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周游
德国频道
楼主: 念兹在兹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再晒一个极品男

    [复制链接]
71#
发表于 11.6.2010 10:48:21 | 只看该作者
即时机票
lz你恶心至极了,之前在萍聚上以几乎真实的姓名,还号称以当事人朋友的身份发帖造谣生事,现在又跑到这里来诬陷别人,一个人卑鄙到如此地步,活着有什么意义?
你在萍聚上质问我,那请你把这些事情的证据列出来?你首先以一个无辜小女孩的身份造谣生事,本身就是犯罪.先不说男人,用这样下流的语言诋毁一个女孩子,你就不怕被天遣?真正的当事人现在跟本就不在德国,最搞笑的是,lz发贴子的时候人家正在飞机上,真不知道哪架先进的飞机能上网,卫星上网?A380?
各位围观的朋友,尤其是女性网友,你们会把自己真实的事情用这么下流的语言发到网上来吗?诋毁别人的同时贬低自己,大家冷静的想一下,谁会愚蠢到这个地步.
当时在萍聚上有人还"义愤填膺"的要求lz写到blog上,你问问lz他敢吗?这样的话无异于公开自己的身份,那样离着高墙就一步之遥了.更有人说我的ID就是当事人的马甲,还有人吹嘘自己有高超的逻辑能力.连这么明显的造谣贴都看不出来,还有什么逻辑能力,自恋到如此地步真的可悲.
另外,有人凭什么攻击博士,天底下的博士多了去了,有高尚的有卑鄙的,比例大致相当于老百姓,如果lz所写事实,这类男人确实有违道德,应该被人唾弃,我也会用尽所有的咒骂送给他.可这是谣言,那么lz应当比所谓的被批判者更恶心,更应该被诅咒.
既然lz你这么执着造谣,我也不顾及我的朋友要求我低调处理此事的意见,还是那句话,有本事别在背地里放冷箭,我敢跟你当面对质,也还大家一个真相.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2#
发表于 11.6.2010 10:59:49 | 只看该作者
实在看不下去发帖人(马甲背后那位真实的人物,并非当事人的那位)连续几日来在不同论坛上的蹦跶……

敢问你对那位博士兄或对他的女朋友有何深仇大恨?
是你自己情感受挫,遭到拒绝?还是无缘无故地处心积虑地要拆散别人?

你看着网上很多正义的朋友对无辜的两位当事人的指责,就能抚慰你那颗处心积虑而有些变质之心么?

我是你所攻击的两位当事人的朋友,他们不屑于和你争口舌之快反而让你日益嚣张,唉,多宽容的一对啊!
我实在看不下去,冤家宜解不宜结,网络上对别人的诽谤实在太容易了,劝你不要欺人太甚,多行不义必自毙!

另外, 估计你看了此回复,会大发雷霆,甚至会提出2个问题:
第一,你帖子中没有点名是谁?为何我要跳出来,帮我的朋友”对号入座“?
——你已经不是第一次发贴诽谤污蔑他们了,之前对他们几乎点名道姓的攻击才被连续封贴,所以在这里修改了一些,去掉了一些关键的个人信息,但是总会有人关注你的蹦跶的,你也不正是希望大家都来关注么?所以,你就不要再妄作辩解来掩饰自己的险恶用心了。
第二,你会指责我用马甲,新注册。
——我确实是新注册的马甲,因为我们这个朋友圈子的人和你们不用,平时没有那么多时间看论坛,大家都有自己的科研任务要做,所以在你连续伤害好人之后,才会新注册,来论坛,以正视听,莫让你再欺骗大家的正义感,并利用大家的正义感伤害当事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3#
发表于 11.6.2010 11:26:15 | 只看该作者
lz你恶心至极了,之前在萍聚上以几乎真实的姓名,还号称以当事人朋友的身份发帖造谣生事,现在又跑到这里来诬陷别人,一个人卑鄙到如此地步,活着有什么意义?
你在萍聚上质问我,那请你把这些事情的证据列出来?你首先以一个无辜小女孩的身份造谣生事,本身就是犯罪.先不说男人,用这样下流的语言诋毁一个女孩子, 你就不怕被天遣?真正的当事人现在跟本就不在德国,最搞笑的是,lz发贴子的时候人家正在飞机上,真不知道哪架先进的飞机能上网,卫星上网?A380?
各位围观的朋友,尤其是女性网友,你们会把自己真实的事情用这么下流的语言发到网上来吗?诋毁别人的同时贬低自己,大家冷静的想一下,谁会愚蠢到这个地步.
当时在萍聚上有人还"义愤填膺"的要求lz写到blog上,你问问lz他敢吗?这样的话无异于公开自己的身份,那样离着高墙就一步之遥了.更有人说我的 ID就是当事人的马甲,还有人吹嘘自己有高超的逻辑能力.连这么明显的造谣贴都看不出来,还有什么逻辑能力,自恋到如此地步真的可悲.
另外,有人凭什么攻击博士,天底下的博士多了去了,有高尚的有卑鄙的,比例大致相当于老百姓,如果lz所写事实,这类男人确实有违道德,应该被人唾弃,我也会用尽所有的咒骂送给他.可这是谣言,那么lz应当比所谓的被批判者更恶心,更应该被诅咒.
既然lz你这么执着造谣,我也不顾及我的朋友要求我低调处理此事的意见,还是那句话,有本事别在背地里放冷箭,我敢跟你当面对质,也还大家一个真相.
jerry18 发表于 11.6.2010 11:48



   真搞不懂, 不是说lz都是造谣生事诽谤污蔑嘛,怎么还来个“真正的当事人”?既然有受害者当事人,怎么还说lz扑风捉影毫无根据造谣呢?

这位到底是男主角的朋友还是仇人啊,这不帮倒忙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4#
发表于 11.6.2010 11:33:49 | 只看该作者
LZ啊~~~不是刻意针对你~~~我是真没见过哪个女孩能做到“吃一堑,长一智”的哦~~~
今天你的一切想法,只是因为你最终知道了事实而已,过个十天半个月的,或是等到下一个“极品男”出现在你面前的时候,你就极可能什么都不记得了~~~
这么说吧,“把持得住”的女孩儿,是至始至终都能守住自己的那道”防线“的。但是,一旦拿到(精神上的)防线被“突破”过,想要重建,就是不可能的事情了。
MM啊,想开点吧,要么现在就把这个“牛角尖”给钻通,只要能想通,你会发现自己到达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是代价是~~~真的很痛苦。
要么就干脆什么都比想,“不就是个SB男人嘛”“滚远点”~~~心里始终抱着“下一个一定会是我的白马王子”的想法,继续感受爱情的“甜美”~~~~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5#
发表于 11.6.2010 11:48:3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Justitia 于 11.6.2010 13:05 编辑
真搞不懂, 不是说lz都是造谣生事诽谤污蔑嘛,怎么还来个“真正的当事人”?既然有受害者当事人,怎 ...
pearlpearl 发表于 11.6.2010 12:26



    这位朋友,LZ在之前的帖子里几乎点名道姓地说了两位当事人的身份,被LZ这样点出的“男女主人公”从身份上说确有其人,从事情上说但无其事。你说,如果要指称这位被无辜涉及的女孩子,应该用什么称谓来代称?

   你对“当事人”理解为“受害当事人”是误解了,只是指该帖所编故事中所涉及的那位(你要问既然故事是假,如果又会涉及谁?因为LZ在之前的帖子中用真实的个人信息来编纂故事,这样当然会知道诋毁的是谁)被涉及的两位,都已深受LZ诋毁之害。请你还是能辩视听,不要先入为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6#
发表于 11.6.2010 12:08:51 | 只看该作者
看来事情远比想象中复杂....不予评论 搬起小板凳 坐等真相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7#
发表于 11.6.2010 12:15:04 | 只看该作者
这位朋友,LZ在之前的帖子里几乎点名道姓地说了两位当事人的身份,被LZ这样点出的“男女主人公”从身份上说确有其人,从事情上说但无其事。你说,如果要指称这位被无辜涉及的女孩子,应该用什么称谓来代称?

   你对“当事人”理解为“受害当事人”是误解了,只是指该帖所编故事中所涉及的那位(你要问既然故事是假,如果又会涉及谁?因为LZ在之前的帖子中用真实的个人信息来编纂故事,这样当然会知道诋毁的是谁)被涉及的两位,都已深受LZ诋毁之害。请你还是能辩视听,不要先入为主。
Justitia 发表于 11.6.2010 12:48


你说了半天我终于明白了,就是说,人物是真实的,事件是假编的,对吧?男主人公好像lz说的比较多,但是女主人公lz只说是当地女生,没有透露更多了,所以也不能说是几乎指名道姓吧

国内可以上开元的,还是让那个女主人公上来看看吧,她如果开口说话了相信是最有可信度的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8#
发表于 11.6.2010 12:19:2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9#
发表于 11.6.2010 12:32:47 | 只看该作者
你说了半天我终于明白了,就是说,人物是真实的,事件是假编的,对吧?男主人公好像lz说的比较多,但是女 ...
pearlpearl 发表于 11.6.2010 13:15


男女主人公的相恋至今也已经很久,其互相真诚和恩爱,在朋友圈中大家是有目共睹的。LZ对两位中谁的信息的透露,都会让别人知道另一位是谁,这种情况当然“骂”男的会更让LZ的诡计得逞。

还有,你说让那位女孩上来说真相,其实你是出了难题。上来发贴很简单,但是在别有用心的人看来,即使她发贴了,就不会被指责成“托儿”么?在网络上,真相是辩不明白的。
如果LZ真的真大光明,那就去找你所谓的人面兽心的那位和他的女朋友当面说清楚吧(想必你必然认识他们,也知道怎么联系他们),或者找他们朋友圈子里的人聊聊,何必在此鬼鬼祟祟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0#
发表于 11.6.2010 12:46:44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站点信息

站点统计| 举报| Archiver| 手机版| 小黑屋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4 Comsenz Inc.

GMT+1, 17.11.2024 21:49

关于我们|Apps

() 开元网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