成为一个以高度集权为基本特征的名义上的联邦制、实际上的单一制国家。这种名义与实质的脱节,特别是宪法有关加盟共和国享有主权和退盟权的规定,为以后各加盟共和国争取国家主权、脱离联盟中央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尽管宪法规定各加盟共和国享有主权、自决权、直至退出联盟的权利,但苏联始终未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定行使这种权利的机构以及退盟的必要法律程序,从未规定应该由谁提出退盟问题,由谁来批准。只是在苏联解体前不久,苏联当局才开始讨论制定退盟法的问题。显然,没有法律规定具体实施细则的权利,实际上是无法行使的权利,等于没有权利。在苏联各个时期,任何提出分离、退盟的个别要求都被指责为民族主义,被追究刑事和政治责任。这种“言行不一”的做法只能建立在集中、强制的基础上,只能针对于个别事件和个人。而一旦联盟中央的权威发生动摇,强制手段失灵,面对普遍的合理和不合理的民族要求,法律上、形式上的联邦制与实际上的中央集权制之间的矛盾便充分暴露出来,难以抑制,从而演成悲剧。

   (三)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民族在联盟国家中占有特殊地位,事实上的民族不平等依然存在

  苏联的中央集权体制就其政治属性来说是社会主义的,但在很大程度上又带有浓厚的大俄罗斯民族主义色彩,这不能不引起其他民族的反感,不利于民族团结,从而给联盟国家的巩固蒙上阴影。

  苏联是在沙俄帝国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它的创始者及后继者们在创建和巩固新制度、新国家的同时,必然继承旧帝国的某些遗产。大俄罗斯民族主义、沙文主义便是其中最危险,也最难以彻底根除的“毒瘤”。在成立苏联时,有关各苏维埃共和国平等结成新的联盟,还是其他共和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加入俄罗斯联邦的争论,充分反映出在布尔什维克党内,包括其领导核心内部大俄罗斯主义、大国沙文主义的思想还是相当流行的。列宁多次强调民族问题上最主要的危险是俄罗斯大国沙文主义,并宣布要“同大国沙文主义进行决死战”。俄共(布)第12次代表大会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指出:“大国沙文主义是大俄罗斯人过去的特权地位的反映。这种残余还存在于我们中央和地方的苏维埃工作人员头脑中,盘踞在我们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里”。“同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残余作坚决斗争是我们党当前的第一项任务”。

  斯大林执政时期,苏联在政治上形成中央高度集权的党政领导体制,在经济上形成中央高度集中的部门管理体制,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和经济自主权逐渐丧失,而相对于其他民族和其他共和国来说,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民族处于这种中央高度集权的体制优先的领导地位。

  1、作为“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苏联社会政治制度以及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核心”的苏共, 从其组织结构上明显表现出俄罗斯党组织占据核心领导地位:各非俄罗斯的加盟共和国共产党都有自己的党中央领导机关,只有俄罗斯联邦没有自己的共产党领导机关。俄罗斯联邦的地方党组织直属于苏共中央俄罗斯局领导, 并由苏共中央总书记兼任俄罗斯局主席, 苏联共产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俄共。

  2、在国家结构上, 虽然俄罗斯联邦也设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 但并不设立共和国政府的管理机关, 而由苏联中央政府代行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政府的管理职能。在某种程度上, 苏联也就是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处于中央领导地位, 其他各加盟共和国处于附属地位。

  3、在联盟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的组成上, 俄罗斯族人处于绝对优势。列宁“在联盟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中要绝对坚持由俄罗斯人、乌克兰人、格鲁吉亚人等等轮流担任主席” 的主张, 早被他的继任者们抛到了一边, 而代之以由俄罗斯族人执掌联盟国家的主要权力。斯大林本人虽为格鲁吉亚人, 但却对发展大俄罗斯民族主义起了很大作用, 他曾被列宁称为“俄罗斯化的异族人”。

  一方面, 俄罗斯人掌握着联盟中央的大权, 实际统治着苏联; 另一方面, 由于实行提拔、任用当地民族干部担任第一把手的政策, 在少数民族地区, 特别是在各加盟共和国里,当地民族的“精英们”在一定程度上又“自主地”治理着自己的地区, 从而形成一种复杂的局面。而各加盟共和国党的第二把手一般由俄罗斯人担任的惯例, 又被认为是联盟中央对地方领导人不放心的表现。

  所有这些表明, 苏联实际上是以俄罗斯为中心的单一制国家。在这样的国家里, 苏联国家权力不可能是“超民族的”。党和国家历任领导人都未能完全摆脱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残余的影响, 这直接影响了他们客观地认识和解决苏联的民族问题。他们迫切希望国家的统一和各族人民的团结, 希望尽早形成新的人的共同体——苏联人民, 然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又往往自觉不自觉地以俄罗斯民族利益为出发点, 并常常是过分地宣扬俄罗斯的历史文化遗产, 有意无意地忽视和贬低其他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说到底是试图将其他民族统一在俄罗斯民族的旗帜下, 这不能不引起其他民族的不满和猜忌。建筑在社会主义优越性基础上, 同时又带有浓厚大俄罗斯民族主义色彩的苏联——这个名为联邦制, 实为单一制的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又是靠集中、强制来维持的。在资本主义包围中, 在外敌压力下, 这种国家结构具有生命力、向心力, 一旦外部压力减弱、消失, 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发生动摇, 其内部的离心力便随之产生、增强, 由此出现了苏联从剧变到解体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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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5.1.2008 21:18:02 | 只看该作者

第二节 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与苏维埃的变形

第二节 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与苏维埃的变形

  “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当然不能不产生非常丰富和繁杂的政治形式,但本质必然是一个,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苏维埃制是俄国工农群众在夺取政权的革命斗争中创造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苏联的根本政治制度。列宁指出:“苏维埃是新型的国家机构”,“它保证能够把议会制的长处和直接民主制的长处结合起来,就是说,把立法的职能和执行法律的职能在选出的人民代表身上结合起来。同资产阶级议会制比较起来,这是在民主发展过程中具有全世界历史意义的一大进步”。苏维埃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为无产阶级政权的巩固,为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发展提供了保证。然而,在70年的实践中,苏联在国家政权建设方面还是存在着不少问题的,在戈尔巴乔夫“一切权力归苏维埃”口号下苏共迅速丧失国家政权,尽管有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存在,仍无法抑制民族分离主义势头,无法阻止苏联解体,这一事实便是反证。

  一、政治体制中的苏维埃地位的下降

  根据苏联宪法,苏联最高苏维埃是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苏维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列宁在论述无产阶级专政体系,即政治体制时指出:无产阶级专政体系包括党、苏维埃、工会和劳动者的其他群众性组织。它“是一个由若干齿轮组成的复杂体系,而不可能是一个简单的体系,因为无产阶级专政不能由包括整个无产阶级的组织来实现。没有一些把先锋队和先进阶级群众、把它和劳动群众连结起来的‘传动装置’,就不能实现专政”。“党是无产阶级的直接执政的先锋队,是领导者”。“国家,这是实行强制的领域……采取‘行政手段’和行政人员的身份来处理问题,在这里是绝对必需的”。工会“是站在……党和国家政权之间的”, “工会建立起先锋队与群众之间的联系”。在此,列宁强调了苏维埃政权必须由无产阶级政党来领导;党必须通过苏维埃政权机关对国家和社会实行领导;通过工会等社会团体加强同群众的联系。在苏维埃政权初期,苏维埃国家中央政权权力机构是按照“全俄工兵农苏维埃代表大会──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政府)”的格局组成的。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一系列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和贯彻起了特别重要的作用。作为苏维埃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最高常设权力机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及以后的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在整个国家政治体制中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布尔什维克党的意志是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最高苏维埃代表大会、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而成为国家决策、国家法律,从而得以贯彻落实的。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在国内阶级斗争十分复杂,多党联合执政的情况下,布尔什维克党正是依靠自己思想的先进性,政策、策略的正确性赢得工人、农民广大群众的拥护,逐步实现了苏维埃的“布尔什维克化”,布尔什维克党掌握了国家领导权。在把敌视布尔什维克党、支持苏维埃国家的敌人──白卫分子和武装干涉者的右派社会革命党人和孟什维克等从苏维埃中开除出去之后,俄共(布)八大在“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中重申党在苏维埃国家中的领导作用,“党努力领导苏维埃的工作,但不是代替苏维埃”。党应当通过在苏维埃中进行日常忘我的工作和推荐忠实的党员担任一切苏维埃职务的办法,“在苏维埃中取得政治上的绝对统治地位,并对苏维埃的全部工作进行实际监督”。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建立起来的政治关系中给其他“民主”党派以一席之地的尝试,由于这些党派阴谋颠覆无产阶级专政而宣告结束,在新经济政策初期,布尔什维克党逐渐成了唯一的政党。这一情况自然导致苏维埃地位、作用的变化。苏维埃中没有了其他的政党,固然减少了与其他政党的许多争论、斗争,布尔什维克党的方针政策得以顺利贯彻,然而,苏维埃对党的依赖性也随之产生了。随着斯大林战胜各种党内反对派,党内的各种争论、斗争也销声匿迹,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逐渐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各级苏维埃逐步丧失原有的权力,变成装点门面的机关。苏维埃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大大下降,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微乎其微。“各级苏维埃从人民政权机关变成了党委会的一般附属品,变成了只知道俯首听命于按党的机关的指示办事的执行者”。苏维埃在苏联政治体制中,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作用的下降对于苏联解体不能不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苏联是一个多民族的联盟国家,在国家结构上是一个由15个加盟共和国组成的联邦制国家。这反映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上便是由联盟院和民族院两院组成的苏联最高苏维埃。根据宪法,联盟院的人民代表按人口相等的选区选举产生,作为代表全苏联各族人民共同利益的机构;民族院的人民代表由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分别进行选举产生,作为代表苏联各族人民特殊利益的机构。然而,由于在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中国家权力机关──苏维埃所处的实际地位,两院制的苏联最高苏维埃实际上只是对苏共中央、政治局作出的决定履行一下认证手续,它们从来未就国家、民族的重大问题举行过像样的讨论,两院之间更没有发生过任何分歧、冲突。由此,苏联最高苏维埃获得了“橡皮图章”的称号。这样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一旦失去了苏共的支撑,便无能为力。而当政治局势发生动荡、变化,处在多党制情况下它又很快成为“清谈馆”、争论“俱乐部”,无法担当维护国家统一的重任,这便是戈尔巴乔夫改革后期苏联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状况。  

  二、苏维埃的变形

  列宁当年在同第二国际首领考茨基论战时指出:“无产阶级民主比任何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苏维埃政权比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要民主百万倍”。苏维埃制度的建立第一次使大多数劳动人民对少数剥削者的专政成为可能,“无产阶级民主(苏维埃政权就是它的一种形式)在世界上史无前例地发展了的正是对绝大多数居民,即对被剥削劳动者的民主”。同时,列宁也深知,“我们的国家机关……在很大程度上是很少经过比较认真改变的旧机关的残余。这些机关仅仅在外表上稍微粉饰了一下,而从其他方面来看,仍然是一些最典型的旧式国家机关”。因此,“今后在发展生产力和文化方面,我们每前进和提高一步,都必定同时改善和改造我们的苏维埃制度”。然而,作为政权形式,苏联的苏维埃经历了长期的演变,列宁时期苏维埃所具有的许多非常重要的特征,从斯大林时期起便逐渐消失了。

   (一)苏维埃与其执行机关之间的关系倒错,苏维埃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受控于执行机关。
  列宁在创建苏维埃国家机关时继承和发展了巴黎公社的议行合一的经验,确立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全权地位,但改变了巴黎公社把人民选出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合而为一的做法。根据191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最高行政机关是人民委员会(政府);人民委员会对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苏联1936年宪法规定,苏联最高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常设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最高行政机关是苏联部长会议。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之间仍然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然而,在实践中这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逐渐发生变化,作为人民代表机关,苏维埃代表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职能大打折扣、流于形式。

   1、各级执行机关的领导人有许多同时又是同级苏维埃的代表,这使得苏维埃对执行机关的监督变成了某些人自己对自己的监督。此外,在各级苏维埃代表中,特别是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中也有不少普通工人、集体农庄庄员、职员、技师、医生、演员、作家等等。这些人通常是由于其工作成绩被各级党委看中选拔上来的,他们往往并不感到自己是他们自己那个阶层的代表,其参政、议政能力极为有限,很难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反映各阶层的呼声。而且,绝大多数普通代表并无实权,他们只是对已现成的决议表示赞同而已。

  2、地方苏维埃的执行委员会身兼两种角色──它们既是苏维埃的执行机关,又是苏维埃的常设机关。苏维埃闭会期间,它们行使苏维埃的部分权力,苏维埃会议由它们召集,甚至日程安排也由它们确定,实际上造成执行机关决定立法机关的行动的局面。许多州和地方苏维埃召开会议是为了选举执行委员会,而当执行委员会产生以后便在同级党委会的监督下,在几乎没有苏维埃其他成员参加的情况下处理地方事务。

  3、由于苏联长期实行部门(条条)领导原则,地方苏维埃长期以来无权过问其管辖地区内上级管理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社会活动,从而使苏维埃对政府的监督流于形式。

   (二)苏维埃制度形式化,苏维埃缺乏活力,成了履行批准党政机关决议的工具。
   长期以来,苏维埃在苏联政治体制中的地位逐渐下降,虽然名为国家权力机关,但其威信不高,实际权力不大,在某种程度上是“象征性”的。

  1、作为执政党,而且是唯一的政党,苏共长期以来已经习惯于直接将其意志强加于苏维埃。有关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都是由党中央、政治局作出,最高苏维埃加以批准。实际上,党的机关侵占了苏维埃的部分立法权和监督权。此外,从60年代起更为突出的是,苏联最高苏维埃和各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中有相当一部分代表是党和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军队和其他部门中担任要职的官员。苏共中央某些部的领导人和苏共中央书记常常被选为苏联最高苏维埃某些委员会的主席,这种 “加强党的领导”的做法更使苏维埃变成纯粹形式主义的、装点门面的机构。

  2、作为人民代表机关,苏维埃长期以来很难称得上是一个工作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苏维埃每年举行两次会议,每次会议会期2~3天。由于会议次数少、会期短,待集中审议的提案和待通过的文件很多,最高苏维埃的例会往往只是走走过场、草草了事。人民代表不能充分发表意见和行使权力,苏维埃成了纯属履行批准党政机关决议的工具。在这里,仅以1970年7月苏联第八届最高苏维埃第一次会议为例,“在7月15日一天之内,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就完成了下述各项工作:(1)选出了苏联最高苏维埃新的主席团;(2)未经任何讨论组成了苏联政府,即由一百多名部长组成的部长会议”。“听取、讨论(有几位代表作了简短发言)和批准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的《劳动立法原则》草案”。“还讨论了对外政策的某些问题,并通过了两项声明:《关于东南亚局势的声明》和《关于近东局势的声明》。联盟院和民族院的联席会议到此即告结束”。

   (三)苏维埃选举形式化,人民代表机关脱离选民群众。
  列宁在谈到苏维埃这一新型国家机构的优越性时指出:“这个机构保证同群众,同大多数人民有极其密切的、不可分离的、容易检查和更新的联系,这样的联系在从前的国家机构是根本没有的”。“苏维埃与‘人民’,即与被剥削劳动者保持着稳固的联系,保持着灵活的和能伸缩的联系,就可以防止苏维埃组织受官僚主义的毒害”。“正是苏维埃与劳动‘人民’接近,才造成一种特别形式的罢免制和另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制”。这样,“苏维埃在工农群众看来,则是‘自己的’,而不是别人的东西”。苏维埃的这种优越性在列宁去世以后迅速消失,这首先反映在各级苏维埃人民代表的选举上。
  首先,列宁指出,苏维埃的“成员不是经过官僚手续而是依民意选出和更换的,所以它比从前的机构民主得多”。然而,在苏联的实践中苏维埃的这种民主却大打折扣。各级苏维埃人民代表候选人通常是由某一级党组织提名并得到上一级党委会的支持,而得以当选的,投票只不过是履行一下手续罢了。
  其次,苏联历来采取等额选举形式,即每个选区的选票上只有一名候选人,选举运动流于形式。
  再次,列宁当年主张苏维埃代表直接由企业、机关、军队选举产生,这样苏维埃可以“保证同各种各样的行业有密切联系,所以它能够不要官僚而使各种各样的极深刻的改良容易实行”。从斯大林时期开始,按生产部门选举代表的办法被按地区(选区)选举代表的办法取代,苏维埃与各行业各类选民的联系不可能密切。在此情况下,生产部门──企事业单位不再能有效地对苏维埃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施加影响。在这种选举制度下,一般来说苏维埃代表只对影响其当选与否的党的机关负责,而并不热心于代表选民的利益,反映选民的要求,并不热心于对选民负责。由于缺乏对各级人民代表有效的制约机制,选民实际上没有实际监督人民代表的能力,他们既不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将自己拥护和信任的候选人推举出来,更不能将不称职的人民代表撤换下来。在此情况下,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意识自然受到损害,政治积极性必然下降,政治冷漠情绪不断蔓延。苏维埃选举程序往往是走过场,选民并不关心他们选的是谁,许多公民不愿参加投票。难怪人们取笑说,“我们不和国家赌博。这不仅是指国家举办的钱物抽奖活动,也指的是‘没有选举的选举’”。而为了追求近百分之百的投票率,各级选举委员会实际上默许各种违反选举法现象的出现,各种形式的替代投票早已是公开的秘密。显然,由于上述种种原因,苏维埃“已经陷入昏睡或毫无生气的状态”。人民群众逐渐与苏维埃、与国家政权相疏远,而脱离人民群众的国家政权无法体现无产阶级民主的优越性,也不会得到人民群众衷心的支持和拥护,一旦遭遇风浪便难免不发生震荡,其履行国家权力的职能必然大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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