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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辈,小弟遇上一件因租房纠纷而赔偿的事。
背景:我在入住现在我居住的这个房子(三人间的房子,厨房浴室公用)的时候(2013年4月3号),我所住的卧室的门已经是坏的了(经房屋公司后来的确认是人为损坏),房东(中国人,校友)当时也承认是他损坏的,并表示会进行赔偿。我入住后小心使用,并没有明显的更大程度的继续损坏。直到今年1月份,我才通知房屋公司进行维修,但需要支付费用共计398欧。这时,我的房东拒绝支付这笔费用,并找出种种不合理的理由进行推脱。
而我也有很大的问题,因为没有经验,当时租房的时候并没有留下任何有关门损坏和赔偿的书面证明,全部是房东的口头表示。合同中也没有具体这个门的细节条款。但是和我住的室友表示可以证明门是房东损坏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398欧应该由谁来赔偿,如果打官司的话,我能说明白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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