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欧洲新报 于 9.11.2009 10:02 编辑 . @& R( X: Z4 C1 W3 O
$ V" C, F% i1 q, {! d* h怎样避免破产委员会对“现金“贸易金额的索回 $ p3 T* j4 N/ q2 [# m7 S- {6 b. M
. t4 q; _! C5 H7 u, H& j& L! x$ G/ v当一家公司不能支付其货款时,供货商往往停止供货,直到应收货款结清以后,方继续供货。但为了维持公司的运转,买家往往会采用第三方担保形式,继续得到供货。也即,第三家公司给买家出担保,当买家破产时,由该第三家支付。 接受这种担保对供货商是有风险的。原因是当买家破产, 其破产委员会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请供货商退还已经得到的付款。具体情况可通过下面一个案例审判结果来说明。
# T- Q; Z& u7 Z& _1 x一家公司接到一批订单生产产品,并且按期准备好产品预备交货。在交货时,供货商发现买家资金出现问题,因此要求买家提供担保,保证支付应收货款。为此,买家请其订货商提供担保。由此达成三家协议。也即,当买家无法支付时,订货商将直接支付供货商的货款。协议达成后,供货商发货给买家。供货不久,买家无支付能力,订货商兑现三家协议,支付货款。事后,买家的破产委员会要求供货商退回该笔货款,但遭到拒绝,由此,破产委员会上诉法庭,要求供货商退回。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此审理结果是破产委员会的要求不能成立,原因是在交易之前三方已达成协议,且货物及金额支付均在短期内完成。在此享受“现金“贸易保护条令。 现金交易,并不只是用现金支付,而也包括短期内,即付款期在2个星期内支付的应收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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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可以与付款有问题的公司继续保持贸易,但做为供货商应该注意怎样确保一旦买家破产,而已经得到的货款,不被买家破产委员会的索回。这里的关键是,在双方交易前,要有具体的书面约定,同时,交易要在短期内完成,也即,买卖双方要在2 个星期内完成各自应履行的职责,完成货物与货款的交换。在此,也顺便解释一下常常遇到的问题,即破产委员会要求供货商退还买家对应付货款的分期付款。原因是供货商已经供货给买方,而买方无法一次支付,提出分期付款,且被供货商接受。该协议,是在贸易开始之后,由此,不受“现金“交易保护。 * k! C3 z+ m) V* C4 e
由此可见,当公司临近破产时,或已经提出破产申请,在这种情况下若要与这样的公司继续贸易往来,要注意相关贸易协定的制定,最好请熟悉破产法的律师对细节做相关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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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n) W1 U* N& I5 m3 z; H" pPaschen 律师事务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