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周游
德国频道
查看: 739|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犯罪教程7

[复制链接]
1#
发表于 23.6.2007 00:11:31 | 只看该作者
即时机票
那就继续讲---如何逃亡。<br />无论是从统计学讲还是从心理学讲你都有可能成为罪犯或是有犯罪天赋。我们在这里探讨的是如何逃亡。在犯罪终止时理智的讲第一件要做的是就是毁坏犯罪证据。带走一切可以带走的证据,包括血衣,凶器,被害人的钱包证件钥匙以及一切可以朔本求源可以证明他身份的东西。必要时包括带走尸体。当然你不能是这样的反侦察的预谋犯罪,不然就不会在这里听我讲课了。现在讲第2件重要的事就是在处理后的第一时间内迅速逃亡。千万不要自以为是的认为失踪是最大的嫌。而觉得自己心理素质够好留下来等待侦察甚至糊弄警察。那样做你就会深刻理解“在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猎手这句话,理解法网恢恢。就算是最落后的县公安分局也具备化验和取指纹这些刑侦手段。当然一般情况下你觉得是有时间先回到你住处一次收拾一下的。重要带着黄金细软就行了。(证件一律销毁)。然后就是开始逃亡了。千万不要只奔火车站或是汽车站。那基本上等于半只脚踏进公安局了。倒不是火车站警局会那么迅速的布防(控)。而是你作贼心虚自己出卖自己。火车站的警察每天上班要做的事就是看一遍网上追逃罪犯的照片,然后到候车室来回转悠,要么就是才初站口和进站口相面。你绝对不会在那些照片里,但是没有经过特殊心理训练的你一定会害怕被警察看到。这在犯罪心理学里叫做”贼输一眼“。你稍微躲闪的眼神就会出卖你自己。<br />所以你要做的是打车或是乘坐公交车甚至于骑车到郊区。然后搭乘长途客车离开这个是非之地。在进入另一个城市的时候,车一进城就提前下车。永远绕开大的火车站和汽车站。<br />记得投靠亲朋不是很好的选择,因为警察也会按线找上门来。但也犯不上跑到远至新疆 海南这样的地方。马加爵不也是在那被擒获了么。重要的是找到一个可以长期隐藏生活的地方。但是千万不要去些非常混乱的地方。比如某些黄赌毒泛滥的城乡结合部。1是你没法让当地的地头蛇知道你是杀人犯而不敢惹你。2是刑事案件多发区也是警察排查的重灾地。没准哪天应为别人的案子你被殃及池鱼。<br />如果你钱多,那么你随便找个大学读个自考或是成校什么的,随便街上印个身份证就行了。混个3-4年没人知道你是谁。没钱,那么就找广东一个小城市的工厂去打工了。<br />                                                                     (未完,待续)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
发表于 23.6.2007 00:47:17 | 只看该作者
貌似可行,不过那些警察也不是吃素的。。。<br /><br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3.6.2007 00:54:02 | 只看该作者
<!--QuoteBegin-莱茵北流去+23.06.2007, 01:48 --><div class='quotetop'>QUOTE(莱茵北流去 @ 23.06.2007, 01:48 )</div><div class='quotemain'><!--QuoteEBegin-->另外本人的鸿篇大作((在押人犯的心理改造))近期将要出版了。敬请关注。<br />[right][snapback]1346553[/snapback][/right]<br /><!--QuoteEnd--></div><!--QuoteEEnd--><br />还真想看看,让国内外都头痛的课题你有什么高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发表于 23.6.2007 23:56:52 | 只看该作者
<br />有目的的杀人,很容易破案的感觉<br /><br />怕是没什么目的的....<br /><br />逃....先当自己死了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4.6.2007 00:08:51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4.6.2007 00:21:55 | 只看该作者
不同意,应该是没什么东西看了,连胡说八道都稀罕了,哈<br /><br />凶器遗弃是最最常见的,因为杀人的,毕竟也还是人。博士课题去要求高中生写,有点强人所难了。楼主还是从普通犯罪者角度出发,多讲一点临时起意杀人应注意事项,比较有市场。就像事后避孕网上搜索率绝对高于安全套使用须知一样。<br /><br />捡重点,没时间看劳什子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站点信息

站点统计| 举报| Archiver| 手机版| 小黑屋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4 Comsenz Inc.

GMT+1, 26.11.2024 21:56

关于我们|Apps

() 开元网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