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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30.9.2009 02: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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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我有几个德国同事,找的中国女朋友大多因为不明原因总被大使馆拒签(不管是访友还是结婚),所以他们就选择了在中国登记结婚,然后让女方用团聚签证过去。
我和我男朋友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在北京),9月份我用访友签证和我男朋友一起去德国度假,他父母想让我们尽快把婚事落实了,但是他在中国的工作合同会延到2013年,所以他父母想让我们在中国登记结婚。
在德国或者在中国结婚都需要双方出示 未婚证明/单身证明(丧偶离异)。 如果我们在中国登记了,在中国法律上我就不是 未婚/单身 身份了,并且受中国婚姻法保护。而他的身份不归中国政府管,所以我们回德国生活的话,还需要再去在他当地的民政局改他的身份(只要德国还给他出具 未婚/单身证明 ,他可以去泰国或者日本,韩国再娶几个老婆)。
这时我拿到的身份是 由中国民政局出具的 他在中国的老婆, 带着这个证明可以拿团聚签证去德国。
此时女方是否也受德国婚姻法保护?可以获得和德国妇女完全一样的待遇?比如 Mutter-Geld 等等。。。
如果在德国登记结婚,女方是否需要再回中国完成一些后续手续?
希望有经验的姐妹能分享一下,婚姻大事岂可儿戏,希望各位能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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