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小金刚 发表于 15.7.2012 20:56 & g7 ]# P* {, y" O6 Q+ D, \
谢谢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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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七月一号是我当时住的地方全年的账单汇总结账的日子。当时搬出来时说给的,但是两年了 ...
( S4 a% z, V8 c5 S G9 ?/ GVermieter有三年的Verjaehrungsfrist. 也就是说,如果他有VERTRETBAR的理由没有及时给你结算的话, 从你搬出的那年算起三年内他都可以让你补交NEBENKOSTEN。你的案例比如说他母亲去世,有可能被法院认为是正当的没有按时结算的理由,所以只要三年没到,而且他觉得你有可能要补交NEBENKOSTEN的话,他是可以扣押你的KAUTION的,但这三年过了后,他就必须和你结算清楚了。 你最好去律师那里针对这点好好咨询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