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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olour Wo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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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合作的案例分析--第2页有2008年1月2日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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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12.2007 19:43:13 | 只看该作者
不要去讨好外国人.不要老是犯这种低级又丢脸的历史性习惯性错误了.1 f: F; T$ F; O) j; j. A( x 当别人这样讨好外国人的时候你一定背后会骂他.! [1 F8 `: b7 K. J 大家都应该有自信!我们比外国人强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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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1.2008 20:45:4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3: # ?9 y7 `; ?1 m" f e" |( }- e4 ]/ V9 t {$ y 德方是一家日用化工的中型企业,在多个国家有生产基地和销售中心, 在中国有一个独资企业,主要是生产产品,销售也做,但一直不理想。 4 L. N" J3 R' g; o' m7 U% H( V3 t: M2 c8 a/ e 中方是一家中型私人企业,生产并销售与德方相同和类似的产品,有自己专门负责销售的遍布全国的子公司,在中国市场上有多年的销售经验和成熟的市场销售渠道。 因为其在市场销售量大且销售渠道广, 德方主动找到中方并希望中方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 4 r5 L7 k' }9 Z9 P8 ^, e2 C, O8 L$ q- O4 M' ?) A4 I 当然,德方提出,要销售德方品牌的产品,为了防止互相恶意竞争,中方就必须放弃自己生产并销售同类的产品,这个可以理解,而且,销售德国品牌的产品利润较高,中方即使放弃自己的业务也不损失,所以合作开始几年很顺利,很成功。3 r. h) X% v' T3 z2 S1 A. \- X; b 0 N9 i/ N" m: u$ Q; | 市场越来越大,这时,德方向中方的董事长提出一个建议:既然你做市场和销售这么能干,那么我们愿意让你在我们的独资企业全权负责销售,并且给你这个独资企业50%的股份,保证你可以在我们公司工作20年或者如果你愿意的话,更长也可以,当你不在我们公司工作的时候,我们公司收回股份。 当然,为了公平起见,我们公司同样要获得你的销售公司的50%的股份。6 p) I8 t% ]0 `6 Y3 G7 b/ z& f1 y 9 _. q3 L+ r p+ s @* w' ~7 D 天上掉馅饼了吗? 没有。 请注意:第一,给中方董事长的股份是有条件(时间)限制的,他离开公司或者死亡的时候,德方就自动收回股份。第二,德方在中方公司获得的股份不但没有时间限制,而且是以德方公司作为法人持股,所以,基本上是无法再收回了。还有,德方在销售公司持股,势必会掌握销售渠道,这样,中方就会完全失去利用价值。& \* _8 g4 l, C' O. n / d' x5 [9 }1 E9 N& |+ m中方董事长竟然同意了这样的合作,高高兴兴地和洋人亲密合作了。 不知道他自己是否清楚,他把自己辛苦得来的产业的一半拱手送给了德国人,而且,这送出去的一半,连他的子孙都无法再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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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08 00:46:08 | 只看该作者
好贴,人工顶一下。 $ i- ?% X! y4 Z2 k+ U5 p4 R/ y( ` % H' V& D8 D; r+ r2 w有个疑问,案例1中被收购的应该是合资公司中方另外50%的股份吧,为什么说一个民族企业被抹杀了?母公司应该还在吧? 不过发展的困难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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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08 18:33:2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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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08 21:44:1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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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1.2008 21:54:2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卖啃吸 于 3.1.2008 00:46 发表 ; F% e0 f1 `8 {( n+ s* |8 C 好贴,人工顶一下。 # v* l! b/ c Y) c0 L+ d( [+ ^8 i2 U- u' v9 k4 w6 o 有个疑问,案例1中被收购的应该是合资公司中方另外50%的股份吧,为什么说一个民族企业被抹杀了?母公司应该还在吧?oubt:" /> 不过发展的困难就大了。
$ Y- ~6 v3 x0 Z& f O 是中方在合资公司中的另外50%股份。但是中方是把原来自己的公司全部放弃了,把地皮、厂房、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投入了合资公司,才得到了合资公司这5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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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3.1.2008 22:04: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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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1.2008 22:15:00 | 只看该作者
中方找合资的想法总是获取国外企业先进的经验,达到双赢。- n( J: m3 D6 D8 C( Z3 F% [ 而德方找合资的最终目的总是进入市场,占领尽可能大的市场份额,并消灭一切竞争对手。/ n2 n: T! u6 ? 8 ^+ A! |: k6 b2 H+ U 中方经常看不到德方这个最终的赤裸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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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4.1.2008 12:37:01 | 只看该作者
对案例3有问题:1 `" i2 g4 T; t 9 x3 Z% C* u/ F3 Q8 ~& d 中德双方以什么形式合作的呢?难道就是你干你的我干我的,还是成立了合资公司,或者中方的董事长以个人形式在为德国人打工? , W; S8 }$ P4 v( H- x9 L+ f既然德国人已经占领了市场,有必要再让出50%的股份吗?还有中方的企业已经停止了业务,这给德国人的50%的股份还有什么意义? + z& F+ l% E4 S$ L / N! s5 z1 [ t& T Q4 x- j关键问题是双方的合作方式是什么?" ?) Z+ J _ O9 W' L) o ) r* S; |5 N" v7 t# o$ b6 t; m期待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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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4.1.2008 12:54:41 | 只看该作者
对案例1 的争议:1 V/ P' `; T$ c - w& \% T# A8 A: \- b其实股份转让条款: @甲方(德国方)在任何时候有权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收购乙方(中国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而且,德方提出收购后,中方必须出售其股份@。 是根本无效的,明显的显失公平,有违宪法和民法,公司法的原则。4 n" ]/ f/ _: t. t. V, m) ` / B4 o$ [3 y8 @, P( Q2 Q 我认为,这么急着签合同,中方可能有自己的打算,也就是想把企业卖掉,后面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个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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