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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证明基督教的“神”不存在(方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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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10.6.2009 07:22: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先给出证明:
  
  1)基督教的“神”耶和华/耶稣,如果存在的话,是“全知全能”的,说话不应该是放P。
  
  2)基督教的“神”耶和华/耶稣说:“我焉能使我的名被亵渎”
  
  以赛亚书 48:11 我为自己的缘故必行这事,我焉能使我的名被亵渎,我必不将我的荣耀归给假神。
  
  3)事实:我经常都在亵渎基督教的“神”耶和华/耶稣。
  
  结论:基督教的“神”不存在 --- 除非他说话是放P,或者“圣经”是胡说八道。
  
  
  
  
  附:为什么可以证明基督教的“神”不存在?
  
  请大家注意:广义地讲,“神”是什么样子,我们不知道。所以,我们无法判断是否真的存在一个“神”。
    
  基督教的“神”,在“圣经”里有非常具体的言行,这就给我们判断真假的机会了。
    
  大家能分清这个逻辑吗?
    
  比如说:
    
  如果有人说地球上存在一个长着五个脑袋七只手八只脚的怪物。你可以不相信,但是你无法证明这个说法是错误的。
    
  但是,如果有人说某年某月某日地球上经度纬度是多少多少的那个地方将出现一个长着五个脑袋七只手八只脚的怪物,那么,我们很容易就可以证伪这种说法了。
    
  大家明白了吗?
    
  同样的逻辑,我们无法证明不存在一个“神”,但是我们可以证明:基督教的“神”不存在!因为,基督教的“神”在“圣经”里面有很具体的言行供我们判断!
  
2#
发表于 10.6.2009 08:08:32 | 只看该作者
一面之词,以偏概全。
某ID是弱智,鉴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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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10.6.2009 08:12:5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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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10.6.2009 10:14:59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大脑实在是简单得让人惊异啊!一只癞蛤蟆叫两声也能使神的名被亵渎么?难怪九年都读不懂《圣经》。唉,可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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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10.6.2009 19:05:51 | 只看该作者
一面之词,以偏概全。
某ID是弱智,鉴定完毕。
暴力美学 发表于 10.6.2009 08:08


哈哈,不要就会喊口号。主帖的逻辑证明有什么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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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10.6.2009 20:00:0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暴力美学 于 10.6.2009 20:45 编辑

以赛亚书 48:11 我为自己的缘故必行这事,我焉能使我的名被亵渎,我必不将我的荣耀归给假神。

某ID自称一直在亵渎神。
首先,因为 亵渎 这个词是给明知道耶和华是真神,还在恶语攻击或对其行恶事的人的所为。

所以,你有两条路可选:

1.承认耶和华是独一真神,这样,你所说过的话才算得上是亵渎。

或者

2.不承认耶和华为真神,这样,你所做的构不成亵渎。


其次,某ID自己连心目中的假神都还没树立好,你还不够亵渎真神的资格。

还是那句话:做反基督者?你还不配!你只是个爱发牢骚的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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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10.6.2009 21:01:21 | 只看该作者
所以,你有两条路可选:

1.承认耶和华是独一真神,这样,你所说过的话才算得上是亵渎。

或者

2.不承认耶和华为真神,这样,你所做的构不成亵渎。

暴力美学 发表于 10.6.2009 20:00


你看这样行不行:基督教的“神”耶和华啊,如果你存在的话,你就是一个混账王八蛋。

这样行了吗?

对了,谁说亵渎一定是要“信的人”才行啊?根据呢?这不是自欺欺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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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10.6.2009 22:16:4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暴力美学 于 10.6.2009 22:19 编辑
对了,谁说亵渎一定是要“信的人”才行啊?根据呢?这不是自欺欺人吗? ...
嘁哩喀喳 发表于 10.6.2009 21:01



知道亵渎与冒犯的区别不?

知道为什么圣经里要用 亵渎 两个字,而不是 冒犯 么?

来,给你上节阅读理解课。


语气强烈,说法正式只是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亵渎往往特指:自己心中知错,仍旧故意犯错 的行为。
---------------------------------------------------------------
举个法律的例子:

   渎职罪


(一)渎职罪的概念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其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 都是在知情状况下所犯的罪。


(二)渎职罪的构成有如下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或者说本罪为身份犯,即只有那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刑法第398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除外。所谓特定身份,在本类罪中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各级国家机关中的管理人员。

  所以,如果某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不可能犯渎职罪。

--------------------------------------

由此推论:

构成亵渎神罪的人,范围首先必须是心里对神有正确理解的人群。

这里则是,明确的在人前自称基督徒,或者有基督信仰的人


举例说明:

真正犯了亵渎圣灵罪的人:使徒行传第5章

1 有一个人,名叫亚拿尼亚,同他的妻子撒非喇卖了田产,

2 把价银私自留下几分,他的妻子也知道,
其余的几分拿来放在使徒脚前。

3 彼得说:「亚拿尼亚!为甚麽撒但充满了你的心,叫你欺哄圣灵,
把田地的价银私自留下几分呢?

4 田地还没有卖,不是你自己的吗?既卖了,价银不是你作主吗?
你怎麽心里起这意念呢?你不是欺哄人,是欺哄神了。」

5 亚拿尼亚听见这话,就仆倒,断了气;听见的人都甚惧怕。

6 有些少年人起来,把他包裹,抬出去埋葬了。

7 约过了三小时,他的妻子进来,还不知道这事。

8 彼得对他说:「你告诉我,你们卖田地的价银就是这些吗?」
他说:「就是这些。」

9 彼得说:「你们为甚麽同心试探主的灵呢?埋葬你丈夫之人的脚
已到门口,他们也要把你抬出去。」

10 妇人立刻仆倒在彼得脚前,断了气。那些少年人进来,
见他已经死了,就抬出去,埋在他丈夫旁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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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10.6.2009 22:21:50 | 只看该作者
你还是这两条路可选:

1.承认耶和华是独一真神,这样,你所说过的话才算得上是亵渎。

或者

2.不承认耶和华为真神,这样,你所做的构不成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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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10.6.2009 22:44:4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Starr 于 10.6.2009 23:23 编辑

楼主是吃饱了撑的在这里干嚎,故作逻辑严密状,自以为是亵渎神,不过是展示自己的无知与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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