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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认为劳教制度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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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8.2007 18:58: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劳动教养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1],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2],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历史与现状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就发布了《关于各省市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强调“把肃反中被审查的,不够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留用,把这些人集中起来,送到一定地方,让他们替国家做工,自食其力。并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的改造工作”。随后中共中央又在《转批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意见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文件中规定:“某些直系亲属在土改镇反社会主义改造中,被杀、被关、被斗者的家属 …… 可送劳动教养。”
一般认为劳教制度始于1957年8月3日国务院紧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当时人们认为这主要是针对划为右派的人员。今天看来,这个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有问题的[3]
在随后一年左右,全国立即建起一百多处劳教场所,开始形成县办劳教、社办劳教、乃至生产队也办劳教。全国劳教人员很快就被收容到近百万。1961年,公安部承认:“扩大了收容范围和收容对象,错收了一批不够劳动教养的人.在管理上和劳改犯等同了起来.生活管理和劳动生产上搞了一些超体力劳动,造成了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严重现象。”
直至1979年,中国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没有明确的期限,很多人最长劳教长达20多年。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1-3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但以后实践中,常出现重复劳教问题。
1982年1月21日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针对的对象包括“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 的人。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以上法律使更多的人员相继被纳入劳动教养的对象范畴。同时其它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甚至一些省市区、大中城市的政府和行政部门通过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都加剧劳动教养对象扩大化的趋势。现在实践中主要是针对小偷、卖淫嫖娼、吸毒、破坏治安等。
2004年1月下旬,广东省政协委员联署由朱征夫发起要求废除劳教的提案,要求广东先行一步废除劳教制度,得到了深圳市社会科学院院长乐正教授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邱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王卫红、广东经济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蓝燕霞、中新社广东分社社长陈佳、《羊城晚报》总编辑潘伟文等六位政协委员的附议。
鉴于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的法理缺陷和广受非议,中国官方把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2005年立法规划,用以取代劳教制度。但受到公安部门的抵制,前景还不明朗。

[ 本帖最后由 steve2046 于 29.8.2007 20: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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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9.8.2007 18:58:44 | 只看该作者
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批评
劳动教养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之声。这一情况到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之后变得更为突出。

很多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特定的历史下有积极作用,但今天已不能适用。有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存在“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等弊端,而这些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

有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相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之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并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就这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在没有正式法律的情况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同时规定的处罚种类中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解释,这里的“法律”,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里的“程序”,是指经过合格的法庭审理。

不少人认为,劳动教养成为当局用来对付异议人士、限制其自由的重要手段。

PS:是双选哦


[ 本帖最后由 steve2046 于 29.8.2007 23: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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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8.2007 19:05:56 | 只看该作者
请问LZ,你见过劳改农场了吗?你进去参观过了吗?你曾经与那些犯人攀谈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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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9.8.2007 19:06:31 | 只看该作者
你知道,里面都是些什么样的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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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9.8.2007 19:09:12 | 只看该作者
见过,没谈过。还是N年前中学时学校组织去参观的。PS:别这么火药味十足。偶又没说劳改农场是纳粹集中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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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9.8.2007 19:10:38 | 只看该作者
并没有什么火药味。

如果你没有这些经历,我觉得现在是纸上谈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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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9.8.2007 19:12:0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vanhch 于 29.8.2007 20:06 发表
你知道,里面都是些什么样的人吗?

肯定是抓他们那些人所认为的坏人呗

你要问我他们为什么进去我可不知道,我又不是管劳改农场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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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9.8.2007 19:12: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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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9.8.2007 22:43:51 | 只看该作者

一家言

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的区别是前者是敌我矛盾,后者是人民内部矛盾。其实质是一样的,甚至于有劳教所比劳改营还残酷的事。对于犯罪(犯法)服刑的人来说,到底是内部矛盾还是外部矛盾不重要,重要的是刑期的长短。这就出现问题了。比如,我在北京接触到一个安徽来打工的小伙,才17岁。在搬家公司帮人搬家时候。看到一个手机,竟然以为是玩具。就自己拿走了。主人报案了。结果打价值,2手手机还不值2千元。结果他被劳动教养2年。如果他偷的东西案值超过2千,会被判劳改,但劳改偷窃初犯不会超过一年半。也就是1年。所以这个孩子很倒霉。也怪手机太便宜了,稍微贵一些。他就少坐一半的牢了。

[ 本帖最后由 路人乙 于 29.8.2007 23: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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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9.8.2007 22:57:0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2 路人乙 的帖子

可见了解法律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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