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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华书店是意识形态国务院是酒吧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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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2009 03:24: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论新华书店是意识形态,国务院是酒吧间   杨十郎             ——剖析一种新观念
         
[旧事重提:二十八年前,我写了一篇文章,批判一种混乱的新观念,
但那时传统重于改革,保守重于开放,人们常常为了维护某些人的
“名”怕天塌下来,我的文章未能见天日……]
      
谁都意识到了时间老人跨进八十年代以后,它不得不得不发出惊叹:这个时代远非昔比。它拥有许多新东西,除了科学技术上的新发明新创造以外,新的要素已进入了我们的生活,甚而至于当年手捧《太上感应篇》的吴老太爷在上海看到的那种“半裸体似的亮纱坎肩”“赤裸裸的一只白腿”已经远远不够了,现在待聘的女模特儿队伍宛如长龙,如果遗老们要中风的话又岂止才吴老太爷一个。
因此,一些刊物上特辟了“观念更新录”,一些专家学者忙着对既成的东西或正在变化的东西分析、 研究 、概括 、结论,当然很多意见是能能帮助我们认识巨变的生活的,但其中也有一些观点又未免使人觉得迷乱,似乎还缺乏审慎的科学性,譬如《青年评论家》1985625 日第12期陈辽:《文艺也是一种第三产业》即是。作者举到了人们从各个角度对“文艺”的界说,诸如“文艺是载道的工具”,“是一种意识形态”,“是社会生活的形象反映”,“是人对客观世界的艺术认识和把握,是人的审美活动的体现”,“是社会信息的艺术传递和艺术定型”。虽然他用了“也没有错”“更有道理”“更符合文艺的本性”这些评语,但作者的意思并不是要准确地对上述界说给予批判性区分。作者提出了一连串的观点仅仅在于在鱼龙混杂的情况下也好掺下几粒沙子。于是作者从“农业 、工业以外的为农业 、工业生产服务的 、为社会服务的、为人们生活服务的行业”是第三产业着眼,判定“文艺也是一种第三产业”。理由有二点:其一,“文艺属于广义的文化知识范畴”的“知识业”,其二,“而且还因为文艺自身的性质也决定了它属于第三产业。”作者还说“却不只是因为”前者,言中之意是说“文艺”具有“知识业”的条件本不足道(作者还说过“知识业”就是第三产业)仅它自身就够第三产业的资格了。这样,文艺就是第三产业的正宗。那些霓虹灯光闪闪发亮的商店,那些夜色笼罩的酒吧间本该退避三舍了。从亚里斯多德到别林司基,以及别、车 、杜以后这样漫长的岁月,与文艺打交道有若干年的文艺工作者真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这情形真有点与莫里哀喜剧中的一个角色的惊叹一样,什么?说话就是散文,我说了 几十年散文还不自知呢?
作者进一步证明自己发现的“新大陆”道:“文艺是为社会服务的,是为人们服务的,……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文艺则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大众服务。它也是一种服务业,(“服务”就是“服务业”?——引者)而服务业通常都是归之于第三产业的。”多奇妙的逻辑。如果我们可以用极为概括的、普通的共性去轻而易举地代替丰富的个别特性的话,我们就可以得出比任何怪诞的东西更怪诞的结论来。从最普遍的哲学观点看来,人们主观意识以外的世界都是物质世界,就这一点说金 、木、水、火、土,日、月、星辰,虎、豹、豺、狼,甚至包括人自身在内都是物质世界的存在物。如果我们仅就物质这一点共性就进而抹杀物各自的丰富而独特的个性的话,我们就可以得出太阳就是女人,最亲爱的妻与最尊敬的某一伯父是一回事的结论来。
所谓“服务性”那仅仅是文艺的一种社会属性,在愈是高度发展的社会里它表现得愈鲜明,但在原始社会阿尔塔米拉(altamita)洞窟壁上的野牛社会性就极其微弱。另外,具有社会服务性的又何止“文艺”?国务院各部:外交、 司法 、公安、行政你能否认它们“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大众服务”的特性吗?各国的政府部门也都具有一种服务性,是否我们也可用中学生演数学习题的方式同理可证一下呢?各国的政府部门也是一种第三产业,因而它与酒吧间是同一个东西。我想,即或是不时冒出点奇谈怪论的西方舆论界也不会同意这结论吧!
作者又写道:“在现代社会中,文艺出版社、书店 、电影电视制片厂 、影院、剧院文艺用品商店、文艺中心、游乐中心等一系列文艺企事业发展起来了。它们不仅是为社会为人们服务的,而且也是盈利的与其它第三产业并无二致。”
原先我以为作者在新时代发现的“新大陆”上有新奇怪异的歧穗麦、五脚猪、三千年开花三千年结果的蟠桃了,但结果却是家乡的普通小麦,圈养的黑猪,三毛 、五毛一斤的水蜜桃。如果作者仅仅说“文艺出版社 、书店 ……”是第三产业这并不是新东西,这可以说同大家“英雄所见略同”,这如人们说海水是咸的,月球不会发光一样不须作者来费笔墨的,它们也确实是“并无二致”的第三产业。问题在于作者由这些个别“业”要滑到更为抽象的“一般”,要转换一个概念,在作者心目中“文艺出版社、 书店 ……游乐中心”就是“文艺”。这逻辑不外乎只要粮店卖粮是商业,种粮食的劳动也就是商业了,简而言之新华书店也是“文艺”,也是一种意识形态。至此,可见我标题的荒谬了。
看来作者所发现的“新大陆”并不是一个实体,但是作者还要给它披上一件历史唯物主义的衣衫。他说“文艺也是一种第三产业,乃是社会生活发展到今天,文艺必然具有的新的特征,它不是我们(?——引者)主观随意地硬加给它的,它是由新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所谓“社会生活发展到今天”“新的物质生活条件”,照作者给我们看的“录象”也不过是“文艺出版社”“书店”“电影电视制片厂”“游乐中心”等,但这些东西有的与一千多年前的“书肆”“书坊”“剧场”“说书场”等在本质上“并无二致”。所不同者,规模也。它们所具有的不过是服务性与商业性。而且如果我们把楚人“熏以椒桂,缀以珠玉,饰以玫瑰,辑以翡翠”的“木兰之柜”看作一种工艺美术品的话(这也是“文艺作品”中“艺”的一种)则早在战国时艺术品就作为商品在出卖了(《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另外《史记·货殖列传》中也载有乌氏倮买“奇绘物”“间献戎王”又得加倍报偿的事。可见“文艺”作品(不是作为意识形态的“文艺”)可以卖钱并不是一种新时代的新东西。至于说随着社会商业规模的扩大与加深波及到被认为是巴纳斯山上象牙之塔的崇高领域那毕竟是一种亵渎。前一段时间我们的地摊上出现的粗制滥造的色情、凶杀等内容的小报,正是把缪斯驱逐进拥有黄金的老鸨的羽翼下的一种对文艺的叛卖行动。其实,这也不是什么新东西,马克思早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指出过,过去“只传授不交换,只赠送不出卖,只取得不收买”的“德行、爱情、信仰、知识和良心最后也成了买卖的对象”,因为“这是一个普遍贿赂普遍买卖的时期。”他称之为三次方的交换。但是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曲扭,一种畸形状态。普希金当年不但感觉到了这点,而且以他诗人的品格提出了抗争。他说:“我写作出于灵感/而不是为了价格”,“我没有把谬斯美好的赠与/在市场上可耻地标价兜售/却吝啬地严密地把它看守。”(《书商和诗人的会谈》)我们的王力教授在1944年也自豪地说:“我们的最高理想仍然是写而不卖。”(《龙虫并雕斋琐语》)我们可以领稿费和版税,但决不作金钱的奴仆而出卖诗人的品德。这一点就连未来派诗人鲁查宁也敢说:“你千万次追加卢布干我何事,我诗人的名字决不换你的钞票!”(《落角》)
要促进文艺事业的发展,改革旧的管理制度,引进新的管理方案,给作家的写作 、作品的印行、发售创造条件是一回事,正确认识作为意识形态的文艺的本质又是另一回事。如果不作这种区分,就让我们沿着陈辽先生的思路结束本文吧——“就让我们尽快地接受和确定这一文艺新观念吧(陈辽语)”:国务院是酒吧间,新华书店是意识形态。
                     
                                              1985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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