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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ohnen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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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链接,新出的容祖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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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31.1.2008 16:15:3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9# 的帖子

是吗,我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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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31.1.2008 16:24:47 | 只看该作者
) H: E  Z( I% W' w& ]$ `
Nicht schle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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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楼主| 发表于 31.1.2008 16:40:24 | 只看该作者
蔡依琳的照片不是。。。艳照
+ X/ b, a5 {, L( N/ {: A9 v  U5 |# L
& k7 J. Y  J& H( N发出来应该没问题,美女不能比,比起来就好明显,跟张柏芝能差出十条街来4 J: o' {$ B8 K; W% I6 `

! @. M5 J& j; F. h
) y  p0 T" _) i0 x6 h9 b& x! j) z) p7 S" Z6 x' v

* y# y  L$ e1 O
4 v7 \+ D9 s2 E7 Q9 S5 y/ o* w
- e' }3 p3 x: L& W2 ^1 P* w' G% K6 Z4 U, [;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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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31.1.2008 17:04:0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看起来不像是私人照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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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31.1.2008 18:10:5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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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31.1.2008 18:42:10 | 只看该作者
新来的这个女的不是很好看,当性工作者很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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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1.2.2008 14:17:32 | 只看该作者
现在天涯关于这个的帖子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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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1.2.2008 14:40:33 | 只看该作者
来晚了~~~不能上网就是落后啊~~~什么逗没看见就完了哇哇哇哇亏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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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楼主| 发表于 1.2.2008 18:54:4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慕容婉柔 于 1.2.2008 14:17 发表 - P3 c5 O/ u% v0 N( z
现在天涯关于这个的帖子都没有了。。。。

' O, u/ R% S, ^+ |
6 E- r! [  e2 K不会吧,我中午Pause时间还看见又有容祖儿的裸照
' `; w8 w2 A! p: \
+ N: J) N" K, I8 n" X  Q  y去天涯瞅瞅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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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7.2.2008 10:44:08 | 只看该作者

别让“艳照门”带出一个法律门

作者:邵建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 a1 |3 V  R7 P9 V6 R+ K6 _9 K" t4 d6 W1 [) K
香港艺人陈冠希和其他女艺人的私情照在网上发布之后,香港警方高调介入,内地有关地方警方(吉林)亦有连锁反应。我能看得懂那些照片,可以断定不是疑似、不是造假、也不是恶搞;但却有点看不懂香港内地警方发言人的相关发言。这里不妨向舆论提出我个人的法律疑问,请识者有以教我。
9 m6 e! J" {) p3 W) j# Y0 O; M8 A/ e  Z- H; `' a9 O
网易上有香港《东方日报》2月2号的报道,题目是《港警务处长:市民藏不雅照若涉嫌发布将被捕》。本能地说,我很反感这个题目,它直接就是警方向全体港民的施威和警告。我不认为警方在公共媒体上有这样说话的权力,因为它语涉威胁,每一个人(有照的和无照的)都成了被威胁的对象。如果我是读报人,我会认为我无端地受到了权力的骚扰,哪怕我藏有不雅照。从题目到内容,“香港警务处处长邓竟成在一个电台节目上表示,虽然藏有不雅照片未必犯法,但如市民藏有大量不雅照片,可能会因为涉嫌被用作发布或售卖而被捕。至于何为发布,警方会视乎情况,依据经验决定,警方亦会咨询法律意见。”这里的疑问是,什么叫不雅照,这本身就是一个各有定义的问题。比如夫妻之间的私情照叫不叫不雅照,这些照片如果有,在不在这位警官的视野里。另外,不是“虽然藏有不雅照未必违法”,而是藏有根本就不违法。这里没有什么“未必”,这里丝毫容不得警方用权力含糊。更为严重的是最后一句,它的意思是,大量藏有就可能被捕,因为涉嫌发布。这里的逻辑能说得通吗?数量少就不会发布,数量多就一定涉嫌。涉嫌和数量无关,我相信港民中有不少各种艳照的藏有者,仅仅数量,他们就有被拘捕的可能,这岂不让人自危。  _1 Z" R& K: B( b$ `1 x, P

$ e/ N% f" D, e. J6 W, r据悉,香港警方为“艳照”风波已经抓了八个人。这八人冤不冤我不知道,因为警方说过,它的抓人逻辑就是数量多,我因此有点不放心,希望警方能在拘留的时限内查明问题。其实按照警方逻辑,正如聪明网友所指出,第一个要抓的就是陈冠希,因为这些照片都是从他电脑里流出,没有比他更符合警方抓捕的条件了。事实上,网络上各种艳照不在少数,警方这次却花了那么大的工夫。如果照主不是这些演艺名流,而是一般街男街女,警方是否会如此不惜力呢。我不知道这里是不是选择性执法,如是,对上传照片的人在法律上就不公正。至于1月29日,港警表示要把案件列作“发布淫亵物品案”处理,这恐怕更为不妥。照片上的人都是很好的朋友,是否谈情说爱也未可知,但至少他(她)们的行为是你情我愿的私密行为,与淫秽无关。怎么可以把私人激情留念当作淫亵品来处理呢。如果这样处理,那照片上的人是不是也该抓起来,毕竟他(她)们“淫秽”在先。香港因其殖民传统一向有着令人称道的法治良序,怎么这次处理艳照,让人有点看不懂。真不懂香港警方现在到底向谁学习。
1 |% g" j4 w6 w; I1 O- t- n
. ]+ @# _- r% e) Z4 D4 W* ~7 W  {8 }2月3日腾讯首页有来自《新文化报》的报道,就香港艳照一事,称: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提醒网民,那些艳照连看都不要看,‘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这样的语言表述,几乎让人发笑,像极了家长吓唬孩子的口吻。是的,也许在权力者眼里,所有的人都是孩子。权力对权利说话恐怕也习惯了这种家长口气。可是,家长制不能永远行得通,尤其是在权利意识长大的今天。今天,我至少可以从权利角度质问权力,是谁认定了陈冠希的那些照片是淫秽色情?另外,我还想问,什么叫“尽量不要动”,动了又如何?好奇心人皆有之,而且越是禁忌越是好奇。难道一个人就这样满足一下自己的好奇心也犯法吗?那么,报告警方,我刚才动过。因为我认为动与不动都是我的权利,而且是任何权力都无权干涉的权利,除非这不是一个法治国家。
# n+ B' j) x3 G; w8 N5 o% D, {% t4 Q" V* k3 U
在法治国家,权力者是不会说: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法的根本在于保障权利。如果你的权利侵犯了别人的权利,法的权力当然要找你。如果你的行为没有侵犯别人的权利,法不但与你无关,还要反过来保护你。就这次艳照而言,法律如果找上你,不是因为你浏览、复制、粘贴、下载,而是因为你传播。传播属于积极自由,它有可能伤害别人。但,在非传播的情况下,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作为纯粹的私人行为,它属于消极自由,无法伤害任何人,因而法律无从过问。也就是说,一个人在自己的家里看什么和不看什么,用鼠标点什么和不点什么,都是他或她自己的事。法律没有权力走进任何一个人的家里,并由它来决定你我他她的眼球和鼠标。如果有这样的法律,或者法律可以这样越界,那么,倒可以考量,这样的社会还是不是一个法治社会。
3 q2 W$ `* C) b" L" T2 f
# ?6 Z/ p/ _9 a4 {“艳照门”和我无关,但法律和我有关。我写此文,只是希望警方在处理艳照门时不要带出一个法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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