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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关于取消《社会保险滞纳金》的提案

已有 671 次阅读1.3.2009 06:40 |

l         吴邦国委员长、诸位副委员长和常委阁下:

l         本提案人,不是“人民代表”。在写提案之前,本提案人首先考虑写提案的合理性、合法性。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l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l         这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兴衰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兴衰我责无旁贷。本提案人以此为据。

l         笔者能提出提案,起码表达了,笔者对政府的信任,因为,现在不是万马齐喑的年代。

l         或,本提案人的观点可能有悖于委员长、副委员长、常委阁下们的观点。

l         本提案人认为,“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观点为镜,可以辨谬误”。

l         或,本提案人的观点不合时宜。

l         那么,怎样判断是否合适宜,判断是否是先进与落后?本提案人使用了先进与落后判断定理、识货定理、温家宝船队定理同时,使用了社会进步法则

l         先进与落后判断定理:所作所为是先进或落后于其所在期间的生产力;所作所为是先进或落后于其所在期间的文化;所作所为是先进或落后于其所在期间谋求的中国乃至全世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l         识货定理: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大与小、长与短,这些都是经过比较,是相对而言。若,再有一件物什比原来的物什或大、或小,那么,原来的大或长,就相对的变为小或短。相对真理与谬误同样也是经过比较,是相对而言,比较的过程就是讨论与辩论的过程,是竞争的过程,是千锤百炼的过程。

l         社会进步法则:竞争!竞争的实质就是存优汰劣,适者生存(即自然法则)。在竞争的氛围中不断地进行,改革→创新→补充→完善(相对而言)→提高→∝

l         历史已经证明,在社会发展进程中若背离了这条法则,社会就会发展缓慢,或停滞不前,或倒退;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几十年不治,或几百年不治,或上千年不治。

l         政府的工作是不可能达到“至善至美”的程度。因此,政府的工作需要永无休止的改革→创新→补充→完善(相对而言)→提高→∝

l         工作中出现的谬误是需要及时修正的。古语云:“两叶不除,必用斧柯”。

l         假设,取出掉到了污泥之中一颗“夜明珠”,它光彩夺目光辉被污泥遮盖了。是继续让污泥包裹“夜明珠”,还是将其身上的污泥洗刷干净?

l         摩天大厦之所以傲然挺立,是因为它的地基牢固;生长在悬崖峭壁的大树之所以枝叶茂盛,是因为它的根深深的扎进了石缝和泥土中。

l         国家的根基是什么?

l         是诚信!

l         孙子兵法曰:“道者,可令民与上同意也,故可以与之生,可以与之死,而不畏危”。如果国家不能取信于民,国家的生命力就要打折扣,长期以往,“国将不国”了。“烽火戏诸侯”,寓言故事《狼来了》就是对世人的警示。

l         试想:一颗腐败的根苗能孕育出绚丽多彩的花朵吗?

l         在写《关于取消社会保险滞纳金》的提案时,本提案人使用了船队定理,即,温家宝船队定理

l         温家宝在记者招待会上论民生说:一个船队,决定它速度快慢的不是那个航行最快的船只,而是那个最慢的船只。 这段话很有哲理。国家就是一个船队,船队的指挥员不仅要促进整体船队的前进速度,而且不能让任何一只船落后。这是统观全局的思维方法,是思维科学。因此,笔者将其定为温家宝船队定理。因为,人们在思维问题时都有着眼点,那么船队定理就是人们思维问题时的一个理论,一个办法,一个着眼点。一个省、一个市、一个县、,一个镇、一个村、一个企业就是一个船队。各级官员是否要运用船队定理的思维方法来制定管理所在的辖区的方针和政策?考察各级官员的阳光政绩的同时,是否也要考察阳光照不到的地方?

l         温家宝 运用这个定理来思考提高中华民族的生活状况时,得出结论是解决民生问题要首先着眼于困难群体,因为在中国城乡,困难群体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特别是农民……如果我们改善了困难群体的生活状况,也就改善了整个社会的生活状况。

 

关于取消《社会保险滞纳金》的提案

滞纳金是具有惩罚的含义。

大凡欠缴“社会保险”的社会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              恶意欠费。

①恶意欠费多出现在企业,也就是说,企业不愿意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这种现象是很少见的,但不能排除没有。大多数企业欠费的原因,是因为一时的银根紧张所致。至于,企业恶意欠费,那不是只收取滞纳金那么简单,要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必须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②关于个人欠费的问题:弱势群体是不存在恶意欠费,因为,欠费对他们没有任何的益处。试想,不去缴费他们会得到退休金吗?

二、              无能力缴纳而欠费。无能力缴纳的群体是弱势中的弱势,他们多数是无话语权的人。他们欠费的原因:或是在一段时间失业;或是疾病缠身失去工作的能力;或是由于某种原因,在一段时间衣食住行都得不到保障,所以欠费。

弱势群体因欠费所缴纳的滞纳金最高额度到底达到了多少?

笔者没有统计,但笔者知道,有的人按其规定应缴纳的滞纳金已经超过了应缴纳的社保基金。可以讲,这对于弱势群体来讲,这等于在他们枯瘦的身体上剜肉。

关于政府从弱势群体中因欠费所收取的滞纳金到底有多少?

这并不清楚,因为政府并没有向人民公布这一数字。但有一点是非常清楚地,政府和一些掌握收缴滞纳金的权利者是受益者。

为什么说掌握收缴滞纳金的权利者是受益者?

因为关于滞纳金的问题还有一个弹性规定。弹性规定是指根据情况可酌情少缴,或免缴。中国有句俗话:“点滴之恩,涌泉向报。”这对于弱势群体来讲,谁给他们办了好事,他们是一定要回报的。当然,也有一些是“你若不给神上供,神是不会显灵的”。俗话讲:“无利谁起早”。怪不得,给猪八戒封了个“净坛使者”,他非常高兴,因为这满足了他大吃大喝。

直言不讳的讲,滞纳金的弹性规定,是法定的打造“腐败者”的合法规定。

欠费到底应收取多少滞纳金合理?

这个问题对弱势群体来讲,是一个不合理的规定,是宰割弱势群体的霸王条款,它比占山为王的强盗还要霸道。如果强盗占了山,我们还可以想办法绕道而行,但这个规定使得弱势群体不拿出买路钱(不管这个买路钱给了谁)是绕不过去的。

欠费的应当怎样合理解决?

笔者认为,比照银行的贷款利息收取是比较合理的。

对于一些到了退休年龄或者将要到了退休年龄确实缴纳不上的人国家当如何处理。这些人大多数都是“上过山”“下过乡”的“老三届”和“新三届”,而且大多数又赶上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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