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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45.5 克)。商人虽已出现,但为数很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未必很
大,在政治上的作用更是微乎其微。
新王国时期埃及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主要障碍,仍然是大部分生产资料
控制在王室、神庙和贵族奴隶主手中,而他们的经济也仍然是封闭型的,即
自给自足的,与市场不发生什么关系;贵金属(金、银)大多控制在国家和
各类奴隶主手中,并且主要不是用作货币,加入流通,而是用于制作各种装
饰品;官吏、手工业者的报酬也都是实物,而不是货币;对外贸易仍控制在
国家和王室手中等等。
新王国时期的奴隶制度也有了很大发展:奴隶人数大大增加。由于没有
关于这个时期奴隶人数的统计资料,所以我们不知道奴隶的总数,也不知道
各类奴隶主占有奴隶的数量。但奴隶人数比以往各时期要多得多,则是毫无
疑问的。长期的大规模的对外战争,提供了奴隶的主要来源。从第18 王朝时
期国王的远征记录和一些军官的传记铭文中,我们看到他们是多么狂热地去
追捕、抓获俘虏以及平民百姓,其目的就是要把他们变成奴隶,在这方面,
《桡夫长雅赫摩斯传》提供了一份典型的资料,证明当时战争目的之一就是
掠夺劳动力;奴隶本身也是财富的表现形式之一,因而成为国王赏赐其有功
人员的内容之一,《桡夫长雅赫摩斯传》末尾所附的一份奴隶名单可以为证,
奴隶制发展的第二个表现是,奴隶主阶级的构成的变化,拥有奴隶的人增多
了,奴隶主的面扩大了。古王国时期及其以前,奴隶基本上控制在贵族手中
(王室、神庙、官僚贵族),一般人拥有奴隶的情况绝少。中王国时期出现
了中小奴隶主阶层涅杰斯,打破了贵族对奴隶的垄断,但涅杰斯本身占有奴
隶的人数并不多;新王国时期,除了上层仍然拥有大量奴隶以外,不少中下
层居民都可能拥有奴隶,看门人、牧人、商人、手工业者、雇佣兵、理发师、
市民等。这时形成了一个名叫涅木虎的中小奴隶主阶层也可证明这一点。
奴隶是主人的财产,他们可被买卖、转让、继承、出租和雇佣,也可作
为财产而被没收。属于等19 王朝时期的一份纸草文献,记载了一个女市民伊
林涅菲尔从商人拉伊阿处购买了一个叙利亚籍女奴,并引起诉讼的情况。杜
林博物馆藏第2021 号纸草上记载了一个奴隶主在分家析产时将奴隶作为财
产分配的情况。第20 王朝时期一个名叫霍尔的军队书吏的女奴被没收后转让
给王陵机关。这些事实说明,奴隶的地位是很低的。
当然,在新王国时期,奴隶的状况也不完全一样;有的奴隶可能被释放
为自由民、或被收为养子,有的可能独立租种土地、有自己的家庭和经济,
甚至有的还占有土地。但即使这些奴隶,其真实境况也不一定好。如开罗一
石碑所记的奴隶在出卖所占土地时就说是因为“度着穷困的生活”。《维勒
布尔纸草》中租种神庙土地的奴隶,其所租土地也很少,还要交很重的租,
要养家活口大概也是很艰难的。因此,奴隶采用了各种办法进行反抗(逃亡、
怠工、甚至起义),力图改善自己的状况,甚至改变自己的地位。
新王国时期的土地关系,就总的格局而言,同古王国时期没有太大的变
化:国王、神庙和官僚贵族奴隶主仍是生产资料的主要占有者。不过,随着
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在新王国时期,在生产资料
的占有方面也起了某些变化,这就是中下层居民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私有制,
其中也包括生产资料的私有制逐渐普及到中下层居民之中:如有的牧人可以
占有土地(在麦西档案和屏洛墓的铭文中都提到过),并可出卖,甚至奴隶
也占有土地并可买卖(虽然他们占有的土地数量很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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