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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华商报专栏作者王硕,婚姻生活中的五个法律误区
尽管今天夫妇有许多可能的生活方式,但婚姻仍然主宰着德国人的家庭生活。在法律界,不仅有关于婚姻的一些规定,而且还有一些特别流行的误区神话。
01
婚礼结束后,配偶拥有夫妻全部财产的一半
在法律上,配偶在结婚后享有婚姻共赢体的婚姻财产增益共同制法律状态,除非他们另有约定。但是,这种婚姻财产法律状态并不意味着婚礼之后所有资产都属于双方共有。相反,对于已经存在的资产,婚姻对此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改变,新创造的资产首先属于已经接受的配偶。如果后来离婚,他们各自的资产将对婚姻开始时和离婚时的价值分别调查确定。然后,资产的增值部分将在婚姻共赢体的法律框架内作为两个配偶之间收益分享的一部分分成一半或平均分配。
嫁给德国人的华人女性常常听到婚前协议一说。但是实际上德国社会仍然是以婚姻共赢体为主流,大约占百分之七十。只要结婚时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夫妻的财产法律状态就是婚姻共赢体。婚前协议或者婚姻契约,都不是德国社会的主流。
例:秀兰在法兰克福丽德山庄于2008年以自己个人名义购置一套40万欧元别墅。2018年与其丈夫托马斯离婚时房价已经涨到80万欧元。这座房子的所有权虽然仍然归秀兰自己单独所有,但是房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40万欧元在离婚时必须平分。托马斯因此获得秀兰房子的20万欧元。
02
配偶对彼此的债务负责
类似于各自财产的所有权,婚礼过后,配偶仍然保持其财产原有的所有权。各个配偶仅仅对自己的债务负责。婚姻中的另一个伴侣对其欠债没有自动的连带责任。只有在商业交往中必须负担日常生活必需品是一个例外。除此之外,只有共同签署了贷款协议或配偶一方做出保证金承诺才会产生共同责任。但是与此不同的是,当配偶双方不是选择了法定婚姻财产共赢体的法律状态,而是选择了婚姻契约财产共有制的法律状态,表明夫妻实际上建立共同财产。这个共同财产属性为夫妻的全部负债承担责任,其后果是,夫妻双方的资产为其中一方配偶的负债承担责任。
03
没有婚姻协议就没有婚姻
家庭法中最顽固的一个误区之一是,认为婚姻不应该在没有婚约的情况下完成,而且婚约只能在婚前缔结才能有效。这两者都是错误的。
婚姻合同是否有必要,取决于个案。基本上,没有婚约,每个配偶在婚礼后还保留自己的财产和债务。在离婚的情况下,只有在婚姻中挣得的资产是需要分割的,即法律保护经济能力较弱的已婚配偶,这些配偶可能发展得更少(例如因为他或她照顾了家庭和孩子)。另一方面,婚姻契约对企业家来说是有意义和必要的,以防止公司由于离婚和玫瑰战争而陷入困境。
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一定要在婚前缔结婚姻协议。相反,德国民法典第1408号法条明确规定,配偶可以在结婚之后缔结婚约以事后取消并改变其婚姻财产法律状态。因此,一个人可以无忧无虑地结婚而无需婚约,然后再冷静地考虑是否需要婚姻协议以及是否是晚些时候再签署婚约。
04
真的爱情,不需要婚约
与婚姻有关并流行最广的法律错误的迷宫中,也有相反言论 - 即,如果是真爱,就不需要婚约。这里适用的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结论是不存在的。婚约必要与否,没有答案。因此,“真正爱谁,不需要婚约”的结论与“没有婚约就没有婚姻”同样是错误的。因此,配偶应该经常检查一下,想要如何解决他们的财产法律关系,以及婚约是否有必要。
05
配偶自动被授权代理
存有误区的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由于结婚,配偶自动成为法律代理人。这种自动机制并不存在,而且法律代理人的范围圈子在家庭法中仅限于亲子关系。因此,为了代理其他配偶,夫妻需要合法有效的授权书。这既适用于个人日常生活(例如去邮局领取邮件)也适用于整个预防性事务范围(医疗健康授权书,护理授权书和患者指令(德国民法规定,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留下公证嘱托,在自己失去决定能力时(比如说丧失了意识)医疗机构和家属应该如何处理:患者成为植物人或者癌症晚期,不能说话不能写字)。
(本文参考了anwalt.de servicesAG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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