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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政倾覆和建立共和后,王的权力大部分转归执政官。执政官是共和国
的首脑和军队的统帅,拥有最高统治权,在行政、军事、审判等方面掌握着
很大权力。国家遇到非常情况,元老院旋即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由执政
官宣布任命独裁官,而独裁官再任命骑兵长官作为助手。独裁官拥有绝对权
力,任期六个月,期满后必须卸权。据说罗马第一次任命独裁官是在公元前
500 年,后在战争危急时屡屡任命独裁官。
由于政事日渐繁杂,罗马逐渐增设一些新的官职,分担执政官的部分职
权。公元前443 年设立两位监察官,负责公民和财产普查。后来监察官权力
扩大,负责编制元老名单,掌管国家财产租赁和承包合同,监督社会风尚等。
公元前366 年添置了一名执法官,在公元前242 年又增至两人,其主要职权
为审理诉讼。但执法官拥有最高统治权,可代理执政官行使职权。共和之初,
已有两个财务官作为执政官在司法和军事方面的助手,到公元前421 年增至
四人,其职责改为管理财政和保管档案。同样,两名平民市政官原来是保民
官的助手,到公元前367 年另设两名高级市政官,他们的职权逐渐划一,负
责城市治安和社会秩序,管理市场,主办节庆娱乐活动等。保民官的人数,
在公元前471 年增至四人,到公元前449 年之前多达十人。起初,保民官在
罗马不被视作国家官职,后来由于他们主持召开的平民会议取得立法权,以
及他们从运用否决权保护平民发展到否决任何国家机构和官员的决定,地位
日益提高,实际上成为罗马国家一种特殊的监督机构。这些国家高级官员的
下属人员有秘书、侍从、传令员和公告人等,通常由被释放的奴隶担任。高
级官员还有权委任低级官吏,代理行使部分职权。一些常设和临时的委员会,
便在高级官员的领导下处理专门性工作。此外,为了适应战争需要,公元前
326 年起开始对率领军队作战的执政官和执法官实行卸职留权,也就是在他
们任职期满后仍保留其权限,后来在共和后期产生重要作用和影响。
罗马的行政长官有常设和临时、高级和低级之分。常设的高级官职都由
选举产生,一年一任(监察官除外)。同官阶的职位都实行双位制或多位制,
彼此具有协议性。所有高级官职都无薪俸,这在实际上剥夺了贫穷的公民当
选的资格,使高级官职成为少数富有公民独占的权利。
在共和早期罗马国家政权机构中,元老院占有突出的地位。元老初由执
政官任命,后改为监察官遴选。监察官把卸任的高级官员选入元老院逐渐成
为惯例,到公元前4 世纪末通过奥维尼乌斯法,又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元老
院集中了当时社会上显要人物,因而具有很高的威信和影响。元老院在名义
上仍是咨询机构,但由于接连不断地发生战争,应急的决策措施往往在元老
院商议决定,元老院实际权力逐渐扩大,军事领导权、外交权、财政权和宗
教监督权后来都掌握在元老院手中。元老院获得这些权力并不具有法律根
据,但在习惯上却为公民所遵守。因此,元老院实际上成为罗马国家最高的
行政和监督机构。
当时罗马国家机构还有公民大会。古老的库里亚大会作为氏族制度的残
余虽然保留了下来,但它在政治上已不起任何重要作用,仅在形式上通过法
案,赋予选出的高级官员最高统治权。森都利亚大会拥有决定战争以及其他
立法权,选举产生执政官、执法官和监察官等,并审理牵涉公民重刑的上诉
案件,作出最终裁决。可是,这个大会既没有创议权,也不能在会上进行自
由讨论,仅就主持大会的高级官员所提议案举行表决;投票又以森都利亚为
单位,富有公民掌握着多数票,于是他们便控制了大会。平民会议最初是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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