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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腐败与西方腐败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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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5.2010 16:30: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腐败与西方腐败的本质区别



作者:大众民主  中华网论坛




论坛上出现了一个从迪转来的帖子,题目就是《中国腐败与西方腐败的本质区别》,看了内容之后 ,让人深深的叹服民主斗士的剪裁功力。该贴作者有选择性的选取了西方国家的一些反腐例子 ,来有选择性的为西方制度大吹喇叭,文章主旨无非就是想证明西方制度能够制止腐败,而中国制度却是在维护腐败。该贴谬误之处不少,简单做一反驳:

一,中国腐败严重,这是不争的事实。腐败严重主要是有两个原因:一是是因为否定了毛时代的群众大民主,众所周知,毛时代的腐败是基本得到遏制的,那是个联合国都承认的政治清明时期,在毛时代的厂长和村长是不敢也不能如现在这样腐败基本自由的;二是因为三十年拜西方为师,在搞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学会了官僚和资本的结合,让腐败甚嚣尘上。



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必然要发展为官僚资本主义的,当今世界,官僚和资本结合最好的就是美国。看看被称为美国第二财政部的美国高盛和美国财政部高级官员的你来我往的走马换位,就知道在美国权钱结合到了无缝隙零距离程度。 当然 还有学的不到位的地方,比如腐败不如西方搞的隐蔽,腐败手法没有美国搞的巧妙,权钱交易规模还没有跟美国那样合法化。在美国、在西方,可以把权钱交易的理念注入选举 ,美国大选就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权钱交易制度,资本集团出资金帮助候选人 获胜,候选人当然要投之以桃报之以李,资本家毕竟不是活雷锋,其给候选人出钱当然是为了要求候选人竞选成功之后利用权力给予回报。回报的方式当然可以有多种,小布什上台是得益于德州石油商和美国大军火商的大力支持,小布什竞选成功后,就发动了伊拉克战争,直接结果就是穷人的孩子战死五千多,而美国的军火商和石油商则赚的盆满钵满。这才是腐败的大手笔,中国虽然做了美国三十年的徒弟,但是在这方面显然还是修行不够,玩的规模没美国大,玩的手法没美国巧。还有美国总统任职后,就会把一些政府的肥差赋予那些在募捐方面给予其大力支持的人。有兴趣的人,可以去查查最近几届总统任命的各国大使职位与募捐数额的关系。这种公开的买官卖官,在美国被搞成了合法。腐败合法化才是最大的腐败。西方的腐败大案是很多的,而凯迪此文却避重就轻的选择了几个小案子来佐证西方民主对腐败的遏制作用。


三、西方制度能够制止腐败吗?能够遏制腐败吗?答案是否定的。看看实行西方制度的国家或地区腐败的成绩单就清楚了。印尼是实行西方制度的国家,腐败亚洲第一,泰国是实行西方制度的国家,还曾经被美国誉为 亚洲民主的范本,腐败排名亚洲第二;俄罗斯搞西方制度,腐败全面失控,比前苏联时期加重了多少倍,叶利钦传位给普京的时候还要讨一张免于追诉的不死金牌。最近的吉恩吉斯斯坦,腐败严重到引发全国骚乱的程度。美国安然腐败因为涉及到小布什最后查了个不了了之。韩国自有民选总统以来,连续三届总统都前腐后继。台湾搞民选开始,民进党腐败速度空前,阿扁的执政团队几乎无人抽身事外。英国议员几乎所有人都陷入公费报销个人支出的腐败。所有这些,凯迪文章闭口不提。靠选择性取舍事例维护着西方制度的光鲜形象。


四、西方腐败和中国腐败的本质是一样的,民主斗士们天天反对把民主区分为大民主和西式民主,认为民主只有一种,却创造性的、天才般的把腐败区分为本质不同,让人啼笑皆非。腐败就是腐败,本质都是一样的,要说不同,也只是形式、手法和严重程度的不同。荒谬逻辑必然导致荒谬结论,结论的荒谬也显示作者用心的良苦。西方腐败和中国腐败确实有形式的不同,中国现在是显性腐败多,而实行西方制度的国家又分为两类,一类是老牌西方强国,经过长期摸索,已经成功的实现了腐败隐蔽化和部分腐败合法化,一类是印尼泰国等实行西方制度的国家,腐败也是如同中国一样,采取赤裸裸的显性腐败。


五、腐败是可耻的,是人类文明所不能容忍的,将腐败合法化更是腐败的登峰造极之作。中国因为放弃了毛时代的群众大民主,放弃了发动群众反腐的成功做法,导致腐败蔓延不可收拾,通过学习美国,资本和官僚学会了结合,学会了合作起来抢劫大多数人,导致改革的蛋糕只被少数人享受,导致了财富迅速集中,而改革的成本却被千万下岗职工 和普通人来承担。这才是中国最大的腐败。制止腐败,只有靠坚持公有制的经济制度,并且在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恢复和完善群众大民主,对权力形成全民监督的制约和制衡结构,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走西方制度,只能如俄罗斯那样认可腐败分子的非法利益,让现和珅们从此不用再担心被清算,西方制度从来不追求资本的原罪,实行西方制度,在利益集团的操纵下,也必然要搞部分腐败行为合法化。到了那时 ,欢呼雀跃的是既得利益集团,欲哭无泪的只能是中国的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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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5.2010 00:40:2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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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6.2010 21:23:3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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