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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neutralMuen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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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当事人一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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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楼主| 发表于 18.2.2010 13:00: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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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 shermanren


    同学,隐私权和名誉权是民法调整的对象,也是我所说的侮辱罪的客体,讲话客气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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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18.2.2010 13:17:45 | 只看该作者
看了这么多,还没搞清楚到底小眼睛犯了那条罪?
侮辱没有吧。像有人说得她只是公布了一个事实。
隐私权吗?也不像,网络本来就是公开的。
信发出去就已经放弃了所有权,收到的人将会是所有者。
个人认为很难给小眼睛定罪。

不就是找一夜情吗,不就是说出了所有男人都想做的一个事实吗?
几位大哥就别想那么多了。
瞎嚷嚷的就是没那个胆的。
佩服你们有胆量,像个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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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18.2.2010 13:25:35 | 只看该作者
艳照门如果是关西自己把dv和照片放在公开的blog上,你看警察抓不抓他
人家拍了就有所有权可以随便处置了?
看了这么多,还没搞清楚到底小眼睛犯了那条罪?
侮辱没有吧。像有人说得她只是公布了一个事实。
隐私权吗? ...
慕晨小百合 发表于 18.2.2010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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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18.2.2010 13:45:53 | 只看该作者
是啊,这么点小事也算贿赂,欧美这些大公司真是脑残,还搞什么招待费限制
...
shermanren 发表于 18.2.2010 11:20



    晕,请人吃个饭也算贿赂。你贿赂要饭的呢? 上坟烧报纸,你糊弄鬼呢? 请人吃吃饭有时连答对要饭的都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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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18.2.2010 13:49:19 | 只看该作者
他们也都是成年人了。 在他们想要去做一夜情这件事情之前,就该为自己的行为所将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使他们名誉受损的是他们自己想要做的这件事。 而愿不得揭发他们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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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18.2.2010 13:55:11 | 只看该作者
目的是啥?上床?
那找你的逻辑,结婚和包二奶,甚至嫖娼性质也没啥不同了
...
shermanren 发表于 18.2.2010 11:21



    对于婚姻与一夜情的区别也没有必要反复说了
见这里 http://forum.kaiyuan.de/viewthread.php?tid=404666&rpid=2788983&fav=yes&page=7#pid2788983
6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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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18.2.2010 14:01:59 | 只看该作者
你不但幼稚而且无知
自己去查一下国际反腐败公约和美国的反海外贿赂
晕,请人吃个饭也算贿赂。你贿赂要饭的呢? 上坟烧报纸,你糊弄鬼呢? 请人吃吃饭有时连答对要饭的 ...
hs201000 发表于 18.2.2010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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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18.2.2010 14:04:13 | 只看该作者
就是啊,陈冠希当初道什么歉嘛,那些女人做之前就应该为自己的后果负责嘛。还搞得退出娱乐圈真是的
他们也都是成年人了。 在他们想要去做一夜情这件事情之前,就该为自己的行为所将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使他 ...
hs201000 发表于 18.2.2010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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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18.2.2010 14:04:1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6# shermanren


    尽管法律对于人们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也要进行干涉,但只要这些行为没有达到触犯法律的程度,法律是无能为力的。

所以这37位也没犯法,连小眼睛见都没见,没啥行为。

道德则不仅要干预法律调整范围的行为,而且要广泛干预法律所不能触及的行为,甚至可以说,道德所干预的是任何个人的一切与他人、社会有关的行为,
所以小眼睛属不道德行为,法律无能为力。

至于你说的录像,警察把陈冠希给抓啦?把那个散布消息的人也抓啦?
我咋就没看见。
所以以后小眼睛也会自动退出开元这个娱乐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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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18.2.2010 14:06:34 | 只看该作者
陈冠希没犯法,因为他并没有主动的公开此事,是被人盗走的
如果陈冠希在自己的blog上放这个他就跑不掉了
传播的不犯法?不要这么无知好么,史xx难道是自己脑子坏了跑去监狱借宿么?
回复  shermanren


    尽管法律对于人们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也要进行干涉,但只要这些行为没有达到触犯法 ...
慕晨小百合 发表于 18.2.2010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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